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杀的社会因素

既然我们知道社会自杀率根据各种因素而变化,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明自杀率与之相适应和用数字来表示的现实的性质了。

人们可以先验地假设,自杀所取决的个人条件有两种。

首先是自杀者所处的外部环境。自杀的人有时是遭到家庭的不幸或自尊心受到伤害,有时是遭到贫困或疾病的折磨,有时是不得不因某种道德上的失误而自责,如此等等。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这些个人的特殊情况不能解释社会自杀率,因为社会自杀率的变化相当大,而几种情况的不同组合在作为个人自杀的直接原因时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因此,这些组合不是随之而来的行动的决定性原因。这些组合有时在深思熟虑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证明它们的有效性。事实上,人们都知道,人类的反思意识所达到的深思熟虑只不过是纯粹的形式,而且除了证实出于意识所不知道的原因已经作出的某种决定外没有其他目的。

此外,因为经常伴随着自杀而被认为是引起自杀的情况几乎数不胜数。有的人在富裕中自杀,有的人在贫困中自杀,有的人是由于家庭的不幸,有的人则刚刚通过离婚摆脱了使他不幸的婚姻。在这里,一名士兵在无辜受到处罚后自尽;在那里,一名罪犯自尽而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惩罚。生活中最不相同甚至最矛盾的事件同样可以成为自杀的借口。因此,任何事件都不是自杀的特定原因。我们能不能至少把这种因果关系归因于各种自杀的共同特点呢?但这些共同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至多只能说这些特点通常包括气恼和忧伤,但不能确定痛苦达到什么强度才会有这种悲惨的后果。我们看到有些人经得住极大的不幸,而另一些人则在遇到一点小麻烦就自杀。此外,我们已经证明,那些受苦最多的人中自杀的并不是最多,倒是过分的享受使人跟自己过不去。在生活不太艰苦的时代或阶层中,人们最容易自寻短见。即使自杀者的个人情况确实是使他作出决定的实际原因,但这种情况确实十分少见,因此我们不能用这一点来解释社会的自杀率。

因此,甚至那些认为个人影响最大的人也不去研究这种外部事件,而是去研究自杀者的内在气质,即研究他的生物学结构和这种结构所从属的肉体状况。所以,自杀曾被说成某种气质的产物,是受到同样因素影响的神经衰弱的一个情节。但是我们没有发现在神经衰弱和社会自杀率之间有任何直接和有规律的关系。有时这两种情况彼此成反比,当一种情况最少发生的时候,另一种情况却最多。我们更没有发现,自杀的多少与被认为最影响神经系统的自然环境——例如种族、气候、气温——之间有明确的关系。因为尽管神经病患者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表现出自杀的倾向,但他并不是命中注定非自杀不可;自然因素在这一点上不足以决定他的本性的一般倾向。

当我们不考虑个人而到社会的性质中去寻找自杀倾向的原因时,我们所获得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自杀与生物学方面和肉体方面的情况的关系越是模棱两可和不能肯定,与某些社会环境就越是有直接和恒定的关系。这一次,我们终于找到了真正的规律,这些规律使我们可以尝试对自杀的类型进行系统的分类。由此确定的社会学原因给我们解释了这些不同的偶合,人们往往把这些偶合归因于物质原因的影响,而且愿意看到这种影响的证据。女子的自杀之所以比男子少得多,是因为她们参与集体生活比男子少得多;因此她们不是强烈地感到集体生活的影响,不管是好是坏。老年人和儿童也是如此,尽管是出于别的原因。最后,自杀的人数之所以从1月到6月逐渐增加,然后逐渐减少,是因为社会活动也经历同样的季节变化。因此,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后果自然服从同样的节奏,上半年更明显;自杀就是这些不同后果之一。

从所有这些事实可以知道,社会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在任何时候,决定自杀人数多少的都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一种具有一定能量的集体力量推动人们去自杀。乍看起来,自杀者所完成的动作似乎只表现他个人的性格,实际上是这些动作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社会状态的继续和延伸。

这样就解决了我们在本书开头所提出的问题。我们谈到每个人类社会都或多或少有一种自杀的倾向,这并不是比喻;这种说法是以事物的本性为依据的。每个社会群体确实有一种自杀的集体倾向,这种倾向是群体所固有的,个人的倾向由此而来,而不是集体倾向来自个人倾向。造成这种倾向的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或反常等这样一些影响社会的潮流,无精打采的忧郁、积极的自我牺牲或者恼人的厌倦等倾向都是这些潮流引起的后果。正是这种集体的倾向侵入个人时才促使他们去自杀。至于通常被认为是自杀的直接原因的个人事件,它们只能起到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归因于它们的这种作用,是社会精神状态的反应。为了解释他自绝于世,自杀者总是责怪他周围的环境;因为他忧伤,所以觉得生活也是忧伤的。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他的忧伤来自外部,但不是来自他生涯中的某件事故,而是来自他是其组成部分的群体。所以,没有什么情况不能成为自杀的偶然原因。一切都取决于引起自杀的原因作用于个人的强度。

此外,社会自杀的稳定性本身就足以证明这个结论。尽管从方法上来说,我们认为应该把这个问题留到现在来解决,但事实上这个问题不容许有其他解决办法。当凯特莱提请某些哲学家注意某些社会现象以令人惊奇的规律性、周期性地重复出现时,他认为可以用他的普通人的理论来说明,而且这种理论一直是对这种值得注意的特性唯一系统的解释。(1)根据他的见解,每个社会都有一个明确的模式,大多数个人在不同程度上如实地再现这种模式,只有少数人在动乱的影响下倾向于背离这种模式。例如,大多数法国人身上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肉体和精神特征,但是这些特征并不以同样的程度和同样的方式表现在意大利人或德国人身上,反之亦然。由于这些特征肯定是最普遍的,所以产生于这些特征的行为也是最多的,这些行为构成了绝大多数。相反,由不同的特征决定的行为像这些特征本身一样是很少见的。另一方面,尽管这种一般人并非绝对一成不变,但比起个别人的变化来要慢得多,因为一个社会要比一个人或几个人更难发生变化。这种稳定性自然会传给来自这种人的特有属性的行为;只要这些属性不改变,这些行为的量和质也不会改变,而且,由于这些行为方式是最常用的,所以这种稳定性就必然成为统计资料所涉及的人类活动表现形式的普遍规律。实际上,统计学家是根据一定社会所发生的一切同类行为进行统计的。因此,既然只要这个社会的一般人不变,这些行为的大多数也不会改变;另一方面,因为社会的一般类型不容易发生变化,所以统计的结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必然保持原样。至于那些由特殊的性格或个别的偶然事故引起的行为,确实没有同样的规律性,因此,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但这些行为是例外,因此不变是规律,而变化则是例外。

