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域科技合作协调机制
在“国务院东北办”和科技部的指导下,成立由三省政府及其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共同参加的东北三省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商讨有关合作事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项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和组织合作项目的实施;建立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随时沟通三省政府有关合作进展情况,推动三省创新体系建设的联动。
具体协调形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国务院东北办”和科技部“东北办”的统一协调模式。这种协调属于国家层面,往往涉及一些重大决策,是最高层次的协调模式。二是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模式。这种协调模式属于省级层面,由国家有关部门和三省政府主要领导参与,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主要是研讨协商有关重大问题。三是联席会议制度模式。这种协调模式由三省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可以是就一个或几个专题进行协调研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之前举行。四是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模式。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日常协调工作,主要由涉及需协调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举行。除了以上政府协调模式之外,还可以通过组建区域性的民间协调机构,如东北科技协会以及各产业发展协会等,对东北地区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进行协调,这类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政府人员组成。几种协调模式的关系如图16所示。
图16 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协调系统
资料来源:东北课题组提供的研究材料。
(二)建立东北科技计划联动机制
1.联合开展东北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
在科技部和三省政府的指导下,三省科技部门围绕东北整体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东北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要联合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分工体系、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中医药、信息通信、农业等技术创新和产业分工体系,协同制定科技支撑和引领东北主导产业发展的科技规划,逐步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高新技术和主导产业的格局。
2.联合组织科技攻关计划。
围绕东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组织三省科技人员开展联合攻关。每个省区每年可以排出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联合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鼓励三省的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等相关单位,联合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参与东北的制造业信息化、主导产业技术创新与升级、共同的能源与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等重大科技工程和区域支柱、主导产业重大科技攻关专项。
3.建立三大经济技术发展战略联盟。
长三角、泛珠三角和京津唐地区作为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最强大的三个区域,东北地区与其结成战略联盟,加强与这三大区域的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实现与长三角、泛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经济与科技对接与互动,从而推动东北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以及东北地区经济技术的发展:
(1)建立东北—长三角战略联盟。一是充分利用长三角在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技术优势,有条件承接长三角的产业转移和技术辐射,进行产业配套和产业整合,以大项目、大课题合作开发带动东北产业升级和产品升级。二是充分利用长三角民营资本富足和企业机制灵活等优势,改变东北地区产业结构单一、企业负担沉重、管理和经营机制落后、无法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局面,结合东北国有工业基础、科研开发方面的优势,带动东北地区的企业发展。
(2)建立东北—泛珠三角战略联盟。一方面,充分利用泛珠三角金融资本优势,与东北地区的产业资本进行合作;还可以通过合资合作、企业购并、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加强资本合作。另一方面,泛珠三角轻工业发达,但它的上游产业,原材料、装备制造业等重工业发展则较为缓慢,而东北的重工业需要大量泛珠三角的配套轻工产品,可将两大区域的优势互补,实现产业对接,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3)建立东北—京津唐战略联盟。一是利用京津唐地区的科技优势,使东北成为其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基地,带动东北地区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二是积极与京津唐各港口合作,进一步增强环渤海港口群的凝聚力。
4.大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从全球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战略高度,从全球的视角,积极推进东北地区与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周边国家在能源、原材料、电子、机械制造等领域的合作;努力建立服务于区域发展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参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的国际合作体系。集中东北精干科技力量,密切跟踪国际前沿高科技及相关理论发展动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区外、国外相关知识创新成果,进行应用的前瞻性研究,培育技术源泉。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围绕科技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产品,加大对引进技术的二次开发。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项目,联合进行重点支持。
优化资源组合,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通过共同举办国际科技论坛、学术交流会、展销会、博览会,联合申报和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共同争取国际组织对重点技术与经济项目的支持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渠道,促进东北科技完全融入国际大环境之中。
(三)制定和落实《东北装备制造业振兴条例》
三省政府要积极落实中央政府的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认真制定《东北装备制造业振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东北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不仅要优势互补,还要强强联合,制定措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区域间科技要素及其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中央政府也要对跨区域科技合作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实施倾斜性政策,对跨区域科技合作的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特别是有助于加强装备制造和先进制造业的相关产业;另外,在《条例》和《纲要》的实施中,可先由条件成熟的计划(项目)开始,积累经验,逐步丰富,最终形成跨省区产业技术合作体系。
(四)建立促进东北科技创新的投融资体系
三省出资,共同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合作创新项目的开展和科技基础设施的共建;联合建立和发展东北地区风险创业投资协作网,实现三省风险资本的融合,提高支持新兴高技术企业创建与发展的能力,加速三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在东北率先建立产权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试点,促进东北科技创新的产权交易。
同时,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与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优惠政策:实行低税率的增值税,特别是对装备制造业实行低税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装备制造业的成本负担,增强装备制造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继续实行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如实行出口产品零税率增值税等,促进东北地区机电等产品出口。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科研单位和企业研究开发、实验用的机械设备、设施以及装备制造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五)强化科技人才管理政策
坚持科技以人为本思想,加快实施人才战略,确保东北老工业基地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1)深化人才培养制度。一是针对东北地区高新技术领域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科技企业家匮乏的现状,由政府牵头建立旨在资助人才外派考察、留学等的核心科研人员和企业家培养基金;二是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专门技术人才培养基金,重点培养一批技术创新中急需的技术和产品开发、工程设计、工艺设计等创新型人才,特别是工程技术带头人;三是通过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大力培养技术转让、风险投资、企业策划、法律咨询等相关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形成一支熟悉技术和市场,善于推广和服务的专业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四是针对东北地区制造业相对发达,对技术人才需求大的特点,鼓励企业与区域内外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职业技术学院,大力发展高职、中职和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五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培养各类急需人才。
(2)制定人才流动政策。以人为本,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区域人才无障碍自由流动制度框架。加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互认、异地人才服务、公务员互派以及人才异地认证等工作;建设区域性网上人才市场,建立人才诚信评价机制与担保机制;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观念,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东北地区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各类人才在区域内的合理流动。
(3)完善人才引进激励机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积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采取更为灵活的政策。同时,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鼓励企业构建积极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快研究并推行包括薪酬、股票期权等物质激励和荣誉、制度等精神激励结合的多元化员工激励体系。由三省政府共同出资建立企业家、科研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建立基金。
(六)落实科技中介服务运行的保障措施
加紧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明确各类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律法规环境。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制定促进科技型非营利机构的有关政策,利用科研机构结构调整中分流的一部分基础和条件较好的研究机构的资源,建立一批非营利中介组织,并制定有关政策,特别是在税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民营非营利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探索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促进东北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运行。
鼓励多元投资,推进机制创新。机制创新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东北三省应积极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大学、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参与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投资,积极推广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经验,改变过去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主体单一、缺乏活力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