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览规则

一、阅览须知

1.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凭本人借阅证方可入各阅览室登记阅览。


    2.非本校人员;持《通用借书证》及本人有效证件者可押证阅览;无《通用借书证》的非本校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交管理费(每单元5元)后方可押证阅览。


    3.本馆各阅览室陈列的书刊、资料、报纸等概不外借,只供室内阅览,阅览完毕后,须当班还回原处,不得携出室外。


    4.保持室内肃静及整洁,不准吸烟,不得随地吐痰及乱扔纸屑等。


    5.室内桌椅设施不得任意移动,自觉爱护公物,若有损坏一律赔偿。


    6.读者所带书包、提袋、书籍等不得携入室内。


    7.文献复印须当班归还。


    8.复印扫描珍贵馆藏资料,须经主管馆长批准。


二、阅览违纪处理办法


    1.借用他人借阅证在阅览室借阅者,扣押借阅证由本人领取。


    2.凡伪造、涂改、冒用或盗窃他人借阅证者,一经发现,对持证人处50元以上罚款,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院系。


    3.凡偷窃阅览室书刊者,一经发现,处以100元以上罚款,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院系。


    4.凡借阅阅览室书刊,如有严重损坏或遗失,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偿还,否则按《书刊损坏或遗失赔偿规定》处理。


    5.凡对阅览室书刊造成污损、涂改、画线、批注等情况的,按照《书刊损坏或遗失赔偿规定》1-4款的规定赔偿;对图书撕页、开天窗者,除参照《书刊损坏或遗失赔偿规定》1-4款的规定赔偿外,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院系,原书刊文献仍归图书馆所有。


    6.复印须当班归还,否则每超过一天罚款5元。


    7.自觉爱护公物,不得损毁,否则按原价赔偿。


    8.凡遗失借阅牌、损毁代书板,按原价赔偿。


    9.有意损毁条形码者罚款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