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必须立即根据对道德发展的概述来考察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相对稳定性。但是在这样做之前,我愿对三个心理学法则作一些评述。为此,先对它们作出陈述是有益的。如其他条件相同,且假定这些法则都表现着人们的倾向并且都发挥着作用,那么,可以把它们表述如下。
第一法则:假如家庭教育是正当的,假如父母爱那个孩子,并且明显地表现出他们关心他的善;那么,那个孩子一旦认识到他们对于他的显明的爱,他就会逐渐地爱他们。
第二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获得了与第一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种社会安排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他人带着显明的意图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责并实践他们的职位的理想时,这个人就会发展同社团中的他人的友好情感和信任的联系。
第三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形成了与第一、第二条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个社会制度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
也许这些法则(或倾向)中最明显的特点是它们的表述都诉诸一种公正的制度背景,并且在后两个法则中这种背景还是公认的。正义观念在道德心理学原则中占有一定地位,如果使用不同的正义观念,道德心理原则就会得到不同的表述。所以,总需要借助某些正义观点来对相应的道德情感作出解释。甚至当这些原则仅仅被当作心理学理论的一部分来理解时,这些关于心理过程的假设也和道德概念联系在一起。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假定道德观念能被清楚地表达出来,那么就不难看出那里在多大程度存在着这种心理学上的法则。前面关于道德发展的概述表明这些问题能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说明。正义感归根结底是一种接受并希望遵循道德观点、至少是为正义原则规定的道德观点的确定倾向。因此,毫不奇怪,这些原则是和这种起调节作用的情操的形成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我们的道德学习的领悟力也许超不出对我们需要学习的道德观念的理解。与此相似,我们的语言学习的理解能力也受到我们关于语法和语言结构的知识的限制。正如心理语言学依赖于语言学一样,道德学习理论依赖于对道德的本质及其各种形式的描述。我们关于这种本质和形式的常识观念不足以实现理论的目标。
毫无疑问,一些人宁愿在社会理论中避免使用道德概念。例如,他们可能希望用从事公共事务的人们的频繁交往或一些人带头创立或强制推行的规则等种种法则来解释人们的情感联系的形成。因而一个法则可能表明,在平等交往着的人们中间,由于平等受到为人们公认的规则的规定,人们相互交往愈频繁,友好情感就愈可能在他们中间发展。另一个法则可能断言,一个处于权威地位的人愈是运用他的力量使人们服从于他,他们也就愈尊敬他。[21]但是,由于这些法则(或倾向)没有提及所涉及的社会安排的正义(或公平),它们必定在范围上是非常有限的。那些服从于一个运用权威者的人们对于他的看法,必然由于整个安排是否公正、是否设计得能发展他们所视为合理利益的东西而有极大区别。平等的人们间的合作也同样如此。制度是由共同的规则体系规定的人们行为的方式,人们占据着由公共规则体系规定着的那些公职和职位,这本身在正常情况下就表现出一定的意图和目标。社会安排的正义或非正义和人们关于这些问题的信念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情感,它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怎样看待另一个人的接受或拒绝一种制度的观点,决定着我们怎样看待他的试图改革或捍卫该制度的努力。
有人可能反驳说,许多社会理论不使用任何道德概念也非常好,最明显的例子是经济学。然而,经济学的情况比较特殊,在经济学中一个人常常能够设想出规则和约束的一个固定的结构,这个结构规定着个人的和商行的可能的活动,而且某种简化的动机假定极其似真。价值理论,至少是它的较基础的部分,就是一个例子。人们并不考虑为什么买者与卖者会按照支配着经济活动的法则的那些规则去做,人们也不会考虑偏爱是怎样形成的,合理规范是如何建立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事情被人们看作是自然而然的,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这些事不会有反对意见。另一方面,对那种所谓经济的民主理论,即把价值理论的概念和方法扩展到政治过程的观点,考虑到它的全部优点,我们必须谨慎评价。[22]因为,一个宪法制度的理论不可能把那些规则看作是自然而然的,也不能简单地设想这些规则都会被人们遵守。显然,政治过程的最重要之点在于它是一个颁布和修订规则、试图控制立法的和政府执行的机构的过程。即使一切都符合宪法程序,我们也需要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在这里没有什么是与市场竞争中的那些约束类似的,也没有常识意义上的国会和首席执行官对种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没有它们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因而,主要的政治演员们部分地受着他们认为是在道德上可以允许的那些东西的指引;由于任何宪法审查和仲裁系统都不能提供一只可靠的不可见之手以指导这个过程到达一个公正的结果,所以一种共同的正义感就在某种程度上是必要的。于是,事情就仿佛是,一个公正的宪法制度中的正确的政治理论以一种正义理论为前提,这种理论解释着道德情操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公共事务的行为。我在前面谈到非暴力反抗的作用时曾涉及这个问题,在这里只要补充说明对于契约学说的一个检验,就是看它在何种程度上能满足这一目的就足够了。
