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阅证管理工作细则
(一)借阅证是读者在图书馆进行阅览和外借图书资料的唯一凭证。
(二)借阅证的发放
1.本校教职工凭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在图书馆咨询办证室办理借阅证。首次办证时需交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并交纳资料工本费10元。
2.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图书馆咨询办证室办理借阅证(或学生卡)(新生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集体办理),首次办证时需交纳《文献信息知识利用》资料工本费5元。
3.继续教育学院按计划招收的全日制脱产本、专科生凭学生证在图书馆咨询办证室办理借阅证(或学生卡),同时在计算机读者数据库中注明其借阅证的使用期限。办证时需交纳押金100元(离校时,交回借阅证,退还押金)。
4.各二级学院、研究所和学校重点实验室接收的进修协作人员凭接收单位证明及接收单位担保人签字,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图书馆咨询办证室办理借阅证。办证需交纳资料工本费15元,图书资料管理费(半年内50元,一年100元,依此类推),押金200元(离校时,交回借阅证,退还押金)。
5. 校外企事业单位读者要求办证从严掌握(一般限于正高专业技术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或专业技术聘书),在图书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经馆长批准后交纳图书资料费(每人半年50元,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后,方可办理借阅证。办证时需交纳资料工本费15元,押金200元(交回借阅证,退还押金)。
6. 校外读者借书证号另编,一般在号码前加字母“T”。
(三)借阅证的使用
1.借阅证是借阅图书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主动出示借阅证。
2.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一经发现将扣证两周、罚款5元,转借、代借而造成的后果,由领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不得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一经发现,除没收借阅证、罚款30—50元外,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4.本校预科、专升本学生,办理新证前须将旧证交回,若不交回旧证,新旧证同时使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旧证外,处以50元罚款,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5.借阅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办证处挂失,挂失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等)。
(四)补证
1.借阅证遗失可向办证处书面申请补办,自挂失之日起,十五日后方可补证。
2.补领新证:①交验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②检查有无冒借;⑧交纳新证工本费;④新证号码与原证相同,但应在新证号末位加状态符A、B、C。
3.遗失借阅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领证人负责。
4.读者补证后,如原证失而复得,应立即将补办借阅证交回领证处。如同时使用补发证和原证,一经发现,除没收补发证外,并处以50元罚款。
5.补办借阅证(补办学生卡),每证收工本费20元。
(五)借阅证回收
1.读者离开学校(包括调动工作、毕业、结业、退学、违纪开除等)应核查计算机内、旧式纸折叠借书证及新旧系统有无欠书,如有图书未还,应先到借书处办理还书或赔款手续,交回借阅证(如有旧式纸折叠借书证须同时交回),并在计算机中注销后,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本科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
2.学生转系、留级者,由本人持教务处通知单,到图书馆还清所借书刊资料,交回原证,重新领证。
3.学生休学时,应收回借阅证,并根据“移动通知单”,在学生名册上注明休学原因、日期等,以便核查。复学时,根据“复学通知单”及本人学生证,发回或重办借阅证,并在学生名册上注明复学日期。
4.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应还清所借书刊资料,交回借阅证,重新办理离退休人员借阅证。
5.教职工死亡、开除公职者,本馆接到人事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协助还清书刊资料,收回借阅证,并在计算机上注明有关情况。
6.回收证件时,如借阅证遗失,须交押金10元(借阅证找到后,退还押金),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曾领取旧折叠式借书证应一并交回(如丢失,须交纳押金5元)。
二、图书流通部书库的分布、收藏范围及服务对象
(一)图书馆综合借阅室:本室共收藏图书主要有G教育、体育、文化、科学,H语言、文字,I中国文学、外国文学,J艺术(音乐、舞蹈、戏剧等),N、自然科学总论,O、物理、化学, TP计算机自动化, TM 电工技术类中文图书;其次在夹层上存放有全馆提存图书与未装订期刊。所有文献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实行开架借阅。