凯特莱把这种一般人称之为普通人,因为这种人差不多恰好是个别人的算术平均数。例如,如果在测得某一个社会所有人的身高后,把身高的总和除以被测的人数,所得到的结果以相当接近的程度说明最一般的身高。因为人们可以承认,高个子和矮个子的人数大体上相等,他们互相补偿,彼此抵消,所以不影响平均数。

理论似乎很简单。但是,这种理论首先要能够使人懂得普通人如何表现在个人的一般性中,才能被看作一种解释。普通人要在个人发生变化时保持不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不以个人为转移,但是也应该有某种办法影响个人。当然,如果承认普通人和种族类型是一回事,那么这个问题也就不再是一个问题了。因为种族的构成要素有个人之外的起源,所以和个人的变化不一样;然而,种族的构成要素体现在个人身上,而且只体现在个人身上。因此,完全可以设想,种族的构成要素影响个人的构成要素,甚至成为后者的基础。不过,这种解释要能适用于自杀,就必须是导致个人自杀的倾向完全取决于种族;然而我们都知道,事实与这种假设相反。那么能不能说,社会环境的一般状况因为对大多数个人来说是相同的,几乎以同样的方式影响个人,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使个人具有同样的外貌呢?但是,社会环境基本是由共同的思想、信仰、习惯和倾向构成的。这些思想、信仰、习惯和倾向要能影响个人,就必须以某种独立于个人的方式存在;这就接近于我们曾经提出的解决办法。因为人们默认有一种集体的自杀倾向,个人的倾向就起源于这种集体倾向,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知道这种集体倾向由什么组成和如何起作用。

但是,不管以何种方式解释普通人的一般性,这种设想都不能说明使社会自杀率重复的规律性。事实上,从定义上来讲,这种类型所能包含的独有的特点是那些在大部分人口中所见到的特点。然而,自杀是少数人的行为。在自杀最多的国家里,每百万居民中至多也只有300或400例。普通人的自卫本能根本排除自杀;普通人并不自杀。但是,如果自杀的倾向是罕见的、反常的,那么自杀就与普通人无关,因此,即使对后者有深刻的了解,也远不能帮助我们理解一个社会的自杀人数怎么稳定不变,甚至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人自杀。凯特莱的理论归根结蒂是根据一种不确切的看法。他一直认为,肯定只有在人类活动最一般的表现形式中才有稳定性,然而,这种稳定性也以同样的程度存在于发生在社会领域少数孤立地点的零星现象中。他由于使人们懂得怎样才能严格地理解非例外情况的不变性,他就认为已经答复了一切要求;但是例外本身有它的不变性,而且这种不变性不亚于任何其他不变性。人都是要死的;任何有生命的机体都是这样构成的,所以不可能不毁灭。相反,很少有人自杀;在绝大多数人中,没有什么东西使他们倾向于自杀。然而,自杀率却比一般死亡率还要稳定。因此,在某种特点的扩散与持久之间,并没有凯特莱所承认的那种严格的一致性。

而且,他自己的方法所导致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个结论。根据他的原理,为了计算普通人的某种特点的强度,应该把在社会内部表现这种特点的行为总数除以能够产生这种行为的个人数。因此,在像法国这样一个国家里,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长期不超过150名,自杀倾向的平均强度为150/1000000=0.00015;在英国,每百万居民中只有80名自杀,比率只是0.00008。普通个人的自杀倾向就这么大。但是这两个数字几乎等于零。这样微弱的倾向不会引起这种行为,所以可以被认为并不存在。它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单独引起自杀。因此,可以使人理解,在这种或那种社会里,为什么每年有这么多人自杀,不是这种倾向的一般性。

这种估计还是被无限地夸大了的。凯特莱只是武断地认为普通人对自杀有一定的亲和力才作出这种估计的,并且不是根据普通人的表现,而是根据例外的少数人的表现来估计的。这是用反常来确定正常。凯特莱确实以为,只要指出反常的情况有时发生在这一方面,有时发生在相反的方面,互相抵消,就可以避免这种反对意见了。但是,只有人人都不同程度地具备某些特点才能互相抵消,例如身高。事实上可以认为,特别高的人和特别矮的人在数量上几乎相等。这些异常身高的平均数显然应该等于最普通的身高;因此,最普通的身高是这样计算出来的。但是,如果涉及一种从性质上来说是例外的情况,例如自杀的倾向,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在这种情况下,凯特莱的方法只能人为地把平均值以外的某种因素加入普通人中。当然,正像我们刚才所看到的,这种因素只存在于某种非常稀释的状态中,因为这种因素在其中分布的个人数大大超过了它应该在其中分布的个人数。但是,尽管误差实际上并不大,却确实存在。

实际上,凯特莱推算出来的比例只是表示一个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人在一年内自杀的可能性。如果在10万人中一年有15人自杀,那就可以推断出,一个人在这段时间内自杀的可能性是10万分之15。但是这种可能性丝毫不能用来衡量自杀的平均倾向,也不能用来证明这种倾向的存在。100个人里有多少人自杀,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其余的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自杀,而且丝毫不能说明引起自杀的原因的性质和强度。(2)

由此可见,关于普通人的理论并不解决问题。因此,让我们再来好好看看这个问题。自杀者是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极少数人,每个人都单独完成他的行动,不知道其他人也在采取同样的行动;然而,只要社会没有变化,自杀的人数也没有变化。因此,所有这些个人的表现尽管彼此独立地出现,但实际上必定是同一种原因或同一些原因的结果。因为,否则的话,怎么解释所有这些彼此互不了解的个人意愿每年使同样数量的人达到同样的结果呢?这些个人意愿至少在一般情况下彼此互不影响,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协调,然而,所发生的一切就好像这些意愿在执行同一道命令。因此,在它们所处的共同环境中,有某种力量使它们都倾向于同一个方向,这种力量的大小决定自杀人数的多少。然而,表现这种力量的种种结果并不随着机体条件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仅仅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这种力量是集体的。换句话说,每个民族都集体地有一种固有的自杀倾向,这种倾向决定他们自杀的多少。

从这种观点出发,自杀率的不变性就再也没有不可思议之处,它的特性也没有什么不可思议之处。因为由于每个社会都有它不会朝夕之间就改变的气质,由于这种自杀倾向的根源在于各群体的精神气质,所以自杀是不可避免的,而自杀的倾向则因群体不同而不同,但在每一个群体中,自杀的倾向却明显地多年保持不变。自杀倾向是社会存在感觉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在集体生活中和在个人身上一样,存在感觉的状态是最有个性和不易变化的,因为没有比这种状态更根本的东西了。但是由此而产生的结果必然有同样的个性和稳定性。这些结果的稳定性自然超过一般死亡率的稳定性。因为气温、气候和地理的影响,一句话,决定公众健康的各种条件,比起民族的气质来更容易发生变化。

