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比较与启示
综合各国对不同产业、不同企业所采取的政策,其中成功的政策是基本共同的,其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各发达国家政府积极地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来规范市场运行,在政策的实施中也注意运用市场的手段。同时,针对企业在制度管理、金融借贷、科技服务等方面均有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培育企业发展的土壤。这些政策及措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一)加强能源交通业以及新兴产业的扶持,加速产业结构调整
美国在“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推动发展港口、铁路、公路、煤炭和钢铁等部门,在60年代重点加强专业化调整,扩大产品规模,提高产品竞争力; 70年代中期以后推动传统工业结构向新科技产业结构方面转移和发展。英国则依托不断的技术改造、创新和经营改革,对采矿、钢铁、机械制造等进行改造。
同时,美国政府1942~1962年的两大巨型项目SAGE和SABRE奠定了美国软件业至高无上的地位,通过SBIC项目对Apple、Compaq、Intel、AOL、FederalExpress等公司创业阶段的扶持使其成为公司的“巨无霸”。日本也依据《外资法》迫使IBM等大企业转让技术,使日本企业得以立足于计算机生产竞争的起跑线上。
对比美、英、日等国的政策,我们不难认识到现阶段政府对某些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企业进行扶持的必要性。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我国政府保护本国软件企业的做法所受到的美国的强势抨击从而在我国企业政策上有所坚持。
(二)限制大企业垄断,促进大企业竞争与技术改造
美、日等国的经验表明,这一阶段部分企业容易在一些领域形成寡头垄断,不利于企业竞争,此时,政府应该限制大企业的垄断,促进大企业的竞争,并鼓励大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美国的政策总的来说是限制大企业的权力的,大力反对大企业形成垄断;美国政府对企业的发展的促进作用与其他国家不同,集中表现为诸如反托拉斯法和证券等间接地起着促进作用的一系列法律。
同时,由于经历了长时期的经济积累,部分大企业设备已经老化,各发达国家都加大了对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方面的支持。如日本从1950年开始引导大型工业企业把它们的资源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促进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大企业的技术改造与创新,确保了日本大企业长时期的竞争优势。
(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发达国家在这一阶段普遍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人均1000~10000美元的高增长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各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经济高速增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事实说明,在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中小企业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许多高新技术产业就是由中小企业推动而迅速发展的。在欧盟国家,中小企业人均创新成果是大企业的2倍,研究与开发的新产品是大企业的3.5倍。(1)发达国家政府在这一阶段对中小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尤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制定专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利益,保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一整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美国通过《小企业法》(1953年)赋予SBA的职责是尽可能地帮助、援助、维护、保护与小企业密切相关的利益。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1957 年)、《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年)等一系列法律,为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技术创新奠定了基础。
2.设立中小企业专门管理部门,管理、引导与规范中小企业发展。
发达国家大都成立了国家级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各类行业、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协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及技术创新活动的法律、政策和管理等问题。美国早在1942年就组建了中小企业军需公社,1951年设立中小企业国防企业厅,1958年改为中小企业厅,直到今天中小企业厅仍是美国中小企业的最高政府管理机构。日本1948年设立的中小企业厅,隶属通产省,在全国各地有派出机构,指导企业推进技术现代化。英国于20世纪70年代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技术革新、经营者培训等政策。法国也设立企业创设厅,鼓励兴办中小企业,成立中小型工业技术委员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3.通过资金、税收等手段,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直接和间接融资。法国规定,新建高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评估并通过后,就可以获得经济部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财政资助。当中小企业遇到技术开发难题时,可向国家科研推广局申请财政补助,同时建立共同风险基金,对中小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还成立风险资本保险公司,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日本则成立国民金融金库,对缺乏资金的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息、长息、抵押贷款。
税收优惠是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内容包括减免、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等形式。日本政府规定,年利润低于62万美元的中小企业按28%的税率缴纳。在美国,中小企业可以把用于贸易或与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1995年,法国政府向中小企业征收的利润税也相应下降。韩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税制上也给予优惠,规定在首都范围内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从获得收益时算起,4年内减少50%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此后两年内减30%;在首都范围以外,则连续6年减征50%的所得税和法人税,在创业初期,减征财产登记税、财产获得税、财产税、土地税等。(2)
4.建立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美国的中小企业局作为各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组织全国各地一大批以退休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科技咨询人员抓咨询与培训,共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咨询服务组织700个,从业人员1.3万多人;此外,中小企业局还统筹组建950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给中小企业较大的专业性和学术性帮助,同时提供科技商业咨询。德国为推动中小企业进行科研和技术革新,在各地政府部门开办了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知识更新或改行培训的职业教育中心,大部分经费由政府支出,有时甚至帮助一些中小企业到就近有条件的大企业去培训职工。法国的中小企业技术工业委员会经常协助中小企业培训科研人员,政府还利用现代通信技术给予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服务,督促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水平。
【注释】
(1)陈艳丽、梁文武、朱军:《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经济管理者》,1994年第7期。
(2)陈艳丽、梁文武、朱军:《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经济管理者》,199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