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跨行政区创新体系是指由不同行政区划内的有着密切联系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以及政府利用创新资源在共同创新环境下相互作用、不断创新融合而形成的一种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创新体系。如跨二省一市的长江三角洲十多个地区的创新主体间形成密切的创新联系与合作后,我们可称之为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是一种典型的跨行政区创新体系。它是各行政区实现创新“共赢”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骨干支撑。

它与基于行政区划的区域创新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平等创新主体行政属性的多元化。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各类主体从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同一类型、同一层次的创新主体呈现多元化。从属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创新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关系主要表现为“水平关系”,而不是“垂直关系”。②跨行政区划的密集联系。不同行政区划的创新主体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创新链、产业链上的联系、文化的同质性以及市场的统一性等,特别是企业在创新链与产业链上的创新联系与相互作用。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由于创新合作与联系而产生的跨行政区划的人流、物流、资金流、知识流、信息流等,这种密集的联系是跨行政区创新体系形成的基础。③多行政区创新活动的明确分工。多元化的同类创新主体以及跨行政区创新内的不同行政区在协作与竞争中会形成合理而明确的创新活动分工,既包括横向分工,如创新活动的行业分工等,也包括纵向分工,如创新活动在价值链上的先后分化等。(1)

【注释】

(1)龙开元:《跨行政区创新体系建设初探》,《中国科技论坛》,2004年第6期,第50~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