不过,有一种假设表面上看来不同于前面的假设,这种假设可能吸引某些人。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假定私人生活中那些尤其被看成是自杀的决定性原因的事件每年以同样的比例有规律地重新出现,这不就行了吗?有人说,(3)每年几乎有同样多的不幸婚姻、破产、抱负落空和贫困等等。因此,同样多的人处于同样的情况下,自然也有同样多的人决心摆脱他们的处境。没有必要想象这些人屈从于某种支配他们的力量,只要假设他们面对同样的情况时往往作出同样的推理就行了。

但是我们都知道,尽管这些个人的事件通常发生在自杀之前,实际上并不是自杀的原因。再说一遍,生活中没有必然引起自杀的不幸,如果不是以另一种方式倾向于自杀的话。因此,这些情况可能重复出现的规律性不能解释自杀的规律性。而且,尽管这些情况有某种影响,这种解释也只是回避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因为还需要说明,为什么这些情况每年按照每个国家特有的规律同样地重复。一个假定是稳定的社会怎么总是有这么多破裂的家庭、这么多经济破产等等呢?如果每一个社会没有明确的趋势以一定的力量引导人们去从事商业和工业冒险,去从事各种能够使家庭不和的活动等等,就不能解释同样的事件在同一个民族中按固定不变的比例有规律地重复,而在不同的民族中这种比例却大不相同。然而,这是以几乎没有什么不同的形式回到我们以为已经排除的假设。(4)

但是我们要正确地理解上面使用过的这些术语的含义。

通常,在谈到集体的倾向或激情时,我们只是把这些词组看作比喻或说话的方式,除了表示一定数量个别状态之间的某种平均数,并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我们不把这种倾向或激情看成现实,或者看成支配那些特殊意识的特殊力量。然而,这就是这种倾向或激情的本质,这就是自杀的统计数字明确地表明的东西。(5)组成一个社会的个人年年在变化,然而自杀的人数却不变,只要社会本身不变。巴黎的人口更新非常快,然而巴黎的自杀人数占整个法国自杀人数的比例却明显地保持不变。尽管军队的兵员只消几年就完全变了,但一个国家军队的自杀率却变化得极其缓慢。在所有的国家里,集体生活在一年里都按同样的节奏变化,从1月到7月逐渐增加,然后逐渐减少。尽管欧洲不同社会的成员属于彼此大不相同的普通人,但各地的自杀人数都按同样的规律逐季甚至逐月变化。同样,在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中,不管个人的情绪如何不同,已婚者的自杀倾向和鳏夫寡妇的自杀倾向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这是由于丧偶的精神状态和婚姻所固有的精神状态之间的关系到处都是一样的。由此可见,决定一个社会或一部分社会自杀人数多少的原因必然与个人无关,因为不管对哪些个人起作用,这些原因都保持着同样的强度。有人会说,同样的生活总是产生同样的结果。不错,但是一种生活是一回事,它的稳定性却需要解释。即使这种生活可以保持不变,而过这种生活的人却在不断变化,那么这种生活就不能依靠他们保持它的全部现实性。

有人曾经认为,只要指出这种连续性本身是个人的事,因而为了分析个人的事,没有必要与个人生活相比,赋予社会现象某种超验性,这就可以避免这种结果了。事实上有人说过:“任何一种社会事物、一种语言的某个词、一种宗教的某种仪式、一种手艺的某种窍门、一种艺术的手法、一条法律或一种道德准则,都是由父母、老师、朋友、同志等个人传给另一个个人的。”(6)

当然,如果问题只在于使人懂得,一种思想或一种感情是如何以普遍的方式从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是如何对它们的记忆不致消失,那么这种解释在迫不得已时可以被认为是充分的。(7)但是,像自杀和道德统计学向我们提供的各种比较普遍的行为一样,行为的传播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性质,我们花费这么少的力气是不能阐述清楚的。事实上,这种传播不仅要大大影响某种行为方式,且要影响采取这种行为方式的人数。不仅每年有人自杀,而且每年的自杀人数往往和上一年一样多。引起自杀的精神状态不是无条件地传播的,而是传播给同样数量处于采取这种行动所必需的条件下的人,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如果只涉及某些个人,这怎么可能呢?多数人不可能是任何直接传播的对象。今天的人没有从昨天的人那里得知有多少人自杀,然而,他们的自杀人数却正好一样,如果环境不变的话。

因此,是不是应该设想,每一个自杀者可以说都有一名上一年的自杀者作为启蒙者和导师,而他则是后者的精神继承者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设想,社会自杀率可以通过个人之间的传统永远保持不变。因为,如果总数不可能整体地传下去,那么必定是构成总数的单位一个一个地传下去。因此,每一名自杀者必定从某一位先人那里接受了自杀的倾向,每一次自杀都是前一次自杀的重复。但是,没有一件事实使人承认,统计表所登记的这一年的每一件道德事件与上一年的某件事件之间有这种个人的前后关系。正像我们在上面已经证明的,一种行为引起同样性质的行为完全是例外。而且,为什么这种继承现象年复一年有规律地发生呢?为什么这种有繁殖力的行为要用一年时间产生出与它相似的行为呢?最后,为什么这种行为只能产生一件复制品呢?因为每一种模式一般只应该重复一次,否则总数就不会保持不变。我们不必更详尽地讨论这种武断得难以形容的假设。但是,如果撇开这种假设,如果每年自杀人数相等不是由于每一种个别情况后来引起与它相似的情况,那么自杀人数相等就只能是由于某种非个人原因的持久影响超过了所有个别情况的影响。

