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孟子(约前390—前305),邹人(今山东邹县)。他忠实地继承和发展了孔丘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界其地位仅次于孔丘。

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这时各诸侯大国已确立了封建制度,新老贵族都在争城争地,扩大实力,同时相互攻伐,进行兼并。新的封建统治者大多对吴起、商鞅的“内行刀据,外用甲兵”的法家感兴趣,而儒家则受到冷遇,“孔子之道不著”。孟子以孔丘的继承者自居,立志恢复儒学。他周游列国,游说诸侯,推行“仁政”学说,企图以“王道”统一全国。[47]他曾被齐宣王任命为卿,社会地位很高,往来于各国,被待为上宾。所谓“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48],但终因其主张“迂阔”,不切实际,没能得到各国当权者的采纳。晚年退居故乡,与弟子万章等致力于著述,现存《孟子》一书,是其思想言行的真实记录。

孟子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封建贵族利益的思想家,在政治上提倡“王道”,反对“霸道”;提倡“仁政”,反对暴政。在经济上,他主张恢复西周的井田制,反对土地兼并;主张轻徭薄赋,反对横征暴敛。在学术思想上,通过对法家、墨家的批判,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了系统的性善论和“民为贵”的思想,以及完整的“仁政”学说,从而形成了儒家的“道统”,即孔孟之道。孟子的思想,包含着民本主义、限制君权等积极因素,同时对强化封建纲常起了很大的作用,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理论基础。

孟子的法律思想是为实行“仁政”服务的。他既主张以法律手段保留新老贵族的特权,又着眼于缓和阶级矛盾,主张限制君主的权力。他将批判的锋芒指向法家的“法治”,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孔子的仁、礼法律观和“人治”思想,同时将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体现“仁政”的立法、司法主张。

一、关于“仁政”说

孟子在战国的社会条件下发展了孔丘的“仁义”思想,并将它运用于实际政治之中,使之成为一种具有政治法律内容的“仁政”学说。

(一)仁义出自人的本性

孔子的“仁”,要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友恕等。孟子突出了其中的仁、义、礼、智,将其作为四大伦理范畴,同时用“性善论”进行论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高原则。

“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孟子·滕文公上》,下引此书仅注篇名)在先秦时期,孟子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性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便具有为善的天性,即所谓“四心”:侧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四心”的发扬光大,就是仁义礼智:“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因此,仁义礼智这四大伦理原则不是受外界的影响形成的,而是人生所固有的。[49]只是由于“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即个人主观努力的不同,“君子”们保留了仁义礼智,成为“仁人”和“贤者”;“庶民”们失去了仁义礼智,成为“小人”和“不肖”者。[50]

根据孟子的解释,“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仁是人们言行举止的动机,义是人们言行举止的规则;“礼之实,节文斯二者也”,礼是对思想动机和实际行为的节制;“知斯二者弗去是也”[51],而智是对于仁义的判断和认识,即主观能动性。这样,作为最高伦理的仁义礼智便转化为判断和制约人们思想行为的最高标准,具有了法律的性质。

与孔子相比,孟子论仁义礼法在内容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他的新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从人性上对于伦理原则进行了新的论证。仁义礼智是从善性之中诱发出来的,它来自人心并非来自人外。在此之前,儒家多是从历史的回顾和对现实的总结中加以肯定的,违反伦理原则只是对天意或者传统的违犯。经过孟子的论证,违反了伦理等于失去了人性,把伦理完全说成人的行为规则,从而大大缩短了伦理与法律的距离,使二者在行为规则方面统一起来。

其二,把仁义原则绝对化。孔子认为尧舜等“圣人”远远高于一般的“仁人”。孟子则指出,“圣人”与“庶民”在人性上是一致的,只要认真地修养返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尧舜那样的“圣人”。[52]这就打破了传统的“天生圣人”的观念。他认为从“庶人”到“圣人”的必由之路是“仁义”,有了“仁义”才能成为“圣人”,失去“仁义”便成为“小人”。[53]同时用仁义衡量包括天子、国君在内的各种人物,指出“不仁”的君主,不但不配作民众的父母,而且不能再称其为“君”,应该叫做“残”、“贼”,或者“一夫”,即独夫民贼。[54]孟子用“仁义”规范一切,衡量一切,视“仁义”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使之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论证,促使儒家的伦理原则深入人心,也为其法律思想提供了一个更为牢固的基础。

(二)强调“教以人伦”,“事亲孝弟”。

孟子坚持孔子的伦理法律观,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认为要想使人们遵守统治秩序,主要靠教化而不应依靠刑罚。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认为运用行政和法律的强制手段,虽然能够使民就范,但同时又使民众畏惧,不敢亲近;而用仁义道德来教化,能够得到民众的爱戴和拥护,“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55]。用什么来进行教化呢?他明确提出:“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56]和孔子一样,孟子也将“孝弟”作为仁义的基点,在实行时应先己后人,由亲及疏。他说:“仁之实,事亲是也。”[57]仁的实质在于事奉亲长,而事奉亲长的中心是孝:“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58]孝敬亲长,就能对君主恭顺:“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因此,“孝弟”又是一种根本的政治原则和立法原则:“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59]为了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统治的合法,孟子宣扬君权神授的理论,“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60],肯定了臣下和民众对于君主的从属关系。同时,他又发展了孔子的“君使臣以礼”和“正己”思想,强调君主必须实行仁政,“民贵君轻”,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使儒家的法律思想显示出限制暴君苛政和反对专制的积极性。“教以人伦”的实质是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对“人伦”的违背就是最大的罪过,要受到严厉的制裁。为此,孟轲责骂“无父无君,是禽兽也”[61],指出“人莫大焉,亡亲戚君臣上下”,这样的人根本不配作人,实属“国人皆曰可杀”者,“杀之而不怨”。[62]

