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梁启超(1873—1929),字卓如,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广东新会人,出身于官僚地主家庭。自幼研读经史,十八岁从学于康有为,系统地接受了康的学术思想和政治法律主张,成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梁启超青年时期追随康有为做了大量的变法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1895年赴北京会试,参与和发动了著名的“公车上书”,主办《中外纪闻》,八月“强学会”成立,任书记员。1896年任上海《时务报》主笔,所作《变法通议》等著名政论,在国内政界、文化界产生了很大影响。1897年底受聘任长沙时务学堂总教习,并与谭嗣同一起组织南学会,办《湘报》、《湘学新报》,进一步宣传变法,宣传“民权学说”。1898年积极参加变法。百日维新失败,他逃往日本,在当地办《新民丛报》。1905年间,他则作为保皇派的主将,同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进行论战。辛亥革命后,曾任袁世凯政府的司法总长和段祺瑞政府的财政总长。晚年从事社会教育事业和学术研究。

梁启超的著作有《饮冰室文集》,其中阐述法律思想的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先秦政治思想史》、《变法通义》等。今人编有《梁启超选集》。

(一)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契约

梁启超受西方法律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学说的影响,推崇资产阶级的民约论、人性论等学说。他曾经宣称:在“西哲”的治国方案中,卢梭的“民约论”“最适于今日之中国”;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常为后来西方各国“改制之模范,功固不在卢梭下也”。基于这样的思想,他在一定程度上以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为基础,批判中国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阐明法律的起源和性质,论证采用西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梁启超认为,人类在同自然界的竞争中,需要结成“群”才能生存,而“群”中的每个人,各有自己的天赋权利,人们为了保护和扩大各自的权利,又在“群”的内部展开了竞争。“群”中之人,“万有不齐”,“驳杂而无纪”,如果对他们放任不管,必然会相互间争斗不已,以致无法“相群”。如果不能“相群”,又势将导致在同外界竞争中的失败,这是极不利于“群”的整体利益的,归根结底,也不利于个人的生存。在此种情况下,人们本能地按自己的“良知”,认识到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每个人所享有的天赋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又能保证每个人不侵害他人的自由权,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不至于破坏整个“群”的生存。为了这个目的就需要设立法律作为约束人们的行为和保护人们的天赋权利的手段,于是,法律就产生了。正因为法律是人们共同“良知”的产物,所以法律虽然对人们的行为普遍有所约束和限制,但人们仍然能够自觉地遵守它,“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但梁启超认为这只是法律产生的最初原因。当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之后,人际关系日益复杂,法律也随着变化。这时的法律可分为两类:一类出自契约,一类出自命令。他认为,从法理上说,由契约形成的法律,是真正公平善美的法律;由命令产生的法律,则是不正不善的。因而,判断一个法律是否公正善美,也应以是否体现人们的共同“良知”和是否由契约形成为标准。梁启超认为,中国专制制度下的旧法,从官府到百姓都不遵守,有法等于无法,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律是由帝王的命令形成的,它只体现帝王个人意志,并不体现人们的共同“良知”,也不是由契约形成的,因而它是“不正、不善”的。显然,梁启超是极力赞美资产阶级的社会契约论的。虽然这种学说从根本上看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不能正确说明法律产生的原因和法律的本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希望建立反映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制度,具有反对封建专制,提倡资产阶级民主的启蒙意义。梁启超在当时的中国宣传和介绍这种学说,仍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启蒙意义。

(二)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

梁启超以资产阶级的进化论为武器,论证了变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梁启超认为,“救亡图存”是变法维新的出发点和归宿,“变法维新”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为此,他写了许多政论文章,宣传变法维新思想,产生了广泛而巨大的影响。