因此,应该严格地使用这些术语。集体的倾向有它自身的存在,这是一种和自然力同样实在的力量,尽管属于另一种性质;它同样从外部作用于个人,尽管通过另一些途径。使我们能够肯定前者的现实性不亚于后者的现实性的,是前者以同样的方式,即以它的影响的稳定性,证明它自身的存在。当我们看到死亡的数量一年年很少变化时,我们解释这种规律性说,死亡率取决于气候、气温和土壤的性质,总之,取决于一定数量的物质力量,这些物质力量因为与个人无关,所以当一代代人在变化时,它却保持不变。因此,既然像自杀这样的道德行为以不仅相同而且以更大的一致性重复,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些行为取决于个人以外的力量。不过,由于这种力量只能是精神上的,而在个人以外,世界上除了社会没有其他精神上的存在,所以这种力量必定是社会的力量。但是,不管叫什么名字,重要的是承认它的现实性,把它看成是从外部决定我们的行为的全部能量,就像物理和化学能量影响我们一样。这种力量完全是特殊的事物,而不是语言上的实体,所以可以衡量它,比较它的相对大小,就像测量电流或光线的强度一样。因此,社会行为是客观的这个基本命题,这个我们曾经有机会在另一部著作(8)中提出并认为是社会学方法的原则的命题,在道德统计学中,尤其是在自杀的统计中找到了新的、特别说明问题的证明。这个命题可能与常识有抵触。但是,每当科学向人们揭示某种未知力量的存在时,它都遭到过怀疑。由于必须改变固有的思想体系,以便让位给事物的新秩序并形成新的概念,所以人们在精神上并不竭力抵制。然而,应该理解,社会学之所以存在,只能是研究未知的世界,不同于其他科学所探索的东西。如果这个世界不是一系列的现实事物,它就什么也不是。

但是,正因为遇到了某些传统的偏见,所以这种设想引起了一些我们应该予以回答的反对意见。

首先,这种设想意味着,像集体思想这样的倾向与个人的倾向和思想属于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后者所没有的特点。然而,有人说,既然在社会中只有个人,这怎么可能呢?但是,照这么说,有生命的世界和无生命的物质就应该是一样的,因为细胞也完全是由无生命的原子构成的。同样,社会除了个人的力量,确实没有其他起作用的力量;只有个人联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精神存在,因此这种精神存在有它自己的思维和感觉方式。产生社会行为的基本特性可能以萌芽的状态被包含在个人的精神之中。但是,社会行为只有在这些基本特性被联合所改变的时候才表现出来,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它才产生。联合本身也是一种产生特殊影响的积极因素。然而,联合本身又是一种新的东西。当某些意识不是彼此孤立,而是集合和结合在一起时,世界上就会有某种变化。因此,这种变化自然引起别的变化,这种新的情况自然产生其他新的情况,某些现象自然出现,这些现象的特性并不存在于构成这些现象的要素中。

否认这个命题的唯一办法是,承认整体在质量上等于其各部分的总和,承认结果在质量上可以还原为产生这种结果的种种原因的总和;这就重新否认任何变化或使这种变化无法解释。然而,有人甚至支持这种极端的论点,但是他只找到两条实在离奇的理由来为这种论点辩护。他说,第一,“在社会学中,我们特别有幸对作为组成部分的个人意识以及作为复合体的全部意识有深刻的认识”;第二,通过这种双重内省,“我们清楚地了解,如果个人被分开,社会就不存在”。(9)

第一种说法是大胆地否定整个当代心理学。今天,大家都一致承认,精神生活远远不能通过直接的观察被认识。相反,精神生活有一些深刻的内涵不能被直接的感觉识破,我们只能用类似科学用来了解外部世界的那种迂回和复杂的方法逐步接近。因此,意识的性质今后还会有许多不解之谜。至于第二种主张,这纯粹是武断的看法。作者完全可以肯定,根据他个人的印象,社会上除了来自个人的东西,没有任何真实的东西,但是为了证明这种论断,却没有证据,因而也无法讨论。用这种感觉来反对大多数人的感觉是很容易的,大多数人不是把社会想象成个人的本性在向外发展时自发地采取的形式,而是想象成一种限制他们和他们所竭力反对的敌对势力!而且,能说我们通过这种直觉就可以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不仅了解组成部分,即个人,而且了解复合体,即社会吗?说真的,如果真的只要睁开眼睛,就能立刻看出社会的规律,那么社会学就没有用了,至少是太简单了。遗憾的是,事实只能证明,意识在这一方面是多么无能。如果没有来自外界的提示,意识本身绝不会想到这种年复一年以同样的数量带来这些人口现象的必然性。更何况,意识没有能力单靠自身的力量发现这些现象的原因。

但是,我们这样把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分开,决不是说根本没有精神生活。相反,生活显然基本上是由各种表象构成的。不过,集体的表象和个人的表象属于不同的性质。我们看不出说社会学是一种心理学有什么不合适,只要想到补充说社会心理学有它自己的规律,这种规律不是个人心理学的规律。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我们的想法。通常,人们认为宗教的起源是神秘和可怕的生命给有意识的人所留下的令人害怕或敬畏的印象。从这个观点来看,宗教是作为个人情绪和私人感情的简单发展而出现的。但是,这种简单化的解释与事实毫无关系。只要指出在只有非常初步的社会生活的动物王国里,是不知道有宗教制度的就足够了。宗教从来只存在于有某种集体组织的地方,宗教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人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说,只有成群的人才有宗教思想。如果个人只知道他自己和物质世界,他就决不会想到有如此无限地超越他和他周围的一切的力量。甚至与他有关的那些巨大的自然力也不可能使他产生这种想法,因为原始的个人和今天的个人一样,他根本不知道这些力量所控制的范围;相反,他以为在某种条件下能随意支配这些力量。(10)科学使他懂得,他和这些力量相比何等渺小。这种使他尊敬和成为他崇拜的对象的力量就是社会,神不过是社会的实体形式。归根结蒂,宗教是信条的体系,社会通过这些信条意识到自身的存在;这就是集体存在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因此,如果个人的意识不联合起来,就不会产生如此众多的精神状态,这些精神状态产生于这种联合,又和产生于个人本性的精神状态相结合。人们尽可能详尽地分析个人的本性,决不可能发现什么东西来解释这些从中产生图腾崇拜的信仰和独特的宗教仪式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自然崇拜是如何产生的,自然崇拜本身是如何在这里变成耶和华的抽象宗教,在那里又变成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多神教的。不过,我们要说的是,我们之所以肯定社会和个人的异质性,是因为上述看法不仅适用于宗教,而且适用于法律、道德、习俗、政治机构和教育实践等等,总之,适用于一切形式的集体生活。(11)

但是,另一种反对意见乍看起来可能更重要。我们不仅承认社会的精神状态本质上不同于个人的精神状态,而且承认社会的精神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个人的精神状态之外。我们甚至不怕比较这种外在性和物质力量的外在性。但是,有人说,既然在社会中除了个人什么也没有,那么在个人之外怎么可能有某种东西呢?