(三)“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

“仁政”是孟轲思想的核心,是他针对战国时期的形势提出的治国之道,也是他对孔子“德治”的发展和对法家“法治”的否定。

孟子认为,战国中期是一个“民之憔悴于虐政”[63]的时代,统治者们过重地剥削与压迫造成了天下纷乱、民不聊生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统一全国,取得天下,就必须先取得民心。取得民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使民众得到他们希望得到的东西,免除他们所厌恶的事情;二是不能过分地剥削民众,以暴虐对待民众的,总免不了“身危国削”或者“身弑国亡”的命运。因此,孟子得出结论,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64]“以德服人”要求统治者以己度人,“推恩于民”,这就是“仁政”。换句话说,实行“仁政”就是统治者将仁义原则由近及远地推广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身上,运用到政治之中。

“仁政”,在理论上出自于性善,“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65]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道德的扩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上”[66]。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制民之产”——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教以人伦”——进行道德教化;“不误农时”——发展农业生产;“省刑罚,薄税敛”——减少赋税,减轻刑罚;“取民之于有制”——有限制地剥削;等等。可见,孟子的“仁政”主要是着眼于调整统治阶级与劳动人民的矛盾而提出的。由于他充分认识到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因此更为重视和强调劳动人民的作用,这也是他与孔子的一个区别,是对孔子“德治”思想的一大发展。

孟子自信实行“仁政”能够无敌于天下[67],因而不遗余力地劝说各国诸侯实行仁政。他曾讥讽梁惠王的“虐政”是“以五十步笑百步”,并指出如果能够实行仁政,得到民心拥护,那么用棍棒也能打败秦楚大国的“坚甲利兵”。他还当面责问齐宣王为什么不行仁政,使得齐宣王尴尬得“顾左右而言他”。

二、孟子以“仁政”为指导的法律实践

孟子论法就是以“仁政”作为指导,围绕着“省刑罚、薄税敛”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在战国中期,土地兼并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正如孟子所说,大小诸侯“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68]农民流离失所,丧失了自己的土地,“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之四方”[69],“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70]。因此,要实行“仁政”,就必须制止兼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保障各级贵族以及庶民百姓对土地的私有。

孟子指出,实行“仁政”首先应该从划分和确定土地的疆界开始。因为地界规定得不明确,井田划分得不平均,作为贵族俸禄收入的田租力役就不公平,那些暴虐之君和贪官污吏便趁机侵吞土地,打乱疆界。相反,只要地界分明,土地归属确定,赋税徭役和各级官吏的俸禄自然会确定了。[71]土地私有制是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孟子的“仁政必自经界始”,把维护土地的私有作为政权和法律的首要任务,表现出一位封建政治家的敏锐见解。虽然他是站在封建贵族的立场上发论的,同时幻想恢复殷周的“井田制”,但他强调“正经界”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暴君污吏们“慢其经界”,在于保障“分田制禄”,即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稳定,这对于限制土地兼并,适当满足小农对土地的要求来说,有着进步的意义。

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为了得到民心和发挥教化的作用,孟子认为最根本的办法是在经济上“推恩”于民,给人民以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物质利益,同时“取民之于有制”,限制过分地剥削。他尖锐地指责那些不顾人民死活而一味搜刮民财的行为,无异于“率兽而食人”[72]。因此主张在确定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同时,必然坚持“民有恒产”、“薄其税敛”、“不违农时”等原则。

“民有恒产”是指保证农民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这是孟子在探讨犯罪的原因之后得出的结论。他说:“无恒产者无恒心”,没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就不能安于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而不得不铤而走险,这常常是产生犯罪和社会动乱的根源。为了预防犯罪,消除动乱之源,就必须“制民之产”,解决衣食生计问题。他主张每户农家有“五亩之宅”,宅即庄园;“百亩之田”,田即耕地;“树之以桑”,“养蚕织布”;“鸡豚狗彘之畜”,饲养畜禽。然后,进行礼义教化,尊老爱幼,“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73]孟轲所设计的,是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的思想构图。

3.“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孟子强调仁义治国,同时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他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既反对“上无道揆”,也反对“下无法守”[74],主张实行“仁政”,必须“明其政刑”。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制定了严酷的刑罚,而商鞅等法家则提倡“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孟子认为重刑滥杀都是“虐政”和“暴政”的表现,因此主张“省刑罚”,“不嗜杀人”。“省刑罚”即减少刑罚方面的规定,减轻刑罚的危害程度。如他指责齐宣王规定的“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是置民于陷阱的虐政,认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75]。主张谨慎地使用刑罚。“不嗜杀人”即慎重地运用死刑,不依靠杀人来维持统治。他说,“杀一无罪,非仁也”[76],主张大夫可以背叛“无罪而杀士”的国君,士可以离开“无罪而戮民”的诸侯,臣下可以讨伐残害民众的君主。并且指出,天下的人民都在迫切盼望着出现“不嗜杀人”的君主,因此能否慎刑戒杀是能否取得民心的关键。他劝告国君一定要审慎地对待死刑,千万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而草率决定:“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77]

另一方面,他认为君民之间虽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但是从争夺天下的角度来看,取得民心显然比君主更为重要。他说,“得乎丘民而为天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78]。同时从民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兴亡和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这两方面说明了“民贵君轻”的道理。孟子的暴君可以“放”、“伐”和“民贵君轻”思想,为儒家的“德治”和“人治”思想增添了新的理论,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全面掌握政权的愿望,说明了战国时期人民力量的壮大和重民思想的兴起。它不但是对当时法家维护君主专制的“法治”学说的一次迎头痛击,而且是对儒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性因素的进步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