(二)图书馆教学参考书查阅室:主要收藏教师和毕业班学生开展系统研究且学术性较强的图书资料,采用藏、借、阅一体服务方式,有阅览座位50个,面向全校教师和大三、大四本科学生开放,实行开架借阅。
(三)图书馆外文资料查阅室:主要收藏英、日、俄等外文图书和原版英文期刊、英文报纸,采用藏、借、阅一体服务方式,有阅览座位24个,面向全校教师和大三、大四本科学生开放,实行开架借阅。
(四)图书馆文科类图书借阅室:收藏图书主要包括A马、列、毛、邓,B哲学,C社会科学总论,D政治、法律,F经济,H语言、文字,I文学,K历史、地理等大类。采用藏、借、阅一体服务方式,有阅览座位72个,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实行开架借阅。
(五)图书馆古籍和过期报刊查阅室:本室不仅收藏了明清以及近代民国时期刊印的线装善本古籍(涉及经史子集四部),还收藏自建校以来的国内主要报纸,有阅览座位16个,面向全校教师和专门研究人员开放,实行闭架借阅。
(六)图书馆理科类图书借阅室:收藏图书主要包括O数学,TP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TU建筑科学, Q生物,S农业等大类。采用藏、借、阅一体服务方式,有阅览座位276个,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实行开架借阅。
(七)图书馆陇东地方文献查阅室:主要收藏陇东地方志、地方相关文献及统计年鉴等类目的书刊,有阅览座位5个,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实行开架查阅。
(八)图书馆艺术类图书借阅室:主要收藏艺术类图书,包括J0 艺术理论、J1 世界各国艺术概况、 J2 绘画、J3雕塑 、J4 摄影艺术 、J5 工艺美术等若干次级类目,采用藏、借、阅一体服务方式,有阅览座位96个,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实行开架借阅。
(九)图书馆五楼特藏书刊查阅室:主要收藏有晨报、大公报、申报、民国日报、民国丛书、 道臧、西北文献丛书、古今图书集成、民国丛书、中国史学丛书、四部丛刊、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明实录清实录、古本小说丛刊、从书集成续编、文渊阁本四库全书等珍贵文献。有阅览座位16个,面向全校教师和专门研究人员开放,实行闭架借阅。
三、图书管理细则
(一)各借阅室书架上应有明确架标,指引读者查阅。
(二)及时提取图书,并进行核对,做到分配数字与图书相符,新书当班上架。
(三)各借阅室根据图书利用情况,有必要在学年末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调出的图书在本室做注销记录,由调度人员签收变更库位。
(四)加强借阅室管理,保持阅览环境整洁,图书排放整齐、有序。书刊丢失率每年不超过3‰,图书种次号乱架率不超过5%,分类号乱架率不超过2%,书架每周清扫、擦洗一遍,阅览桌椅卫生每天清扫、擦洗。
(五)各借阅室每学年末清点书刊一次,做出清点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同时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四、校内读者借阅图书的规定
(一)师生员工凭本馆发给的借阅证(卡),在规定授权的借阅室借阅图书。
(二)借书册数及期限
读者借书册数及期限一览表
注:1.预约:读者可根据需要预约已出借的图书,预约册数见上表。预约图书回馆后在预约书架上只保留3天。
2.续借:凡按45天以上出借的图书,允许续借一次,在到期前七日内方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为30天,时间从续借之日开始算起。过期图书及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手续。
3.催还:在有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图书馆对出借30天以上的图书执行催还,读者接到催还通知后,应在催还通知单上规定的还书日期之前将书还回图书馆。
4.借书总册数包括在各借阅室所借的全部图书,同种图书只限借1册。
(三)外借图书逾期罚款规定
| 借期类型 | 第一罚期及罚金 | 第二罚期及罚金 | 第三罚期及罚金 |
| 60、45、30、15天 | 10天,0.10元/天 | 10天以上,0.20元/天 | 20天以上,0.30元/天 |
| 催 还 | 10天,0.10元/天 | 10天以上,0.20元/天 | 20天以上,0.30元/天 |
(四)教师参考书借阅室借阅规则
1.对全校限定读者开放,禁止读者带包人内。
2.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在人口处换取代书板后方可人内。
3.本室图书读者可短期外借,借期72小时,副高级以上职称读者限借2册,其他读者限借l册。
4.逾期罚款规定:所借图书超期1小时,罚款0.3元/册(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以此类推。
(五)集体借书
学生因实习、毕业设计等需要,须持校系证明经图书馆办公室专人审核同意后,由班干部在借书处集体办理借书手续,借书种类、册数、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损坏及遗失书刊的有关规定
1.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原借阅点报告,赔偿原版本(出版社、版本相同,印次可不同)或新版本(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图书。
