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图书馆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在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前,需持有医校的休假证明,经批准给予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经批准给予事假。
(三)婚假:职工符合晚婚年龄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以上为晚婚,即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另增加婚假20天。一方不够晚婚年龄,不得享受增加的婚假。再婚夫妇(包括一方为初婚)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不得享受增加的婚假。
(四)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假3至7天。
(五)探亲假:职工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探亲假的假期和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如果职工寒暑假时间少于探亲规定假期,可以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规定的天数。
(六)生育假: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校和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产假
女教职工的产假,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若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节育假
(1)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5天。
(2)取节育环,当日休息1天。
(3)结扎输卵管,白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
(4)人工流产假
1)已婚未生育的女职工。允许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可享受计划生育假及报销手术费用。从第二次开始不得享受计划生育假,其手术费用自理。
2)已生育过的女职工。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者,允许享受一次计划生育假及报销手术费用。从第二次开始不得享受计划生育假,其手术费用自理。
3.哺乳假
(1)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给哺乳假:每天哺乳2次,每次半小时(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加半小时)在校内哺乳往返路途时间除外。
(2)家住校外,离校区较远的,每天可晚上班1小时,早下班1小时。
(七)公(工)伤假:因公(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公(工)伤假。公(工)伤的认定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因公请假:在学校未实行学术假以前,职工因工作关系去校外(含境外)开会、进修、学习、合作科研等,应持有关函件向单位请假,经批准后给予公假。
1.迁居假
(1)家住校内的职工,本人迁居给假3天。
(2)家住校外的职工迁居,符合以下2条之一者给假3天。
1)在校内无宿舍,每天回家住。
2)在校内有宿舍,但配偶不住在一起。
2.中学、小学、幼儿园开家长会,按公假处理。
第三条 假期计算
职工到外地奔丧、探亲、结婚,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公(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对正在住校的职工(包括产假),由办公室、工会统一安排探视慰问,凭正式发票报销50元;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办公室、工会统一安排慰问,送挽帐一个。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报告单,并附上有关的证件,逐级批准后,始得离开岗位。如因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有本人的委托文书。
(二)续假:请假后因故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三)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向批准单位销假。
第六条 请、销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一)凡请假或休假l天以上者,均须写出请假条(因病、工伤、产假、节育须另附医校证明),经组织批准,方可离岗。假满回馆,须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假期在3天以内,向部(室)主任办理请、销假手续;3天以上6天以内,经部(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馆主管领导办理请、销假手续;7天以上14天以内,经部(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馆长办理请、销假手续;15天以上,经部(室)主任、馆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部(室)主任请假(包括出公差、补休),假期2天以上,部(室)副主任向主任办理请、销假手续,主任向馆领导办理请、销假手续。
(五)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者,须提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职守,超假未续或续假未准,均以旷工论处。
(七)各级领导只能在自己权限内批假,越权批假者应受到批评或处理。
(八)3天以上的假条,一律交办公室存查。
(九)馆领导请销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但假条存图书馆办公室。
第七条 考勤办法和要求
(一)各部(室)由考勤员做好岗位日常考勤日记,于每月底在部(室)内公布,并于下月5号前填表报办公室。临时工的考勤表每月27日报办公室。
(二)短时间内的事假,累计6小时为一天;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均记在考勤表内。
(三)经馆领导同意,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由办公室统一填发轮换(轮休)条或按规定发给加班费,轮换(轮休)条使用期不得超过所在学期。
(四)所有法定假、迁居假、公假均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五)办公室协助馆领导不定期抽查全馆考勤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馆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