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核心特征

一、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核心特征

(一)跨行政区创新体系概念的提出

大量学者就区域创新体系的主体属性、联系、创新过程以及影响因素等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但大多数区域创新体系研究是基于行政区划的,其研究对象主要限于行政区域内部,难以解释全球化下大区域创新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某一行政区内各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可能不如不同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的合作与联系等。因此,必须引入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概念,以更深入地理解和研究创新体系中多区域合作与多区域创新互动等问题。

本报告中的跨行政区创新体系是指跨行政区划的一种区域创新体系,是由不同行政区划内的有着密切联系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以及政府在具有统一创新环境下相互作用、不断创新而形成的一种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创新体系。如跨二省一市的长三角10多个地区组成的创新主体间形成密切的创新联系与合作后,我们可称为长三角创新体系,是一种典型的跨行政区创新体系。它与基于行政区划的区域创新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创新主体特别是政府的多元化、跨行政区划的密集联系、多行政区创新活动的明确分工。

(二)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核心特征

1.创新主体的多元化。

由于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各类主体从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同一类型、同一层次的创新主体呈现多元化。如跨行政区创新体系中的政府是多元化的,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不同行政区域要辖于多个政府主体。而且,从属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创新体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关系主要表现为“水平关系”,而不是“垂直关系”。

2.跨行政区划的密集联系。

不同行政区划的创新主体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创新链、产业链上的联系、文化的同质性以及市场的统一性等,特别是企业在创新链与产业链上的创新联系与相互作用。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于创新合作与联系而产生的跨行政区划的人流、物流、资金流、知识流、信息流等,这种密集的联系是跨行政区创新体系形成的基础。

3.多行政区创新活动的明确分工。

多元化的同类创新主体以及跨行政区创新内的不同行政区在协作与竞争中会形成合理而明确的创新活动分工,既包括横向分工,如创新活动的行业分工等,也包括纵向分工,如创新活动在价值链上的先后分化等。例如,在长三角跨行政区创新体系雏形中,上海致力于世界级的科技创新与贡献,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等领域发展与积累核心技术,而长三角苏浙部分的主要目标在于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中心的建设、做好创新成果转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