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图书馆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责任感,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精神和我馆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室)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保管、使用、维护和回收都要认真负责,手续清楚,健全记录,定期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第三条 各部(室)必须落实设备管理人员,并力求稳定,调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对认真负责,注意节约,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第二章 验收、安装与调试
第五条 实物验收。新设备到馆后,应由办公室、有关部(室)及使用人组成的验收小组马上组织验收工作。验收时,首先进行外观检查,设备外观有无残损,锈蚀等,重点检查主机和主要配件的工作面。其次,根据合同,核对装箱单,检查实物,清点主机和附配件(包括文档资料说明书),数量和编号是否与装箱单一致。清点时应做好记录,写明品名,应到、实到或缺少的数量等。验收合格后应有验收人签字。
第六条 就位安装及调试。经实物验收后,需要安装调试的,按设计方案,搬运到设计指定位置,按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主机和辅机的联接安装,精密仪器设备应进行调平、较直,经检查,与图纸设计要求无误,可以试通电、水或气,进行初步试运行。如果一切正常,即可进行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和整机统调。如果发现数量或质量上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馆长报告,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第七条 经过整机统调后,各项技术指标都符合合同设计要求,即可认为合格,办理正式手续。大型设备,应在一周内向馆办公室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注册登记卡,并建立图书馆设备运行卡。
第三章 保管、维护、使用及维修
第八条 图书馆设备实行包干管理负责制。每台设备都应有专人(PC机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包括说明书及有关附件),大型设备配备《设备日常运行记录》本,对系统的运行状况及故障情况详细记录,妥善保管。保管人员要切实负起保管、维护责任,并有权拒绝未经允许的任何无关人员使用。图书馆由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部(室)在节约的原则下,保证设备所需的温度、湿度条件,并做好防尘、防停电工作,每日停止使用后必须关闭电源。
第十条 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应掌握机器操作规程,阅读有关手册。经培训合格后,凭合格证上机操作。无合格证的馆内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开机。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准在计算机设备上玩游戏程序或运行与图书馆应用软件系统无关的程序,不得随意给硬盘乱改配置,乱作分区和加口令,随意搞乱网络线路。严格控制“病毒”侵入计算机内。任何外引的程序涉及网络和服务器运行的必须经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检验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设备若出现故障,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部(室)主任反映,及时查明原因,并组织维修,做好记录,重大故障必须报告主管馆长。
第十三条 图书馆设备,未经馆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章 损坏与赔偿
第十四条 凡使用图书馆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如因责任事故而造成设备、器材及软件系统受损、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责令赔偿物资损失或(和)罚款。
第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及软件系统受损、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二)不按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装者;
(三)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者;
(四)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外借不按规定手续者;
(五)由于失职造成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者。
第十六条 赔偿及罚款规定
(一)由上面五种情况造成设备损坏的,原则上照价赔偿全部损失。
(二)违反有关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罚款具体条例待定)。
(三)事故责任者,不只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七条 减、免或加重赔偿。赔偿应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凡属责任事故,需填写《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四份,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按学校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