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规定,学校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咨询和协调,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和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或加强文献信息工作的建议。推进学校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知和共享。
二、审议图书馆发展规划,听取图书馆年度文献信息建设工作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反映师生员工对图书馆和文献信息建设工作的意见,向师生宣传文献信息工作的改进措施,加强文献信息工作机构与师生之间的沟通,谅解与合作。
四、受学校领导委托,可临时组织部分委员,对建立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网络、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针等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第四条 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主管校长、图书馆负责人、各二级学院(所、部)和有关职能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有关会议审定通过。教师代表一般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从普通本科生中推荐产生。
第六条 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校长担任,图书馆馆长、教务处处长、科技处处长和计财处处长任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持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七条 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任期时,须经学校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年须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集中研究、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若遇急需商定的重大问题,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九条 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图书馆。设兼职秘书1人(由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指派),负责处理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经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学校审议后实施,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