2.赔书手续由读者在原借阅点办理,借阅点工作人员在查验新书符合要求后,出据“三联赔书通知单”(一联借阅点存查,另一联交给读者保存,第三联随书交至文献建设部采编室),同时由办理赔书手续的读者交纳采编加工费4元/本。文献建设部最终持第三联“赔书通知单”到相关借书点办理计算机赔偿注销手续。
3.无法赔偿原书则应根据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一般中外文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赔款倍率如下:1985年(含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款;1986—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8倍赔款;1990一1992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1993年(含1993年) 一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4倍赔款,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款。
(2)善本、孤本图书按重新估价后价格的10倍赔偿。
(3)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4)遗失系列图书中的一册,单本计价者按单本计算,整套计价者按整套折价计算,期刊按全年价格计算,再按上述规定赔款。
(5)已赔偿过的书刊资料,在一月内失而复得,可交回原书、赔款通知单与收款收据,到原借阅点办理退书、退款等手续。失而复得图书时限超过一月概不办理。
4.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l一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技术处理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
5.读者撕毁书刊,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并停止借阅权1~3个月。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规定处理,同时处以l0元以上罚款,并通知所在系室班级或单位。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从严处理。
6.偷窃书刊者,除交回原书刊以外,并处以50元/本罚款,吊销借阅证,停止借阅权限一学期,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公告栏内通报批评,并通知本人所在系室班级或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7.本馆工作人员在办理调动、离退休手续时,在职期间丢失书刊及光盘资料按下列办法处理:⑴图书:开架室按5‰、闭架室按3‰的损耗比例(按在该室工作人员合计实际工作年限除以工作点人数及本人工作年,得出实际超过损耗比例部分的册数),超过部分每册书按平均单价30元,由当事人负责赔偿。⑵期刊:按年度计算,核心及科技期刊(包括社科学报)损耗比例超过3‰,文学及休闲类期刊5‰,超过部分科技期刊每期按8元、休闲类期刊每期按4元,由当事人负责赔偿。⑶随书光盘:每张按3元,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校外读者借书规定
(一)有馆际互借证者,按馆际互借细则执行。
(二)持本馆借阅证的校外读者按图书流通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污损、丢失书刊,按本馆赔偿制度赔偿。
六、馆际互借工作细则
(一)借入图书
本校教师因教学、科研所需要的图书,凡本馆缺藏,要向外馆借阅者,可向总借书处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本省图书馆借书
(1)凡向本省图书馆借书的读者,需在图书馆总借书处领取“甘肃省高校图工委通用借书证(简称‘通用证’)”。
(2)通用证的领用手续:由工作人员在《通用借书证使用情况登记簿》上填写使用日期、通用证号和借用人借阅证号、单位及电话号码,办理领证手续,然后将通用证交给借用人,通用证借期14天,超期一日,罚款0.50元,以此类推。
(3)借用人凭本人工作证和通用证,到甘肃省高校图工委的成员馆借书。借书册数、期限等均按藏书单位规定办理。
(4)通用证用毕,应立即交还,经检查无损后,在登记簿上注明还证日期,并在借用人的计算机借阅记录上注销。
(5)丢失通用借书证,照价赔偿,并负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2.向外地图书馆借书:
(1)由读者在“预约单”和馆际互借“借书公函”上填写书名、著者、卷册次、出版年、版次等项。
(2)按就近原则,通过上网检索,查找馆藏信息,确定借出馆,并按借出馆的收费标准收费。
(3)将“预约单”插入“外地借书预约栏”内。将洽借函交办公室寄发。
(4)图书到馆后,应立即填写寄来的“收到图书回单”;加盖专用章后,寄回借出单位。
(5)通知读者来馆办理借书手续。在“预约单”和本人借书记录上进行登记。并向其说明借用期限和注意事项。
(6)如收到拒借回函,应通知读者,并将预约单注销。退还其收费。
(7)还书时,在本人借书记录上注销;在“预约单”上注明还书和寄出日期,取出另排,并定期统计。
(8)将图书封装,写明收书单位、地址和“印刷挂号”字样,交办公室登记后,寄回借出馆。
(二)借出图书
1.外单位读者来馆借书规定
(1)“甘肃省高校图工委”成员馆的读者,凭通用证到本馆借阅图书。
(2)与本馆建立馆际互借的单位,凭申请单按有关规定借阅图书。
(3)借书总册数2册、借期30天。逾期不还者按本馆逾期罚款规定执行,并停止该单位继续借书。
(4)借书范围为该单位教学、科研、生产和工作所需图书。下列图书概不外借:
