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是学校固定资产。为加强管理,参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文献资料”,是指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图书、资料、合订本期刊、合订本报纸以及非印刷出版物(录音带、录相带、缩微平片、光盘等)。
二、馆藏文献资料是学校固定资产,各部(室)应落实责任,妥善管理。其管理状况,是对各部(室)和管理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因失职而造成的丢失、损坏要追究责任。
三、所有馆藏文献资料,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资金帐。固定资产帐包括总括登记帐、总括注销帐、个别登录帐、总典藏目录和各部门分典藏目录。资金帐包括资金流水帐和年终决算。图书馆资金帐必须与学校计财处资金帐相符。
四、购置文献资料统一由文献采编部负责,其它部门无权购置。
五、购置的文献资料应认真验收,核对票据所列文献资料类型、数量、金额与实物是否相符。报帐时,由文献采编部分类资金流水帐和总括登记帐,签发入库单。
入库单是随同该批文献资料进行个别登录、分类、编目、加工、典藏、调度流通的控制凭证。运行过程中,重要环节的经办人员应签字负责。文献资料入库投入流通后,入库单返回文献采编部和办公室,长期保存备查。
凡赠送、交换、调拨和无价转让的文献资料,由文献采编部进行鉴定,符合入藏要求的,要逐册按时价估价,除免作资金帐外,其它手续与购置文献资料相同。
六、各部(室)要定期清点馆藏文献资料,保持帐、卡、物相符。清点结果要书面报告馆长。
七、凡陈旧过时、复本过多、破损缺页而又无保存价值的文献资料,要进行批量剔除,以提高藏书质量。剔除文献资料由有关部(室)提出处理办法,报馆长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其变价收入纳人图书购置费。
读者丢失或损坏文献资料应按规定赔书或赔款。赔款收入纳入图书购置费。
八、凡剔除、调拨、价让、报损、报失、盘亏和读者赔款的文献资料,均应填写注销单,办理总典藏目录、分典藏目录、机读目录的注销手续,并作个别登录帐的销帐和总括注销帐的做帐。
九、文献采编部负责馆藏文献资料的总括登记帐、总括注销帐和藏书动态帐的做帐工作。图书馆文献采编部、图书流通部和校系资料室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图书馆办公室报送年度藏书情况报表。汇总后,于次年元月5日前上报学校计划财务处。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