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经期刊佳作关注 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的缺陷及其治理研究

  三、今日财经期刊佳作关注  


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的缺陷及其治理研究


作者: 岳崴.  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20年04期

  导读  

摘要: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数字金融业态,市场需求旺盛,未来必然会长期作用于民间金融。网络借贷在发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是源于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的缺陷。网络借贷需要在规范经营中探索业务模式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加强监管协调,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因此,需要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在网络借贷中的应用,并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法制体系,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良好的网络借贷生态环境,以促进网络借贷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网络借贷; 金融科技生态; 网贷生态缺陷; 网贷生态治理;

引用格式岳崴.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的缺陷及其治理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0,41(04):2-8.

一、引 言

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借贷,即通常所称的P2P网贷,是数字金融业态之一。网络借贷起源于英国,2005年2月,世界上第一个P2P网贷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2007年我国第一个网络借贷平台 “拍拍贷”上线, 2013年余额宝的推出开启了我国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至2019年底,全国P2P机构累计达到6608家,累计成交量约为9万亿元,是全球网络借贷成交量最大的国家。但在我国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平台违约、“跑路”、倒闭等风险事件高发、频发,问题平台不断累积,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P2P平台出现“爆雷”潮,其中不乏有上百亿的平台“爆雷”,问题平台累积造成投资者损失可能高达上万亿元。2019年以来,全国多地取缔辖区内的网络借贷机构业务,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遭受重大挫折。

针对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以来,我国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经过三年多的专项整治,消除了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隐患,大部分P2P平台通过主动清盘、停业退出或转型发展等方式离开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大幅减少,截至2019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数由之前的6608家减少至343家。经过专项整治后的网络借贷行业下一步如何发展,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网络借贷是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新兴业态,是助力普惠金融服务的重要方式,其虽遇到重大挫折,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可提供大众化、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本质属性和金融科技发展的大方向。

国外关于网络借贷的研究主要讨论了以下三个问题:(1)对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放款人的决策过程进行建模并实证分析影响借贷结果的因素。如在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上,朋友网络或者社交纽带可以作为借款人信贷质量的信号[1,2];Prosper的放款人会使用软信息来提高其违约预测的能力[3],并提供放款人从众行为的证据[4,5]。还有研究分析欧洲和美国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基于性别或者种族的信贷歧视[6-8];探讨地理位置/距离在放款决策中的作用[9,10]。(2)网络借贷在现有信贷体系中的地位,即互联网借贷是传统银行借贷的替代还是补充。对于同一风险级别的借款人,美国的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的贷款利息较传统银行更低,且大约50%贷款发放给了居住在传统银行高集中度地区的借款人[11];有研究分别采用英国和美国互联网借贷的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借贷可以弥补区域融资鸿沟 [12,13];基于德国的数据研究发现,互联网借贷大多服务于那些传统银行不愿意或无法服务的高风险借款人[14]。(3)网络借贷对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以及对监管的影响。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2017)从微观金融风险和宏观金融风险两方面讨论了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影响金融稳定的传导机制,指出如果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依赖同一个(或少数几个)外部数据和算法提供商,那么,这种依赖可能导致关联风险[15,16]。Braggion等(2019)提供了一个互联网借贷可能削弱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证证据[17]。Philippon(2018)则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仅着眼于市场上现有的企业与商业模式,更应该关注如何制定政策以促进低杠杆技术的使用和新企业的进入[18]

国内近年来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网络借贷的作用、风险成因及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上:(1)网络借贷的作用。有研究认为,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在提升金融效率、缓解长尾群体融资需求缺口等方面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19];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冲击了传统银行业的发展,推高了传统银行的负债成本[20]。网络借贷可显著促进家庭信贷需求,并降低家庭信贷约束的概率[21];P2P平台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能力和价格发现功能,国家扶持并规范P2P行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22]。(2)网络借贷的风险成因。研究认为,网络借贷利率波动具有集聚性和风险累积效应[23];年化收益率高、没有第三方资金存管以及缺乏管理层信息披露是P2P问题平台的显著特征[24];借款利率对出借人没有起到明显的违约风险信号的作用[25];P2P问题平台存在利率高、业务集中度风险高、违约控制措施少等共性特征[26]。还有研究从理论上揭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爆发风险事件的内在机理[27],认为信息披露程度是影响平台风险的重要因素,信息披露程度越高的平台,其运营时间越长,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越低[28]。(3)网络借贷的监管。有研究发现,网络借贷行业中的平均利率波动、资金净流入量的波动以及待还金额波动等指标具有风险甄别作用[29];可以从实名认证、征信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入手来防范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互助行为的风险[30];对网络借贷采用“穿透式”监管很有必要,因为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弥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空白[31];还有研究分析了网络借贷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监管理念[32]

