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相应政策分析

二、国外相应政策分析

(一)美国政府的企业政策分析

美国1942年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但考虑到“二战”这样特殊的历史发展背景对经济的影响,在学习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其历史的特殊性和一般性。因此,我们应该拉长历史的视野,考察在更长时间阶段上美国的企业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美国1942年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而到1960年其人均GDP达到13000美元。(1)所以,我们大概可以借鉴的是美国20世纪40~50年代的政策。

1.间接调控宏观经济。

1932年罗斯福上台后,摒弃了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原则,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在财产占有形式、生产调节方式、生产管理体制等方面向更高层次调整,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开发了较大的空间。作为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生活的实验,具有深刻的长期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经济实力达到鼎盛,实施宏观经济调整,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的方式。当经济出现萧条时,政府通过扩大开支、减税和降低银行利率等方式来刺激需求,促进经济繁荣,而经济过度膨胀时,则实行减少政府开支、增税和提高利率等措施以防止过热。

2.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美国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有目的地调整部门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如在“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推动发展港口、铁路、公路、煤炭和钢铁等部门;在60年代,重点是加强专业化调整,扩大产品规模,提高产品竞争力; 70年代中期以后,主要是推动传统工业结构向新科技产业结构方面转移和发展。(2)

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美国政府为美国软件业最初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支点,1942~1962年,美国软件业萌芽时期,两大政府巨型项目SAGE 和SABRE成为美国“程序员大学”,奠定了美国软件业至高无上的地位。(3)

3.增加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前身是1932年胡佛总统为应对大萧条而设立的复兴银行公司(RFC),主要向在经济危机中受到损害的公司提供联邦贷款,其职能在此后的罗斯福总统任内得到了进一步强化。随之,“二战”期间国会1942年设立的战时小企业公司(SWPC)将其向私人企业直接提供贷款,或鼓励金融机构把发放小企业贷款的主要职能移交给RFC。后来商务部成立的小企业办公室(OSB),将其对小企业家的培训工作的职责移交给SBA。朝鲜战争期间,国会创建的国防小企业管理局(SDPA)也将主要职能——评估小企业的能力推荐给RFC,由后者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随着RFC职能的不断扩大,其在国民经济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在艾森豪威尔总统的推动下,《小企业法》于1953 年7月30日正式实施,接替RFC和OSB主要职责的SBA也在同一天成立。国会通过《小企业法》赋予SBA的职责是:尽可能地帮助、援助、维护、保护与小企业密切相关的利益,并要求SBA确保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和国有财产转让中获得合理的比例。

目前,SBA在全美各地设有65家分支机构,员工总数超过3000人,其向小企业提供的支持包括资金援助、技术援助、政府采购、教育培训、灾难救助、市场开拓(特别是国际市场)等。半个世纪以来,SBA直接或间接援助了近2000万家小企业,真正成为全美2300万家小企业的“娘家人”。事实上,SBA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金融支柱之一,在美国(也许是全球)范围内没有其他任何一家金融机构能够在小企业融资方面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4)特别是SBA著名的SBIC项目已经成为联系风险投资家和小企业主的纽带,并成为全球范围内“公共—私人合作关系”之典范。据统计,自1958年启动以来,该项目发动的风险投资累计超过300亿美元,由其扶持后成长为大公司的有Apple、Compaq、Intel、AOL、FederalExpress等。

(二)日本政府的企业政策分析

1.利用产业政策加快经济增长。

日本高增长时期产业政策对于日本经济增长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作为产业政策主要手段的政府资金、租税特别措施、《外汇法》(外币配额制度)等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首先,日本政府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夕阳产业”、新兴产业以及能源交通业的协调与持续发展。到1965年,日本政府削减了许多产业的补助,但仍然维持了对能源(如煤炭)、农业等“夕阳产业”的高投入(补助),减缓了产业结构急速变化的冲击,同时,作为政府财政投融资金供给渠道之一的日本开发银行还兼顾了电子工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刺激经济的政府投资效应”,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另外,对于电力、海运等部门的放贷启用了较之标准利率更低的特别利率。其次,特别租税措施加速了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进程。特别租税措施主要包括三种:免税收入、各种准备金和基金以及特别折旧制度。一些产业的总收入中最高免税比例高达51%,化纤、肥料等部门免税收入的比例高,大企业法人比中小法人企业的免税比例高。尤其是对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和煤炭、化学、汽车、机床、电气通信机器等重化工业的主要部门实行特别折旧制度,(5)大大提高了企业的预期收益率。另外,20世纪50年代的外币配额制度推动了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发展,也振兴了出口。