如果这种反对意见是有根据的,那么我们就会面临一种二律背反的情况。因为不应该忘记前面已经证明的东西。既然每年自杀的少数人并不形成一个自然群体,他们彼此之间互不来往,那么自杀的人数不变就只能是由于支配个人和在他们自杀后继续存在的同一原因。这种把分散在地球表面的许多个别情况联系在一起的力量,必然地应该存在于每一种情况之外。因此,如果这种力量确实不可能存在于这些情况之外,那么问题就难以解决了。但是,这种不可能性只是表面现象。

首先,社会并非真的只由个人构成,它还包含一些物质的东西,这些东西在共同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行为有时具体化到成为外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某种确定的建筑类型是一种社会现象,然而这种类型体现在房屋和各种建筑物上,房屋一旦建成,就成了独立于个人的现实。通讯和交通运输渠道、工业或私人生活中使用的工具和机器也是如此,表明历史上每一时刻的技术状况和书面语言的状况等等。因此,在物质基础上这样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生活是客观存在,而且是从外部影响我们的。在我们之前建立的通讯渠道使我们的活动有一定的方向,这要看这些渠道使我们与哪些国家有联系。儿童的爱好是在接触到前几代人留下的具有民族风格的纪念物才形成的。有时候,这些纪念物甚至消失并被遗忘数百年,后来,在创造这些纪念物的民族也消失很久以后,这些纪念物又重见天日,并且在新的社会里重新开始新的存在。这就是这种人们称之为“复兴”的非常特殊的现象的特点。复兴就是社会生活的复兴,社会生活好像沉淀在某些事物中并且潜伏很久以后又突然重新活跃起来,而且改变那些没有参与形成这种社会生活的人的思想和道德倾向。当然,如果不存在某些活跃的意识接受它的影响,它也不可能重新活跃起来;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不产生这种影响,这些意识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思想和感觉。

同样的看法也适用于那些凝聚着信条或戒律的明确公式,如果这些信条或戒律以某种约定俗成的形式外在地固定下来的话。当然,这些公式无论编得多么好,如果没有人想到并付诸实施,那它们依然是一纸空文。但是,这些公式虽然不能令人满意,仍不失为社会活动的特殊因素。因为这些公式有自身特有的行为方式。各种法律关系并非都是相同的,这要看所根据的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在有成文法的地方,审判就比较正规,但不太灵活;法律比较统一,但也比较死板。法律不会完全适合各种不同的特殊情况,而且比较反对革新措施。因此,法律的具体形式不是无效的简单的词语结合,而是能起作用的真实事物,因为不存在这些起作用的真实事物,就不会产生结果。然而,不仅这些真实事物外在于个人的意识,而且这种外在性就是这些真实事物的特点。正因为这些真实事物不在个人所及的范围之内,所以个人更难以使之适应环境,而且这种同样的原因使之更不易改变。

尽管如此,无可争辩的是,整个社会意识不会这样外在化和具体化。任何民族的审美观都不在这种审美观所启发的作品之中;任何道德都不表现为明确的规则。它绝大部分是分散的。有一种完全自由自在的集体生活;各种潮流四处来回流动,以无数不同的方式互相交叉和混合,而且正因为这些潮流处于永恒的运动状态,所以不会以某种客观的形式固定下来。今天,忧伤沮丧的情绪笼罩着社会,而明天,欢快的心情又可能使人振奋。在一段时间里,整个群体都倾向于个人主义,而在另一个时期,博爱的社会愿望却占了优势。昨天,人们都倾向于世界主义,今天,爱国主义又占了上风。所有这些思潮、所有这些高涨和低落都时常发生,并不受由于其刻板形式而不变的或稍有变化的法律和道德规则的支配。况且,这些规则本身只是表现一种它们是其组成部分的隐蔽生活;它们产生于这种生活,但并不取消这种生活。这些规则都有这些公式所归纳的实际而生动的感觉作为基础,但这些公式只不过是这些感觉的外衣。这些公式不会引起任何共鸣,如果它们不符合分散在社会中的具体感觉和印象的话。因此,尽管我们把这些公式归因于某种现实,但我们不想把它们看成是道德现实的全部。这是把标记当作被标出的事物。一种标记当然是某种事物,而不是某种多余的附带现象;人们今天知道标记在智力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但说到底它只是一种标记。(12)

但是,因为这种生活没有充分达到固定不变的程度,所以不可能与我们上面所说的这些规则具有相同的特点。这种生活外在于每个单独的普通个人。例如,国难当头引起爱国情绪的高涨。由此而产生一种集体的冲动,整个社会由于这种冲动而提出一条公理:个人利益,甚至是平时最受尊重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这条原则不仅被宣布为一种愿望,而且在必要时要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在这种时刻,你观察一下普通的个人吧!你就可以在其中的许多人身上发现类似这种精神状态的但大大缩小了的东西。甚至在战争期间,准备这样自发地完全牺牲自己的人也很少。因此在构成民族大群体的所有个人的意识中对于任何个人的意识来说集体意识几乎都是外在的因为每个个人的意识都只包含其中的一小部分

甚至在最稳定最基本的精神感情中,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况。例如,任何社会一般都尊重人的生命,尊重的程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可以根据杀人犯所受到的惩罚的相对严重程度来衡量。(13)另一方面,普通人不是没有这种感情,只是强烈的程度要比社会差得多,表现的方式也不同。为了了解这种差距,只要比较一下我们个人在看到杀人犯或凶杀时所产生的感情和一群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产生的感情就行了。我们都知道他们会被引向什么极端,如果没有任何阻拦的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愤怒是集体的。然而,在社会感受这些凶杀的方式和这些凶杀影响个人的方式之间,任何时候都有这种差别;因此,这些凶杀伤害个人感情的方式和伤害社会感情的方式也有这种差别。社会的愤怒是这样一种能量,往往只有采取极端措施才能得到发泄。对我们来说,如果被害者是一位陌生人或者是一位与己无关的人,如果罪犯并不生活在我们周围,因此对我们个人没有威胁,那么尽管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但我们不会感到真正有必要进行报复。我们不会采取任何步骤去发现罪犯,我们甚至对告发罪犯有反感。只有在舆论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对这种事情感到震惊时,情况才有所变化。于是我们便变得比较严格、比较积极。但舆论是通过我们的嘴说出来的,我们是在集体的压力下而不是作为个人采取行动的。

社会状态和个人反应之间的差距往往更大。在上述实例中,集体的感情在变成个人的感情时,至少在大多数人身上保持着相当强的力量来反对那些伤害它的行为;对人血的恐惧今天深深地扎根于大多数人的意识中,这就防止了杀人念头的产生。但是,简单的侵吞挪用和悄悄的、不用暴力的欺诈根本不会引起我们同样的反感。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把想发不义之财的欲望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人不是很多。这倒不是因为教育没有培养某种对不公正行为的反感。但是,这种含糊、不坚定和总是准备妥协的感情与社会打击各种形式的抢劫时那种明确、毫无保留和毫不迟疑的谴责是多么不同啊!而对其他许多更没有在普通人心目中扎下根来的义务,例如我们有义务对公共开发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不偷税漏税、不设法逃避兵役、忠实地履行我们的合同等等等等,我们又能说什么呢?在所有这些方面,如果道德观念只得到一般意识中所包含的动摇不定的感情的保证,那么它就特别不稳定。

