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发展教育公平的制约因素
教育公平的制约因素可分为本体因素和条件因素。本体性因素具有前提性作用。本体性因素反映的是社会的主流意志或国家意志,是相对稳定的因素;不经过“革命”或“改革”是不会改变的。条件性因素反映的是社会个体或群体的差异,包括内在差异和外在差异;内在差异是社会个体或群体无法选择的,是难以改变的;外在差异是社会个体或群体可以选择的,是相对可变的因素,可以通过自身努力、社会矫正或社会救济来改变。本体性因素的公平为事实的公平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如作为特定社会的个体群体,是无法选择自身的社会性质的,而特定的社会性质决定着本社会的教育权利和资源的分配,表现为制定有关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受教育的权利的规定,并与特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一起,决定或规定教育资源的分配原则、分配水平和分配方式。本体性因素不公平,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普遍的教育公平;本体性因素公平,未必就有真正的普遍的教育公平,教育公平还受到条件性因素的影响,真正的普遍的教育公平还要靠公平的条件性因素来落实。条件性因素的公平问题似乎更复杂。一般来说,本体性因素往往对条件性因素的内在差异来规定,不公平的本体性因素对条件性因素的内在差异做出诸多限定,如某些政教合一国家的公立学校对学生宗教信仰方面的限定,我国早些时期的专业及职业类学校对本行业职工子弟的优惠政策等。公平的本体性因素,往往会对条件性因素的内在差异做出无差别或一视同仁的规定。因此,公平的复杂性就更多地表现在条件性因素的外在差异上,而且这种差异往往给人以“合理”的感觉。如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不仅影响着教育的起点,而且影响着教育的过程和结果,个体受教育的机会往往会随着他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权力部门所在地区的学校往往可以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教育政策本应该直接体现本体性因素规定的精神,但在教育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教育政策和制定的执行就会渗透许多非公平的人为因素,而这种人为因素往往又会向强势群体倾斜,造成“强者更强”、“弱者愈弱”的境况,即造成或加剧不公平状况。我国高考的指标分配与分省划线、建设“窗口学校”、把教师分“公办”和“民办”、限制夜大、函大、电大等毕业生的晋升、使用及待遇,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再如教育工作者的教育信念和态度,对教育公平的影响也非常大,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偏爱优秀学生、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高的学生,学生以“出身”论英雄,排挤、欺压弱势学生,这些现象都会妨碍教育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现实生活中,这些外在差异对教育公平影响的性质又是难以判别的,如通过赞助就读优质的公立中小学校、重点学校制度,政府教育投入的城乡和地区差异,其合理性就存在很大争论。外在差异的不公平状况是普遍存在的,但通过社会矫正和社会救济也是可以缩小的。如减免费用、政府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加强师德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化、后进生转化、优良校风建设、适当降低弱势群体的就学条件、实施“希望工程”等,都体现了这种公平的力量或者说是对教育公平理想的追求。从表现形式来看,国际及我国教育的公平存在四个问题:从地区差异看,教育差距在不断加大;从城乡差别来看,农村教育仍然落后于城市教育;从阶层差别来看,不同收入和地位的家庭接受的教育程度显著不同;贫困地区的女性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始终处在弱势地位。我国教育水平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国家往往把大量的教育资源投向城市,城市在一定城乡区域范围内占有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设施、一流的人文环境,而广大的农村却师资匮乏、设施简陋、人文环境单一。二是区域之间教育发展水平差距在不断大。我国的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的教育差距都呈现出继续拉大的趋势。三是教育体制设计上的不公平。比如,我国的招生考试制度严重不公平,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名额实行统一分配,北大、清华每年在北京地区的招生名额往往等于几个省的总和,一个江西或者云南户口的学生要上北大,高考分数却要比北京户口的学生多几十分甚至一二百分。总之,教育的不公平集中体现在教育资源的总量供给上的不公平、教育资源结构上的不公平、教育资源质量上的不公平。解决教育的不公平问题,应该是政府最关注的、也是最大的国计问题、民生问题。应该把教育公平的问题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下沉为民众的立场,把关注点放在农村基层,放在社会底层。教育思想、教育体制、教育方法、教育资源都要更多地关注基层和底层。所以我倡导国际教育、国内教育都要有平民意识,教育体制为平民设计,教育资源为平民配置。公平的教育最关键、最基本的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最基本的应是保障公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就学的机会,其次是读优质学校的机会,最后是充分参与教育过程的机会。这至少是一个国家教育机会公平实践的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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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的智慧
- 罗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