1)中外文孤本、善本图书
2)文艺类图书
3)基础课与技术基础课用书
4)外语学习用书
5)中等文化程度以下读者用书
6)外文原版图书
2.借还书手续
(1)持单位通用证者
1)借书:a.检查通用证,验明是否本人;b.收取通用证,代取需借图书;c.办理收费手续;d.在通用证上注明借书日期、册数、图书索书号及登记号、附注项填写“陇东学校”字样,并由借书人签字;e.办理计算机借书手续;f.将书交给读者;g.将通用证按号排列。定期对外借图书进行统计。
2)还书:a.检查所还图书是否原借出图书,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检查无误后,将书收回。并在通用证的还书日期栏内加盖日期章;b.将通用证归还读者;c.外借图书如有遗失、污损、缺页等情况,按规定赔偿。
(2)与本馆建立馆际互借关系的单位:收到申请单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逾期催还
借出图书的记录应定期检查,凡逾期者应发函催还,对持通用证者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催还,拒不归还者,停止该单位的借书权利,并从“甘肃省高校图工委”馆际互借基金中按规定赔款。
七、藏书清点、注销和剔除制度
图书馆藏书是国家固定资产,凡需清点、注销、剔除者,由书刊借阅部按本制度组织实施。
(一)清点
1.明确清点目的,制订清点计划,确定清点范围、方法与时间。
2.由清点范围的部(室)整理排架次序和目录,核查借出图书记录。
3.清点时,应按实有藏书逐册核对图书条码号,在分典藏目录卡或数据库内注明清点记号,做到书、卡、账相符。凡有卡无书或有书无卡及与数据库内数据不符等问题应另作详细记录备查。
4.清点后,应及时复核,总结清点结果,查明实有藏书数字。编制遗失、损坏藏书清册,分析盘亏原因,书面报告馆长批准后,作注销处理。
(二)注销
1.藏书注销是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工作的一部分。分为日常注销和批量注销。
日常注销是指藏书在流通过程中,因读者遗失或污损而造成的报损。
批量注销是指:藏书在长期流通过程中自然破损严重且不能修复继续流通的报损;藏书清点盘亏的报损;旧书剔除的报废;图书的赠送、调拨与有偿转让。
2.藏书注销由书刊借阅部负责,具体由部主任或典藏人员实施。
3.注销手续
(1)典藏人员根据各部(室)交来的待注销藏书的书卡和凭证,向馆办公室签领“藏书注销出库统计表”。
(2)只有书卡的图书:按书卡登录号在总典藏目录卡相同登录号的“清点记录”项内加盖“注销”章。
(3)有书卡及机读目录的图书:按书卡登录号在总典藏目录卡相同登录号的“清点记录”项内加盖“注销”章,并在计算机更新馆藏记录中处理状态项中作注销标识。有机读目录赔偿的图书,在计算机馆藏记录中核查赔偿状态,有书卡者应同时在典藏目录“清典记录”项内加盖“赔偿章”。
(4)只有机读目录的图书:根据出具的计算机清单,在计算机更新馆藏记录中将处理状态作注销标识。有机读目录赔偿的图书,在计算机馆藏记录中核查赔偿状态。
(5)每批书卡注销后作分类统计,填写“藏书注销出库统计表”,连同书卡和计算机打印清单凭证,交回馆办公室做藏书动态账和总括注销账。
4.凡需注销的藏书,其书卡和凭证必须齐全,无书卡图书应出具计算机清单。凭证是指读者赔款、赔书单据;上级指示、通知、文件;经馆长批准的各部(室)的报损报告、清点盘亏报告和旧书剔除报告。
5.各部(室)的日常注销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其报损报告由馆办公室统一编写。
批量注销随时办理。各部(室)编写本部门的批量注销报损报告;图书流通部编写批量旧书剔除报告。
(三)剔除
复本旧书的剔除是加强藏书建设、提高藏书质量、充分利用馆藏空间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一项必要的经常性工作任务。
1.剔除原则与范围
(1)实行“三线典藏制”,藏书剔除必须在图书流通部管理的二线提存书库内进行,一线流通书库和阅览室书库不得直接剔除。
(2)各书库、阅览室退出的图书,一律交图书流通部处理。无论品种新旧,每种必须选留一至三本进入典藏书库,其余复本进入典藏提存书库。
(3)凡陈旧过时、复本过多、破损缺页、且无保存价值的藏书以及上级明文规定必须销毁的书刊属剔除范围。科技资料每五年剔除一次,可不保留品种。
(4)以下藏书,不属剔除范围:凡属本馆特色专藏、大型丛书、重要工具书和1949年前的出版物;已进入典藏书库的图书;原版音像资料和计算机光盘、软件。
2.剔除手续
(1)图书及其它出版物由书刊借阅部会同其它有关部(室)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初选,报请馆长审批。
(2)通过审批后,由书刊借阅部编写剔除报告,经馆长、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抽出书卡,在书上加盖注销印章,进行处理。
(3)剔除书刊的注销手续按本制度的注销规定办理。
3.剔除书刊处理途径
(1)调拨、赠送或有偿转让给有关图书馆。
(2)低价出售给本校师生。
(3)剩余无用者作废纸处理。
八、补充调度工作细则
(一)文献建设部负责全馆图书的补充调度工作。
(二)会同书刊借阅部,对各书库、阅览室的现有藏书,根据读者需求、布局变化和吐故纳新的要求,提出调整计划,报馆长批准,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剔出和补充。补充调度手续为:
1.有关部(室)提交需调整的图书清单,报馆长批准。
2.文献建设部根据清单,在总典藏卡片目录及机读目录中做重新调度 (变更图书的库位代号) 。
(三)接收各书库、阅览室剔出的图书。除留种外,其余复本进入提存书库,按文种、索书号排架。
(四)实施补充调度时,必须及时变更图书的库位代码及馆藏地代码。
(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停止流通的图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