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管理,保证各部门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基本条件

()非我校在册正式编制的人员,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40岁。

()身体健康、五官端庄。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聘用程序及权限

()各部门因缺编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时,必须先填写“陇东学校图书馆使用聘用工、临时工申请表”,报馆长审核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再由图书馆按有关程序组织用人部(室)招聘。

()被聘用人员填写“聘用工、临时工登记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各部门聘用的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均需与本馆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合同期限(聘用工三年之内、临时工一年之内)

()岗位职责及要求,劳动纪律;

()劳动报酬;

()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在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聘用工、临时工必须向学校或图书馆交抵押金。合同期半年交50元,合同期一年交100元,合同期满或因图书馆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用工单位将抵押金如数退还。因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本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合同终止的,不再退还抵押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 聘用工到期后,需要延聘时,由所在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报馆长批准后方可签定续聘合同。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的日常管理

()各部室新聘人员一般要有13个月的试用期。

()各部室必须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人员的管理、考核和思想教育,若由于各种原因中途要解除聘任合同时,应书面提出解聘的原因上报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各部室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进行法律、法规和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使聘用工、临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聘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劳动部门及学校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