因此,有必要从金融科技生态视角和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的现实基础出发,研究整治后的网络借贷行业下一步如何在规范中创新发展,以构建良好的网络借贷生态环境,推动网络借贷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网络借贷市场需求依旧旺盛

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是未来金融发展的大趋势,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的新兴业态,可提供大众化、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改善传统金融对长尾群体金融服务的不足。互联网借贷模式未来必然会长期作用于民间金融。相关数据表明(见图1~3),网络借贷专项整治环境下的网络借贷市场需求依旧旺盛,其中2017年网络借贷行业出借人数达到5099.09万人,借款人数达到4322.54万人,交易量达到28048.49亿元。2019年出借人数和借款人数分别约为726万人和1156万人,成交量达到9649.11亿元,借款人数远高于出借人数,且行业平均借款期限自2014年以来一直呈现拉长的趋势,2019年网络借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5.42个月,较2018年拉长2.77个月(见图1~3)

图1 网络借贷行业各年出借人数、借款人数和待还余额

图2 网络借贷各年新增交易量

图3 网络借贷行业各年平均借款期限走势

截至2019年底,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达4915.91亿元。图4是网络借贷之家研究中心选取目前仍在运营且贷款余额靠前的80家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分析,发现这80家网贷平台贷款余额总计为4121.79亿元,其贷款余额占网络借贷行业总贷款余额的80%以上。其资产端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12月底,样本平台中没有抵押物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贷)已达到3555.54亿元,占比86.26%;中小微企业贷款为363.10亿元,占比8.81%(见图4)。一定程度说明了网络借贷可以改善传统金融对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等长尾群体金融服务的不足。

图4 网络借贷各业务类型的贷款余额

三、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缺陷分析

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存在严重问题,究其原因是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的缺陷造成的。

(一)网络借贷平台行为不规范,违规违法运作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专业素质总体偏低,平台经营者大多数擅长互联网技术,却缺乏金融专业素质,对借款人、贷款项目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缺乏金融专业经验,其中也有利用网络借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

为吸引投资者,几乎所有网贷平台都向出借人承诺高收益,刚性兑付。网贷之家数据表明,网络借贷长期综合收益率大大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见图5和表1)。其中2013年网络借贷综合收益率高达21.25%,是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708.33%;2016年网络借贷年综合收益率是同期商业银行基准利率的696.70%,是同期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的286.30%和260.60%;2017年P2P平台的年综合收益率是同期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的212.84%和202.36%。

图5 P2P网络借贷综合收益率与央行存款基准利率比较图

数据来源:平台综合收益率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2014-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存款基准利率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表1 商业银行利率、理财产品收益率与P2P网络借贷综合收益率

数据来源:(1)P2P网络借贷年综合收益率来源于网贷之家各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2)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是该年各三个月期的算术平均值,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年报;(3)存款基准利率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4)季度值通过月度平均值计算得到。

P2P综合收益率长期偏离正常收益率的状态不可能持续,高收益必然导致高风险。为追求高收益,不少平台资金进入高风险行业。据统计,“爆雷”的网络借贷平台中有近70%资金流入房地产行业,当宏观调控、流动性紧缩时,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难以按期还款,导致平台出现流动性风险,资金链断裂,直至引发网络借贷平台“爆雷”。

不少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将风险集中于平台自身。调查发现,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把标的期限分拆,造成期限错配。一些平台直接吸收客户资金,非法集资,形成自己的资金池,违规放贷,甚至虚构投资标的,骗取投资者持续投入资金;大量平台通过套利赚取收益,甚至挪用投资者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拆东墙补西墙”,成为庞氏骗局。