因此,像多次发生的那样,把一个集体类型的社会与构成社会的一般类型的个人混为一谈,这是一种根本性的错误。一般人的道德观念是很淡薄的。只有那些最基本的准则才以某种力量铭刻在他们的心目中,而且这些准则也远不像在集体类型即整个社会中那么明确和有权威性。这种混为一谈正是凯特莱所犯的错误,使道德的产生成为一个无法理解的问题。因为既然个人的道德观念一般说来如此淡薄,如果道德只是表现个人的一般气质,那么怎么可能形成一种超过这种程度的道德呢?没有奇迹,伟大是不可能产生于渺小的。如果共同的意识只不过是最一般的意识,那么它就不可能超过一般的水平。那社会力求灌输给它的成员并要求他们尊重的这些崇高而显然是强制性的规则又从何而来呢?各种宗教和后来的许多哲学认为,道德只能从上帝那里获得它的全部实在性,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个人意识所包含的那种不明显和很不完整的道德雏形不可能被看作道德的原型。更恰当地说,这种道德雏形是一种不精确和粗糙的复制品,它的原型必定存在于个人以外的什么地方。因此,人们的想象往往过于简单化地认为原型在上帝那里。科学当然不会停留在这种设想上,甚至不应该有这种设想。(14)不过,如果撇开这种设想,那么除了让道德成为得不到解释的无稽之谈,或者使它成为一系列社会状态,就再也没有别的办法了。道德不是来自经验世界中的什么东西,就是来自社会。它只能存在于某种意识中;如果不是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中,就是存在于群体的意识中。但是应该承认,群体的意识远远不会和一般的意识相混淆,而且从各方面超出一般的意识。

因此,观察证实了假设。一方面,统计数据的规律性意味着有一些外在于个人的集体倾向;另一方面,在许多重要的实例中,我们可以直接观察到这种外在性。而且,对于任何承认个人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异质性的人来说,这种外在性一点也不奇怪。事实上,按照定义,社会状态只能从外部影响我们每一个人,因为社会状态不是来自我们个人的素质;由于社会状态是由外在于我们的因素构成的,(15)所以表现为与我们本身不同的另一种事物。当然,只要我们成为群体的一分子,和群体生活在一起,我们就会受到群体的影响;相反,由于我们有截然不同于群体的个性,所以我们不服从群体的制约,并且设法避开群体。但是由于没有人不同时过着这种双重生活,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时受到一种双重运动的推动。我们被引向社会方向,同时我们又按照我们的本性行事。因此,社会中的其他人影响我们,遏制我们的离心倾向,而我们则竭力影响其他人,以便抵消他们的影响。我们自己受到我们对其他人所施加的压力。两种力量相对峙。一种力量来自集体,力求征服个人;另一种力量来自个人,并且排斥前一种力量。第一种力量确实要比第二种力量强大得多,因为第一种力量是所有个人力量的联合;但是,由于这种力量也像个人的力量一样遭到抵制,所以有一部分消耗在形形式式的斗争中,对我们的影响就变形和削弱了。当这种力量十分强大时,当这种力量产生影响的环境经常出现时,这种力量还可以给个人的素质打上很深的烙印,产生某种相当活跃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一旦形成,便会和本能的自发性一道起作用;这便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的情况。但是,大多数社会思潮不是太弱就是过分间歇地与我们有联系,所以不能在我们的心中扎下根来。它们的影响是肤浅的,因此它们几乎完全停留在外部。由此可见,估量任何一种集体类型因素的方法,不是衡量它在个人意识中的大小并计算其平均值,而是应该计算其总值。这种估量方法所得出的结果还可能大大低于实际情况,因为这样只能得到减去它在个体化时的全部损耗的社会感情。

因此,认为我们的设想是烦琐哲学,指责这种设想把某种说不清的新的重要原则当作社会现象的基础,未免有点轻率。我们之所以拒绝承认社会现象的基础不是个人的意识,是因为社会现象的基础是所有个人意识联合起来形成的。这种基础既不是实体的也不是本体的,因为它只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但是它仍像构成它的成分一样真实,因为这些成分不是以另一种方式构成的,它们也是复合的。事实上,今天人们都知道,我是由许多没有我的意识结合而成的,而每一种基本意识又是无意识的生命单位的产物,就像每一个生命单位本身是由无生命的粒子组合而成一样。因此,如果心理学家和生物学家有理由认为他们所研究的现象是有充分根据的,只因为这些现象与低一级的因素联合在一起有关,那么在社会学中为什么会是另一种情况呢?只有那些没有放弃生命力和灵魂的假设的人才会认为这种根据是不充分的。因此,毫不奇怪,人们曾经认为应该对这种命题感到气愤:(16)一种信仰或一种社会实践可以独立于个人的表现而存在。在那里,我们当然不是想说社会可以没有个人而存在,人们可能不会怀疑我们会相信这种明显的无稽之谈。但是我们认为:1.由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群体是不同于单独的个人的实体;2.集体的心理状态产生于群体的本性并存在于群体之中,然后影响个人本身并在个人身上以一种新的形式形成一种完全内在的存在。

此外,这种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方式使人想起,当代动物学家倾向于认为个人与人种或种族也有类似的关系。理论很简单,按照这种理论,人种只不过是在时间中永远存在和在空间中普遍存在的个人。这种理论现在越来越被抛弃。实际上,这种理论与这样的事实相抵触:一个孤立的主体所发生的变异只有在非常罕见的、也许是不能肯定的情况下才变成特殊的变异。(17)种族的特点只有在整个种族中发生变化时才会在个人身上发生变化。因此,种族有某种现实性,由此产生出它在个人身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式,绝不是个人表现形式的普遍化。当然,我们不能认为这些学说已经最终得到证明。但是我们只需要使人明白,我们的社会学设想不是从另一个研究范畴中借来的,然而与那些最实证的科学也不是没有相似之处。

现在我们把这些观点用在自杀问题上;我们在本章开头作出的解答就会更加明确。

典型的道德无不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一定程度的反常在不同的社会中按不同比例的组合。因为社会生活既意味着个人有一定的个性,又意味着个人准备放弃这种个性,如果社会有此要求的话,还意味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进步的思想。因此,没有一个民族不同时存在着这三种思潮,这些思潮把人引向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方向。当这三种思潮互相克制时,道德因素处于一种使人不受自杀念头侵袭的均衡状态。但当其中之一的强度超过其余二种一定程度时,由于那些已经说过的原因,它便在个体化时成为自杀的诱因。

