二、健康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尤其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其健康状况对食品卫生有着直接影响,同时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为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别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健康管理。
(一)健康检查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1.检查对象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食品仓储、运输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以及职工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商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上述范围内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季节性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健康检查的其他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
2.检查内容
(1)了解被检查者有无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既往史、现病史。
(2)检查重点: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3)检查的主要项目必须包括肝脾触诊、皮肤检查、肠道带菌检查、胸部透视、肝功能等。
(二)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与带菌者的调离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人的健康状态是动态的、变化的,任何人,也有可能暂时性地患某种疾病。从业人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现自己有呕吐、发热、咽喉疼痛,皮疹或其他皮肤损伤(烫伤或刀伤),眼、耳或鼻溢液,有义务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如诊断为有碍食品卫生的传染病,应立即调离。
对于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痊愈后要求恢复原岗位工作的,必须要经过原体检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符合恢复工作条件证明,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才能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