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产业政策的局限逐渐浮出水面,经济高增长中期开始,日本政府的产业政策转向以间接调控为主,如1959年有关引进技术的审批标准从进口特别认可产品目录转为限制进口产品目录。同时,产业政策尽可能向推迟微电子类战略性部门的自由化进程方面倾斜,为国内新生产业发展争取时间。

2.政府极力支持大企业发展。

“二战”以后,日本政府极力保护大多数重要制造业的国内市场,以保护本国制造商的利益。与其他主要的工业化强国相比,日本政府更多地限制外国跨国公司的活动,即使在资金严重匮乏的情况下,日本政府仍然态度坚决地拒绝美国和欧洲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只有像IBM和得克萨斯仪器公司以及Caltex能源公司这些高技术公司的投资才能进入日本,而且仅有的这几家公司是经过严格审查才允许在日本投资的。

同时,日本政府比其他国家更全面、更明智地规划了本国产业的特定发展阶段:首先建立初级制造业,然后逐渐增加生产越来越复杂的产品。这为大企业的腾飞奠定了坚实的产业基础。

鼓励与引导大企业引进技术,通过技术引进管制促进了其国内技术的飞速发展。如日本以《外资法》为依据,迫使IBM于1960年与日本7家企业签署了专利使用合同以及IBM与日本IBM的技术援助合同,帮助日本企业实现了使用计算机技术的目标,使日本企业得以立足于计算机生产竞争的起跑线上。

另外,在20世纪50~60年代由于资金匮乏需要合理调整信贷的艰难时期,日本政府给予了行政上的指导。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千方百计鼓励储蓄和投资,并通过各种方法系统建立起与市场相符的激励机制。在企业间及社会共识及经济环境变化的刺激下,从1950年开始,日本大型工业企业把他们的资源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重建,如东芝公司从1957~1961年其固定资产投资从56亿日元增长到295亿日元,持续的投资确保了日本大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公司成长。(6)从此,日本大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新的大企业不断涌现,1960年以来,其大公司越来越多,在全球的名气也越来越大。

3.多方位扶持中小企业。

设置政府机构管理和扶助中小企业。1948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置了“中小企业厅”,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并不是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运用经济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植和指导,来诱导它们按政府规定的方向发展。为把中小企业厅的工作推向全国,在通产省下设九个地方派出机构的通商企业局内,设立中小企业课,分别统辖地方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厅的工作相对口,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

制定法律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用经济立法形式扶持中小企业。日本政府针对本国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因势利导,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植措施和政策,并通过法令予以保证,如《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1957年的《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1967年制定的《协业组合法》,其中以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典型代表,它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不能从民间金融机构得到足够贷款的问题,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实行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如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向中小企业发放大量贷款,这是日本中小企业筹措外部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此外,日本成立的中小企业集团也有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

注重信息情报、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建立许多中小企业社会团体和企业联合组织:中小企业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中小企业经济事业团、商工会议所和商工会等。这些团体在扶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时,各司其职,为中小企业提供情报、培养人才、促进技术开发、开发中小企业国际交流活动,向政府有关机关建议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进行技术指导、举办展览会,促进国内外工商业者成交,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等。(7)