当然,这种思潮越强,就有更多的受它影响相当深的人去自杀,反之亦然。但是这种强度本身只能取决于以下三种原因:1.组成社会的个人的本性;2.个人联合的方式,即社会组织的性质;3.打乱集体生活的运转而没有改变它的基本结构的暂时性事件,例如民族危机和经济危机等等。至于个性,只有那些人人都有的个性才能起作用。因为那些纯属个人的或只有少数人才有的个性都淹没在大量的其他个性中;而且由于这些个性彼此不同,所以在形成集体现象的过程中互相中和、互相抵消。因此,只有人类的普遍特点才能产生某种影响。然而,这些特点几乎是不变的,即使能变,至少一个民族可能延续的几百年时间是不够的。因此,只有社会环境才能决定自杀人数的变化,因为只有社会环境才是可变的。这就是为什么只要社会不变,自杀的人数也保持不变的原因。这种稳定性并非由于引起自杀的精神状态不知为什么存在于一定数量的个人身上,而这些个人又不知什么原因把这种精神状态传给同样数量的仿效者。而是因为产生并保持这种稳定性的非个人原因是相同的。因为没有什么东西来改变社会单位聚集在一起的方式和它们的一致性。这些社会单位的作用和反作用是相同的,因此,表现出来的思想和感情也不会变化。

不过,这些思潮中的一种能够在整个社会中占如此大的优势,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十分罕见的。这种思潮总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找到有利于它发展的特殊条件,达到这样的强度。特别能刺激这种思潮的是某种社会条件、某种职业、某种宗教信仰。这就说明了自杀的两重性。当人们从自杀的外在表现来考虑时,往往只看到一系列独立的事件,因为自杀是在不同地点发生的,彼此没有明显的关系。然而,所有特殊情况的总和有它的统一性和它的特殊性,因为社会自杀率是每一种集体个性的特殊标志。这就是说,尽管容易发生自杀的特殊环境各不相同,以各种方式分散在整个国土上,然而,它们彼此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它们是同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就像同一个有机体的各种器官一样。因此,每一种特殊环境中的状态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状态;某种倾向达到的致病程度与这种倾向在整个社会机体中的强度有密切的关系。利他主义在军队中是强是弱要看它在平民百姓中的情况;(18)在新教地区,理性的个人主义更加发达,自杀的人更多,因为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余地方已经比较突出;如此等等。一切都是互相联系的。

但是,除了精神病之外,尽管没有什么个人状态可以被看成是自杀的决定性因素,然而,看来某种集体感情也不能影响个人,如果他们坚决抵制的话。因此,只要我们没有说明,在自杀的趋势发展的时候和地方,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容易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人们就可以认为上述解释不完整。

但是,假定这种巧合确实始终是必然的,一种集体倾向不能不顾任何先有的天赋以大力强加于个人,那么这种协调一致就是自行实现的,因为引起社会潮流的种种原因同时也影响个人,使他们的情绪适合于服从集体行动。这两类因素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它们甚至取决于同一个原因并表现这种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它们互相结合和互相适应的缘故。产生反常倾向和利己主义倾向的超级文明也有使神经系统变得过分脆弱的作用,因此神经系统甚至不能坚定地致力于一个明确的目标,更不能忍受任何纪律,更容易受暴怒和过分抑郁的影响。相反,原始人的过分利他主义所包含的低级文明却发展了一种有利于克己的冷漠性格。总之,由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个人,所以它在同样的程度上按照它的形象来塑造他们。因此,它所需要的材料是不会缺少的,因为可以说它亲手准备了这种材料。

现在我们可以更精确地想象个人因素在自杀的发生中起什么作用了。在同样的精神环境中,例如在同一种信仰中,或者在同一个部队中,或者在同一种职业中,某些个人受到影响而另一些则没有,至少一般地说,这无疑是因为大自然和各种事件所造成的前者的心理素质对自杀的趋势缺乏抵抗力。但是,这些条件之所以能促使这些人体现这种趋势,并不是因为这种趋势的特点和强度取决于这些条件,也不是因为在每年有这么多自杀者的群体中有这么多神经病患者。神经病只不过使后者更挡不住前者的诱惑。这就是临床医生和社会学家的观点大不相同的原由。前者历来只面对一些个别的、彼此孤立的情况。他往往认为,自杀者不是神经病患者就是酗酒者,而且用这两种精神变态之一来解释自杀。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是有道理的,因为一个人之所以自杀而不是他的邻居自杀,经常是出于这种原因。但是,一般地说,有一些人的自杀并非出于这种原因,尤其是每个社会在一定的时间里有一定数量的人自杀更不是出于这种原因。只观察个人的人必然看不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因为这种原因存在于个人之外。要发现这种原因,就必须超越个别的自杀者,看是什么东西使他们统一行动的。有人会反对说,如果没有足够多的神经衰弱者,社会原因就不可能产生它们的全部影响。但是,没有一个社会没有不同形式的神经衰弱者给自杀提供超出它所需要的候补者。只有某些人受到影响,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就是那些由于某些情况更接近悲观的潮流、因而更完全地受到这种潮流影响的人。

但是,还有最后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既然每年都有同样数量的自杀者,这就是说这种趋势并不是一下子影响所有它能够和应该影响的人。它在第二年要影响的人从现在起就已经存在;也是从现在起,他们大部分都已参与集体生活,因此已经处于它的影响下。那么它为什么暂时不影响他们呢?我们知道,这种趋势发挥它的全部影响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因为正像各个季节里社会活动的条件不相同,所以它在一年的不同时间里也在改变强度和方向。只有在一年的周期完成时,使它发生变化的各种环境才完全组合起来。但是,既然根据假设下一年只是重复上一年的情况,引起同样的组合,那么为什么第一年不能全部完成呢?用句俗话来说,为什么社会对它的债务只能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呢?

