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读者的权益,加强文献管理,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规范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章事务中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借文献资料逾期归还者,须支付逾期费。本馆文献逾期费为每册每天0.10元。
第三条 读者遗失或毁损所借文献按下列规定赔偿(1、2任选其一):
1.赔偿原文献
购买相同文献,即同一品种、同一版次、同一出版社非盗版图书,交纳加工费5元,不能以复制光盘作替代物。
2.赔偿书款
① 一般中外文图书赔偿倍率为:
1949年以前的图书按原书价的40倍赔偿;
1950年—1984年的图书按原价的20—30倍赔偿;
1985年—1994年的图书按原价的10—20倍赔偿;
1995年以后的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
所遗失的图书赔款按以上规定计算仍不满20元者,按20元赔偿。
② 珍善本、孤本、外文原版书刊、外单位赠送或交换的书刊资料等,按重新估价的10倍赔偿外,视情况追究责任。
③ 遗失的图书,在赔偿原书的时候还应追缴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日期自报告遗失图书之日止,每本书0.1元/天。
④ 遗失多卷书、丛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如可分卷添购,则按“赔偿原文献”的办法处理;如不能分卷添购,则按全套图书的总价值计算后,再按2—10倍赔偿。
⑤ 已赔偿的图书资料,在一个月内失而复得,完整无损,可交回原书及赔款单据,办理交书、退款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⑥ 未标明价格的文献,参考同类文献的价格赔偿。
第四条 凡在书刊上圈点、批注、玷污图书,损坏一页赔偿损失费1—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文献并交纳技术处理费。无法赔偿原文献的,则按遗失处理。
第五条 凡撕毁书刊,应赔偿原书刊。无法赔偿原书刊的则按遗失书刊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处理。
第六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图书馆者(以图书馆各场所监测系统报警并经查实为准),均视为严重违章,由流通部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其作书面检查,并记录严重违章一次,并通知所在院系。严重违章两次及以上者,视为偷窃,按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如查实属于偷窃图书馆公物(包括各类文献、设备等)的,暂停其借书权限,按原物价格的10~20倍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和学校保卫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在本馆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者,除责令其清扫外,还须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凡有任何违章处理未完成者,暂停借阅。
第十条 提倡工作人员和读者共同维护公共财物,检举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