(二)相关监管缺失

自2007年我国成立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至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前,我国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处于自由发展的阶段。央行、银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没有出台过任何管理措施,更没有出台过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对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存在监管空白。加之极低的市场准入门槛,导致网络借贷平台无序、野蛮生长。大量P2P平台游走于法律边缘,甚至利用P2P平台从事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一直以来,我国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大型券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而对于网络借贷之类的新型金融机构,主要交由地方政府监管。而地方政府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相对分散,既有金融办,也有工商局、经信委、公安局、网信办等不同部门,而不同部门间对网络借贷监管又缺乏沟通与协调,网络借贷的监管呈现“碎片化”。

在同一地区的同一个网络借贷机构,同时被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割监管,监管机构分散所形成的部门利益博弈,导致对网络借贷监管低效,甚至产生监管空白。同时,各监管主体缺乏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由于各监管机构获取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角度不同,信息统计与报送的标准和口径不同,对于网络借贷风险在不同机构间的传导无法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影响了网络借贷风险的及时处置,降低了对网络借贷监管的效果。

(三)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个体网络借贷平台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但不是在案发前被规范处置,而是屡屡出现“卷款”“倒闭”等,这与我国征信基础设施建设缺失、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事前不能有效发挥风险防范作用密切相关。

我国2013年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但至今尚未建立起覆盖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广泛领域和范围的互联互通公用信用信息数据库,也没用形成互联网信用信息的征集、数据标准等统一规范,征信的运用程度也有限。

目前,我国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征信体系建设主要是以传统银行体系的信用信息数据为中心开展的。人行征信中心的信息收集渠道虽然覆盖面很广,接入的机构类型也十分多样,但截至2019年9月互联网金融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的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前,作为全国最大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人行征信中心并没有与市场上任何一家P2P平台实现数据的对接。借款人在P2P平台的借款及逾期记录并不会被同步纳入到人行征信中心的系统中;相应地,此前市场中的P2P平台也无法直接接入人行征信中心的系统查询借款人的征信报告,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样没有纳入。另根据百行征信2019年10月25日在数据共享推介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仍然没有接入百行征信系统,并且央行征信系统与百行征信系统也没有互通。

由于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网络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贷前不能有效识别借款人的信用,防范借款人贷前的逆向选择,也无法控制贷后的道德风险,导致众多网络借贷平台 “跑路”、倒闭前,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风险防范和规范处置措施。由于网络借贷机构没有接入央行征信和百行征信系统,导致对网络借贷中的失信人和逃废债者的惩治缺乏有效的征信数据支持,影响了对逃废债的打击。

(四)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

我国不少居民信用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民间借贷中欠钱不还、逃废债务事件屡屡发生。网络借贷中的借款人大多是中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经济实力较弱,难以在传统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还有部分人本身信用度不高,可能会被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甚至也有部分借款人主观上存在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意识。我国当前法律对社会失信行为尚未给出完整界定,对网络借贷领域借款人的违约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的催收、对恶意逃废债的打击都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故对网络借贷领域中的违约、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较为困难,影响了对失信人的惩戒和对恶意逃废债的打击。相对于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来说,违约的司法执行成本也较高,导致不能及时严厉打击逃废债,网络借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另外,前几年一些不合规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爆雷”潮在社会上影响极坏,形成“破窗效应”,影响了整个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和网络借贷中的信用负效应形成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大了个体网络借贷风险。

(五)网络借贷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

行业自律机制是网络借贷行政监管之外的市场监管补充,在规范网络借贷平台行为和保护网络借贷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自律发展严重滞后。虽然前几年民间自发成立了一些地区性的P2P行业协会,但其组织松散,约束力不足,没有形成网络借贷行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特别是在促进平台的信息披露、强化网络借贷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构成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和社会征信规范化的行业基础。

四、网络借贷生态缺陷的治理

(一)在规范经营中探索创新

网络借贷平台要规范经营,其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触碰负面清单管理中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自行设立资金池、不得承诺出借资金的保本保息和刚性兑付;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但平台自身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发售理财产品;网络借贷平台的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客户资金要由第三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存管;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要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同时,应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人公布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现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坏账率、逾期率、代偿金额等。