(三)德国政府的企业政策分析

1.国家有限干预市场经济,兼顾“效率”和“公平”。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遵循有限干预的原则,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以自由竞争为核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将其经济纳入世界经济体系,推向国际自由竞争,国家通过政策法令,为竞争制定规则,保障它得以公平进行。但也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实施一定程度的干预,以保证市场的有效竞争。国家实施干预主要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通过货币、信贷、财政、税收和外贸政策进行总体调节,但必要时,为了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也会采取行政措施,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如农业、铁路、城市交通、邮政、住房建设等,受到国家保护,完全不参加或者只是部分参加竞争。联邦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较好地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两大困扰人类发展的难题,它同其他各种因素一起,推动联邦德国经济较快发展。从1951~1971年,联邦德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1%,增长速度仅次于日本。(8)

2.联邦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政策和基本思路主要集中于一点:把它们作为一支最重要的力量而推动自由竞争局面的形成。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实行了保护和扶持政策,出发点是限制大企业通过垄断手段对中小企业实行吞并,1957年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并于1958年成立了联邦卡特尔局,对于妨碍、限制竞争的企业行为处以罚金或其他制裁。

20世纪60年代是德国经济高速增长期,中小企业对于推动这种高速增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联邦政府更加坚定了发展中小企业的信念,1965年对《反限制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强化联邦卡特尔局的权力,建立企业联合备案制度、大企业登记制度,鼓励中小企业联合等内容。(9)

20世纪70年代,政府树立了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经济上综合开发的政策思路,从各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实行税收优惠和补贴。6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为促进中小企业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给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政府先后在各种条例和规定中给中小企业提供了180种优惠。如降低所得税、对小企业免征周转税、为新建中小企业提供补贴及优惠贷款等。(10)同时,调整政府中小企业规模政策、技术支持政策等,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多方位的支持与帮助。

(四)英国政府的企业政策分析

自“二战”结束英国开始了“非工业化”进程之后,从1970~1995年,改造速度最为迅速且成效显著,这期间英国产业工人减少了一半还多。在英国工业改造的过程中,电子通信、生物工程、软件等行业比重日益增加,传统的纺织、采矿、钢铁、机械制造等所谓“夕阳产业”则逐步萎缩或停滞。

但是,英国的企业界并没有简单地把传统工业等同于“夕阳产业”而加以冷落,而是依托不断的技术改造、创新和经营改革,使这些行业获得生机,实现新的腾飞。英国政府也从宏观上予以政策引导和鼓励,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引导投资政策,以促进某些传统工业衰落地区(如曼彻斯特等)的工业改造和区域振兴,并把发展高科技与改造传统工业有机结合起来,逐渐形成一套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较为合理的生产布局。

英国的钢铁制造业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典型。1967年,政府把该行业的90%收归国有之后的第二年,便开始了一项投资30亿英镑进行现代化改造的10年计划。在这期间,新的科研成果不断应用于冶炼与轧制、设计与生产、管理与营销等方面。新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到1980年,就业人数从国有化时的26.8万减少到13万,效率超过了任何欧洲国家的钢铁制造业,产品质量极大提高。(11)

【注释】

(1)刘桂山:《英国:政策引导改造传统工业》,http://www. ce. cn/hgjj/gjbd/t20030905_ 100396. shtml,中国经济网,2003年9月5日。

(2)资料来源: www.cec.org.cn/news/doc/xiefuzhan040819.doc。

(3)《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对我们的几点启示》,http://www.gjmy. com/list.asp? articleid= 2449,经济学阶梯教室. 2004-9-8。

(4)《国家导向不明确政府采购何以保护国产软件》,http://www.hr. com.cn/人力资源。

(5)《美国政府小企业政策及其启示》,www.stats-zh.gov. cn/column/cankao/ 007200403007.htm。

(6)王沛芳主编:《战后日本经济运行机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148~188页。

(7)A.D.钱德勒:《大企业和国民财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34~558页。

(8)《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中国乡镇企业报》(财富周刊)(2002年7月30日)第二版。

(9)《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对我们的几点启示》,http://www.gjmy. com/list.asp? articleid= 2449,《经济学阶梯教室》,2004年9月。

(10)张锐:《德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政策及其借鉴》。

(11)李宏勋、李新民:《美、日、德发展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措施及其借鉴》,《经济师》2002年第7期,第88~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