我们认为,说明这种延迟性的是时间影响自杀倾向的方式。时间是一个辅助性的因素,但又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们知道,从青年到壮年,自杀的倾向其实是不间断的,(19)而且在生命终结时往往比在生命开始强十倍。因此,促使一个人去自杀的集体力量只是一点一点地影响他。在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他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得更容易受集体力量的影响,这大概是因为需要多次重复的经验才能使他感到利己主义的生活或无止境的名利欲的空虚。这就是自杀者只能一批接一批地相继结束他们的生命的缘故。(20)

【注释】


(1)尤其是在他的这两部著作中:《论人及其官能的发展或社会物理学论文集》,共二卷,巴黎,1835年;《论社会制度及其规律》,巴黎,1848年。尽管凯特莱是第一个试图科学地解释这种规律性的人,但他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到这种规律性的人。道德统计学的真正奠基人是絮斯米尔希牧师,见他的著作:《从人的生、死和繁衍角度证明人类性别变化中神的安排》,共三卷,1742年。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参见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一部分;德罗比施:《道德统计学和人类的意志自由》,莱比锡,1867年(尤其是第1—58页);迈尔:《社会生活中的规律性》,慕尼黑,1877年;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90页以下。

(2)这些理由再一次证明,种族不能说明社会自杀率。实际上,种族类型也是一种属的类型,只包括大多数个人的共同特点。相反,自杀是一种例外的行为。因此,种族没有任何东西能引起自杀;否则,自杀就会有一种实际上并没有的普遍性。是不是可以说,尽管构成种族的任何因素实际上不可能被看成是自杀的充分原因,然而,种族按其性质来说可以使人们或多或少地容易受自杀原因的影响呢?但是,尽管事实证实了这种假设,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至少应该承认,种族类型是一种作用很小的因素,因为它的假设的影响不能表现在几乎全部情况中,而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明显地表现出来。总之,种族不能说明为什么在同一种族的100万人中,每年至多有100至200人自杀。

(3)这其实是德罗比施在他的著作中所阐述的见解。

(4)这种论点不仅适用于自杀,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加明显。这种论点以不同的形式同样适用于犯罪。实际上,罪犯和自杀者一样是一种特殊的人,因此,不是普通人的本性能够解释犯罪活动的。但是这和婚姻没有什么不同,尽管缔结婚姻的倾向要比杀人或自杀的倾向更普遍。在生命的每一个时期,结婚的人和同年龄的独身者相比只是少数。在法国,从25岁到30岁,即在结婚率最高的时期,每1000名男子和1000名女子中每年只有176名男子和135名女子结婚(1877—1881年期间)。因此,如果结婚的倾向——不要和喜欢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混为一谈——只是在一小部分人中才有足够的力量得到满足,那么就不是这种倾向在普通人中的强度能解释某一特定时刻的结婚率。实际情况是,就像在涉及自杀一样,统计数字所表示的不是个人情绪的强度,而是导致婚姻的集体力量的强度。

(5)况且自杀的统计数字也不是唯一的;正像上面的注释所说明的,道德统计学的所有事实都意味着这个结论。

(6)塔尔德:《社会学基础》,载于《国际社会学研究所年鉴》,第213页。

(7)我们说在迫不得已时是因为,问题的主要方面不能这样来解决。事实上,如果要解释这种连续性,重要的不仅是使人看到一个时期的习惯后来何以不被忘记,而且要使人看到这些习惯何以保留着它们的权威性,并且继续起作用。新的一代可能单纯通过个人之间的传授知道他们先辈的所作所为,他们并不因此也要这样做。那么是谁来强迫他们这样做的呢?是对习俗和祖先的权威的尊重吗?但是,这种连续性的原因不再是作为思想或行为载体的个人,而是这种完美的集体精神状态,这种集体精神状态在这样的民族中使祖先成为特别受尊重的对象。而且这种精神状态使个人敬服。就像自杀的倾向一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按照个人服从传统的不同程度,这种精神状态也有一定的强度。

(8)见《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2章。

(9)塔尔德:《社会学基础》,载于《国际社会学研究所年鉴》,第222页。

(10)见弗雷泽:《金枝》,第9页以下。

(11)为了避免任何不确切的解释,我们还要补充一点。我们并不因此而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一条界线。联合并不是一下子就建立起来,也不是一下子就产生影响的;它需要有时间做到这一点,因此,有些时候现实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我们是不间断地从一类行为过渡到另一类行为的,但是这不是对这些行为不加区别的理由。否则,世界上就没有什么不同的东西,至少人们会以为没有不同的类别,进化是连续不断的。

(12)我们认为,在这样解释以后,人们就再也不能指责我们想在社会学中用外部代替内部了。我们从外表出发,因为它是唯一可以直接看到的,但这是为了达到内部。这种过程当然是复杂的,但没有别的办法,如果我们不愿使研究不是针对我们想要研究的那类行为,而是针对个人感觉的话。

(13)要知道在一种社会里这种尊重的感情是否比在另一种社会里更强烈,不应该仅仅考虑镇压措施的内在暴力,而且应该考虑这种惩罚在刑罚中所占的位置。今天和前几个世纪一样,谋杀罪只被判处死刑。但是今天,单纯的死刑相对来说比较严重,因为它是极刑,而在从前,死刑可能是加重的惩罚。既然这种加重的惩罚不适用于普通的谋杀罪,所以普通的谋杀罪是较轻的惩罚的对象。

(14)物理学不必讨论对物质世界的创造者上帝的信仰,同样,道德学也不必讨论把上帝看作道德的创造者的教义。这个问题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必赞同任何解答。我们要关心的只是那些间接的原因。

(15)见本书第339页。

(16)见塔尔德的著作第212页。

(17)见德拉热:《原生质的结构》;魏斯曼:《遗传》和所有与魏斯曼的理论近似的理论。

(18)见本书第250—253页。

(19)不过,我们要指出,只有利他主义自杀十分罕见的欧洲社会才是这样不间断地存在。也许利他主义的自杀不是不间断地存在,而是可能在一个人最热心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壮年期达到顶点。这种自杀与杀人的关系证明了这种假设,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谈到。

(20)由于不想提出一个我们不必探讨的形而上学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指出,这种统计学理论没有义务否认人有各种各样的自由。相反,这种理论比把个人看成社会现象的根源更不能解决自由意志的问题。实际上,不管集体表现的规律性出于什么原因,这些原因不可能不产生影响,因为,否则的话,这些不变的影响就会任意变化。如果这些原因是个人所固有的,那么它们就不可能不影响这些个人。因此,在这种假设中,看不到摆脱最严格的决定论的办法。但是,如果人口统计资料的这种稳定性产生于某种外在于个人的力量,那么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这种力量可能不影响这些人而影响另一些人。这种力量要求一定数量的行为,而不是要求这些行为来自这些人或那些人。可以承认,这种力量遭到某些人的抵制而只能在另一些人身上得到满足。归根结蒂,我们的设想只是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心理的力量之外,再加上在外部像这些力量一样影响人的社会力量。因此,如果社会力量并不排斥人类的自由,那就没有理由认为前几种力量排斥人类的自由。两者所引起的问题是相同的。当一种流行病爆发时,它的强度预先就决定了由此而导致的死亡率的大小,但是并不由此而决定哪些人必定得病身亡。自杀的情况和引起自杀的趋势也是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