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网络借贷作为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新兴业态,其商业模式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应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积极探索网络借贷商业模式创新。包括网络借贷所能提供的产品品种、服务方式和管理创新,加强数字技术与金融的结合,加快网络借贷的技术创新,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多样化、大众化、低成本、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品种,拓展网络借贷普惠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要在网络借贷风险识别、动态监测、风险计量、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寻求技术突破。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在网贷领域中的应用。

(二)创新网络借贷监管方式

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域、跨行业的特征,业态风险外溢性较大,其业务管理涉及央行、银保监会等传统金融监管部门,还涉及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门、工商管理局等多部门的职责。现行审慎监管架构和传统监管手段无法适应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要求,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市场准入三大传统金融监管手段对网络借贷监管低效。因此,应创新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方式。

1.加强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央行、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要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落实各自监管责任。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借贷行业的行为监管,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贷平台的机构监管。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协调机制,包括央行、银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地方网贷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以及金融科技监管与传统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2.探索引入“监管沙盒”机制。2015年5月,英国政府推出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 Box)制度,旨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对金融创新业务进行测试监管。现已得到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响应推广,成为国际上对创新金融行为监管的新趋势。

我国在网络借贷行业监管中可探索引入“监管沙盒”机制,以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络借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一是鼓励和保护网络借贷金融服务中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实质性创新,避免盲目求新。二是切实加强对网络借贷业务中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低收入人群等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对参与测试的网络借贷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查,采取穿透式监管,包括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监管,透过表层判定业务本质属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消费者保护和赔偿计划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在网络借贷监管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及时识别网络借贷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网络借贷监管提供技术保障,主要体现在网络借贷业务中的数据收集、数据预处理、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等方面,可为网络借贷风险的识别、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风险处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三)完善征信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的社会征信基础设施是网络借贷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

1.加快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应用已经拓展到正规商业银行、税务、工商、公安、社保、民航、高铁等领域,还应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包括民间金融在内的更多领域和范围的互联互通公用信用信息系统,形成规范的互联网信用信息征集、主体标识和数据标准。鼓励有条件的社会信用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支持有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网络借贷机构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2.加快推进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和百行征信系统进程,实现两个征信系统的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金融部门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与地方政府的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共享。

3.提升征信管理水平,依法加快征信开放,扩大信用信息的运用程度,让有需要的网络借贷机构使用。

(四)完善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制度,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要尽快研究建立网络借贷中的合格借款人和出借人制度,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条件。网络借贷中的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实名注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借款人的融资项目应真实合法,禁止借款人的欺诈行为。网络借贷中的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要合法,出借人自身要具备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能自行承担网络借贷中产生的本息损失。对社会失信行为,法律上要有明确、完整的界定。对网络借贷中借款人违约的催收、失信人的惩戒、恶意逃废债务的制裁要尽快出台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加强对网络借贷领域违约、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切实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机制

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要尽快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加快组建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网络借贷行业标准和经营管理准则,推动网络借贷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网络借贷行业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化的约束力。营造网络借贷行业守法、诚信、自律、规范与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结 语

网络借贷可改善传统金融对小微企业、中低收入人群等长尾群体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具有旺盛的市场需求,未来必然会长期作用于民间金融。网络借贷需要在规范经营中探索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我国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呈现“碎片化”现象,现行审慎监管架构和传统监管手段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成效较低,应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协调。加强大数据等监管科技在网络借贷监管中的运用,探索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应完善社会征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金融部门的金融信用信息与地方政府的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社会信用信息的互通和信息共享。应加强对网络借贷领域违约、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推动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②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4-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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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岳 崴(1986—),男,湖南长沙市人,经济学博士,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金融科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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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康生活

【健康小贴士】含油脂较多的食物放时间久了,建议不要吃。如油类、糕点、鱼肉类的干腌制品、核桃、花生、瓜子等,就会产生一股又苦又麻、刺鼻难闻的味道,老百姓俗称"哈喇味"。这是因为油脂很容易被氧。


《现代财经-早读分享》是由《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总第16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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