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主要措施

五、建立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主要措施(1)

1.联合开展跨行政区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

围绕跨行政区整体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跨行政区的创新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从长远角度推动跨行政区创新合作,逐步形成跨行政区创新体系。

2.建立跨行政区创新体系协调机构。

组织制订和发布跨行政区共同的各项规划与计划,统一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统一对外宣传,为跨行政区创新体系各区的企业寻找国际合作伙伴,提供各区企业的技术开发信息和技术可获性信息(2)等。

3.加速互通互连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统一协调与建设,保证各创新主体的通达性与互通性;要特别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3)加快跨行政区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快跨行政区信息交流,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4.实行科技资源的相互开放和共享。

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标准检测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科技经济基础数据、动植物标本、水文资料等科技基础条件。联合共建科技教育信息网、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服务网、高技术信息库、国际技术标准库和专家库,实现联网共享。

5.共建创新载体。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联合建设一批研究院、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6.联合共建技术贸易市场。

联合共建一些技术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联合举办各类科技成果交易展览会和国际性科技学术会议、专业性科技会展。

7.开展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

共同研究确定事关跨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开展联合攻关。联合组织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联合创建一批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注释】

(1)本部分参考了较多科技合作、创新体系与区域合作等方面文献的政策措施。

(2)European Commission. Methodology for Regional and Transnational Technology Clusters: Learning with European Best Practices[R]. 2001.3.

(3)Philip Cook et al. 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 Institutional and organizational dimensions[J]. Research Policy.1997(26): 475-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