梁启超认为:“变法”合乎事物发展的规律,也只有“变法”才能挽救当时的民族危机。他写道:“法何以必变?凡在天地间者,莫不变。”“变者,古今之公理也。”[20]他认为自然界一切事物无不在变,如地球、时辰、季节都在不断变化。社会也是如此,上下千年,“无时不变,无事不变”。“法”也绝无例外,人类社会就“有治据乱世之律法,有治升平世之律法,有治太平世之律法”。[21]梁启超向顽固派大声疾呼:“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相迫,非可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已,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教。不变而变者,变之权让诸人,束缚之,驰骤之。呜呼,则非吾之所敢言矣。”[22]鉴于中国当时的现状:“因沿积弊,不能振变”,以致“国家衰弱,民不聊生”,“工艺不兴”,“商务不讲”,“学校不立”,“兵法不讲”,“官制不善”,乃至“百弊猬起”。特别是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中国丧权割地,犹置“一羊处群虎之间,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危在旦夕。因此,他大声疾呼,“大势所迫”,“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23]。他认为,只有以“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的唯一主义”[24]。他认为形势逼人,非变法无以挽救危亡。由此,他指责顽固派反对变法的主张是“误人家国之言”。就像那种“一食而救永饱”,“一劳而救永逸”的蠢人一样,非死亡不可。他还以具体事实,批驳了顽固派所坚持的“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他说:“法行十年或数十年或百年必弊,弊而必更,天地之道也。”如果世事已经变化,而仍恪守祖宗之法不变,势必会导致百事废弛。他列举清朝也在不断变化的事实:如军事上由“坚壁清野”之法,一变而为长江水师,再变而为防河圈禁”,“由长矛弓箭而变为洋枪、洋炮”;外交上由“使用闭关绝市之法,一变而通商十数国,再变而命使者十数国”;商业上由闭关自守而变为“开埠通商”;等等,说明法随时变乃“古今之公理”[25],法制是不能“一劳永逸”的。

针对洋务派“自强新攻”所存在的问题,梁启超批评洋务派“非真能变也”;抨击李鸿章等人的办洋务是“练兵不如不练”,“开矿如不开”,“通商如不通”,“兴学如不兴”,而其他“庶政,若铁路、若轮船、若银行、若邮政、若农务、若制造,莫不类是”[26]。洋务新政搞了几十年,毫无成效。梁启超指出:“前此之言变者,非真能变也,即吾向者所谓补苴罅漏,弥缝蚁穴,漂摇一至,同归死亡,而于去陈用新,改弦更张之道,未始有合也。”[27]因此,他认为,要变法必须真变,而且变法要知其本。

他针对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方为用”,相反地提出必须“以群为体,以变为用”。他的“以群为体,以变为用”就是变封建专制主义的“独裁”为资产阶级的“群治”。他鼓吹民权政治,要求让“人人有自主之权”。如果能使人人“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则公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28]“人人有自主之权”的原则,同封建君主专制的集权于一人是完全对立的。后者恰恰是“收入人自主之权而归于一人,以一人而夺众人之权”[29]。而中国正是由于“历古无民主”[30],所以社会进步缓慢,国家长期积弱不振。为了论证民权政治是历史进化的必然,他还把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史概括为三个阶段:多君为政之世,一君为政之世,民为政之世。三世相演,循序以进。当今之世,“民为政”已成为世界历史的潮流,是各国所必由之路,是人类社会不易之公理。

(三)“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变本原”,“变全体”[31]。为此,他主张从变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

首先,变法“必先变人”。他说:“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学校之立,在变科举;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32]他把“兴学校”、“变科举”、“变官制”当做“立国之元气”,“致强之本原”[33]。因为这三者直接关系到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任用,人才是强国之本,是成就各项事业的保证。所以,梁启超认为洋务新政之不效,其原因之一也正在于此。他说:“人才乏绝,百举俱废,此中国所以讲求新法三十年,而一无所成。”[34]面对中国当时的人才奇缺的状况,他主张一定要大力培养人才。其办法,必须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教育制度,普遍设立学校,提倡西学,改革科举制度。改变知识分子不问政治的风气。要认“政术为教”,要研究古今中外治理天下之法。

