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证的发放
1、凡学校编制内的教职工和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任务"招收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可凭学校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借阅证,成为图书馆的读者。两院教师和学生办理借阅证办法同上。
2、学校按国家任务和校际交流计划接收的留学生、进修生、访问学者等,可持学校有关证明申请办理借阅证,需交纳押金500元。
3、办证所收取的押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借阅证使用与补证
1、读者凭借阅证进入图书馆,自觉接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2、读者对借阅证要妥善保管。因污染、损坏而影响使用时,及时交纳工本费10元更换借阅证。
3、读者借阅证遗失后,应及时到图书馆流通部挂失,并申请补办,一个月后领取新证。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阅证持有人承担责任。补办借阅证需交纳工本费10元。
4、在补发新借阅证后,读者如找回旧证应立即将旧证交回。如发现新旧证同时使用,停止借阅一年。
5、社会读者办证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到读者服务室填写登记表并现场拍照,交纳工本费15元及押金200元。退证时,足额返还押金。借阅证有效期为三年。
三、验证及离校
1、为加强借阅证管理,避免给丢失借阅证的读者和图书馆双方带来损失,本馆将不定期查验借阅证。每次查验结束之后,未经查验的借阅证自动失效。
2、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休学、退学、工作调动、出国、进修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到流通部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有押金时,凭押金收据领取押金。
3、办理退证手续时,遗失借阅证赔款5元。
4、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办理还书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
四、违规处罚
1、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读者归还图书时如不方便到馆,可由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归还。借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停止借阅一年。
2、借阅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行失效。读者使用过期借阅证或用他人遗失的借阅证冒借书刊,一经查出,按偷盗图书处理。
五、图书续借
读者所借图书,除超期图书外,都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续借一次,有两种途径:
1、在图书馆各借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2、通过图书馆主页进行网上图书续借。
网上图书续借步骤:
(1)进入图书馆主页,点击"读者查询"进入"我的图书馆"。
(2)在"登录我的图书馆"选"条码号"项,在"用户名"框输入借阅证条码号,在"密码" 框输入密码(2011年入学包括之前的初始密码与条码号相同,2012年入学及之后的初始密码为"0"),回车进入查询系统。
(3)点击"书刊借阅"在"当前借阅的书刊"借阅信息条目栏中找到需要续借的图书,点击续借圆圈,续借该书,即可。
(4)每本书只允许续借一次,到期前10日内可以续借,续借期从续借当日开始后延30日。
六、注意事项
1、读者选中一本书准备外借时,应仔细检查这本书有没有圈划、撕毁、剪裁、污损及批注等现象,若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以分清责任,然后借出。否则,后果由借阅者承担。
2、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图书,防止丢失或损坏等现象发生,同时应牢记借阅期限以免超期。若还书期限在双休日,请提前归还。如有特殊需要,可在还书期限前10日内续借一次,读者续借可选择到借书处办理,或直接在网上续借。
3、读者归还所借图书后,应及时上网查阅自己的借还信息。发现借还书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与还书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