关于心理学法则的第二点是,它们支配着属于我们的最终目的的感情联系中的那些变化。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观察下述事实,即,解释一项有意图的行为也就是说明在假定我们具有特定的信念和可能的选择办法的条件下,它在何种程度上和我们的生活计划或与环境相联系的部分计划相符合。要做到这一点常常需要做一系列的解释,说明前一件事在为第二件事而做的,第二件事是为第三件事而做的,等等。这一系列的解释是有限的,并且指向一项先前的行为所欲达到的目标。在说明我们各种行为时,我们可以援引不同的原因之链,这些链条在正常情况下由于现有生活计划的复杂性以及它的目的众多而停止在不同的点上。而且,一个原因之链还会有几个分支,因为一项行为可以是为实现一个以上的目的而作出的。如何把那些推动着较多目的的行为列入一个计划表并使这些行为相互平衡的问题,是由计划本身以及作为计划的基础的那些原则解决的。
在我们的最终目的之中,有我们对他人的依恋,我们对他们的利益的实现的关切以及正义感。心理学的三条法则描述了我们的欲望系统如何随着我们获得感情联系而获得这些新的最终目的。这些变化应当同我们形成一些作为补充知识和进一步机会的结果的派生欲望这种情况区别开来,或者说,应当同以一种更详细的方式确定我们现有的需要的情况区别开来。例如,一个想到某地旅行的人得知某一条路线是最好的。在接受这条建议时,他就有了一个要按一个特殊的方向来进行这次旅行的欲望。这种派生的欲望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它们是去做根据眼前的证据将是最有效地实现我们目前的目标的那些事情的欲望。它们随着知识和信念以及可能的机会而转换着。三条心理学法则不是提供着这个意义上的对欲望的合理解释,毋宁说它们描述着我们最终目的类型的转变。当我们认识到制度和其他人们的行为影响着我们的善时,这种转变就发生了。当然,一项目标是最终的还是派生并不总的容易确定的。这种区别是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基础上的区别,而这个计划的结构一般地是不明显的,甚至对他自己也是如此。然而,对我们眼下的目的来说,这种区别是足够明确的。
第三点考察,是三条法则不仅仅是联合的或增强的原则。尽管它们和那些学习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它们断言爱和友谊甚至正义感这些积极情操产生于他人为我们的善而努力的明显意图。因为我们认识到他们希望我们好,我们也就关心他们的幸福。所以,我们是按照对制度和他人影响我们的善的程度的了解而获得对他人和制度的依恋关系的。基本的观念是一种互惠的观念,一种以德报德的倾向。这种倾向是一个深刻的心理学事实。假如没有这种倾向,我们的本性就会变得非常不同,而富有成果的社会合作也会变得十分脆弱,假如不是变得不可能的话。因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当然不会对影响他的善的事物漠不关心,假定他对它(他)们有了某种态度,他也就获得了一种新的依恋或新的厌恶。假如我们以怨报德,讨厌那些公正地对待我们的人,或厌恶那些推动我们的善的活动,一个社会很快就会不堪收拾。具有以德报德心态的个人就根本不能存在,或者在其发展过程中很快消失。通过以德报德而形成的一种正义感能力,似乎是人的交往的一个条件。那些最稳定的正义观念,可能就是建立在这些以德报德倾向之上的,由于这些正义观念具有最稳定的性质,那些相应的正义感也就是最稳固的(见第76节)。
最后,再从总体上对关于道德发展的这番描述作些评论。依赖于道德心理的三条法则来作此种描述当然是一种简化的作法。为了勾画出我们的情感和感情,更全面地描述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学习,因而区分工具性调节(增强)和古典调节。对榜样与仿效的考察,以及对概念和原则的学习的考察,也都是必要的。[23]没有理由否认这些学习形式的意义,虽然这种三阶段描述也许足以满足我们的目的。就其强调作为最终目标的依恋关系的形成而言,对道德学习的这种扼要描述与强调获得新动机的重要性的经验论传统相似。
这种描述也与我称为理性主义观点的理论有联系。首先,道德感的获得发生在和知识及理解力的发展相联系的那些阶段上。要获得正义情感,一个人就必须发展一种对社会的,对什么是公正的和不公正的事情的观念。人们总是从自我和自我的境况的观点来解释一种社会制度,总是在这种制度的背景下认识到他人的明显意图。然而,我并没有认为,发展的阶段是固有的,或由心理机制决定的。对各种固有倾向是否影响这些阶段的问题我没有进行讨论。宁可说,一个正当或正义理论是用来描述人们所期待的发展过程的面貌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安排方式,支配着整个社会系统的原则、理想和准则的完整体系,提供了区别道德的三个阶段的途径。在一个由契约学说调节的社会中,道德学习也许会按照这个序列发展。这些阶段由需要学习的东西的结构决定,并随着必要能力的实现而从简单到复杂地发展着。
其次,通过把对道德学习的描述明确地置于一种具体的伦理理论之上,这种发展次序是在何种意义上描述着一种渐进的发展,而不简单地是描述着一种规则的次序便一目了然了。正如人们逐渐地制定着和他们更深刻的利益相适合的合理生活计划一样,他们也逐渐地认识着从他们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乐于接受的那些原则中派生出来的种种道德准则和理想。伦理规范不再仅仅是一些约束,而且联合成为一个一致的观念。这些标准和人的愿望之间的联系在这里为人们所理解了,人们懂得了他们的正义感是他们的自然依恋的扩展,是实现共同的善的途径。众多的原因之链连同它们的停止点也就不简单地是相互区别的,而且被看作一种系统观点的要素。不过,所有这些评论都以一种具体的正义理论为前提。采取一种不同的正义理论的人们将喜欢对这些问题作另一种描述。但无论如何,在解释道德发展时必然要运用某种正义观念,即使这个观念仅仅是一个心理学的观念并且被人们认为在哲学意义上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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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论
- (美)约翰·罗尔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