其次,变法“必兴民权”。梁启超从资产阶级民权思想出发,宣传“国家者,全国人之公产也”,“国也者,积民而成,国家之主人为谁,即一国之民是也”。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谓君也,官也,民之公奴仆也”[35]。认为“言爱国,必自兴民权始”[36]。因为国家的兴亡在于民权的兴废,“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37]。民权能救国,专制必亡国。因此,梁启超要“誓起民权移旧俗,要研哲理牖新知”。[38]

再次,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梁启超认为:“天下事必先具其体,乃能致其用”,强调改革政体的必要性。他指出:封建专制政体是“大众之敌”,“平昔之待其民也,鞭之挞之,敲之削之,戮之辱之,积千数百年霸者之余威,以震荡摧锄之,致使中国一国之人,奄奄待死矣”[39]。在专制政体下是没有“救亡”的希望的,更不要说“自强”了。梁启超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多君为政”演进到“一君为政”;再由“一君为政”演进到“民为政”。但在当时的中国由于民智未开,万民未醒,还不能实行“民为政”,只能实行“一君为政”[40]。为此,他对孟德斯鸠的“政体论”推崇备至,并以英国的君主立宪为楷模,设计出了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方案。

第一,设立民选议会(国会)。他指出,“宣布宪法,召集国会”,是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欧美等立宪国,除英国为不成文宪法国家外,其他国家大多先有国会而后有宪法,而且大多数宪法是由国会“参与制定”的,即所谓“天下无无国会之立宪国”[41]。他把有无国会,看成是区别“专制”与“立宪”政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关系到国家的盛衰强弱,因而积极为国会的召开而奔走。

第二,制定宪法。他认为“制定宪法,为国民第一大业”[42]。梁启超视宪法“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43]。他认为,中国要想变法有成效,就必须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设议会,成立立法部以制宪法。“无宪法不足以为国”[44]

第三,实行“三权分立”。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阐发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他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而把由国学、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称之为“用”。“用”是可分的,而“体”是不可分的。梁氏这种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分析,的确有一定道理。但最后他却将“三权之体”完全交给君主掌管,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45]。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都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四)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梁启超十分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强调为政必须实行法治。他大声疾呼:“立法之业”,是“立国之大本大原”[46]。“法治主义是今时救时唯一之主义”[47]。他认为,法是“国家之意志”[48],“天下之公器”[49],国家应以立法治天下。世界上没有无法之国。“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50]。他还把有无法律和能否实行法治,视为区分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者,则愈野蛮而已。”[51]法又是规定与保持合理的权利与义务界限之工具。因此,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荀子重视人治。梁启超指出:“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52]他认为人能制法,非法制人。法要由人制定,而制法者的“德”与“智”很重要,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德”与“智”的人,才能制定出“善法”,而后才能有“善治”。再者,“徒法不能以自行”。他认为只有善法然后才有善治,而善法既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实施,“善法”只有由人去妥善运用才可发挥作用,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53]

此外,梁启超还强调法律与道德要“相须为用”。他指出:如果“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54]。梁启超认为,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启迪人们的自治能力,自觉地遵守法律。如果法治只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就不能“正本清源”。因此,一个文明发展的国家,要注意道德对法制的作用。但他也反对把法和道德混为一谈,他同意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说法,认为法与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两者是异用而同体,异统而同源,且相须为用,莫可偏废”[55]

不难看出,梁启超的法律思想是“易变”的,这种“易变”与他所处的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他追求的是一项难以实现的理想,他面对的却是一个疾重难医的现实。他既要激于民族感情,为国家独立富强而向西方寻找真理,又要为社会大众的自由和权利奔走呼号;他既要努力挣脱专制主义的羁绊,谋求中国的民主改革,又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舍弃历史感情、文化传统和心理平衡。这种历史感情与价值取向、文化传统与西化之间的相斥相纳,撕裂了包括梁启超在内的中国几代思想者的心灵,使他们的思想打上了一种彷徨矛盾的印记”。但是,不论梁启超的思想观点前后有多少自相矛盾之处,他毕竟是“数十年日在彷徨求索中”向前迈进的志士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