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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不平等走向共同富裕——中国城乡户籍“非制度性歧视”的分解与弥合
导读
摘要:利用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CMDS2017),系统研究了城镇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农村户籍劳动力"非制度性歧视"问题以及市场均衡机制。研究发现: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公有和私有制部门均普遍存在对农村户籍劳动者的"非制度性歧视",工资差异约有52.16%来自于"非制度性歧视"";非制度性歧视"在均衡处存在的重要前提是用工主体利用异质性雇佣关系实现对劳动力的筛选以及对劳动力市场的隐性分割,进而通过人力资本积累的"增长效应"加速推动城镇户籍劳动者的相对劳动价格向更高水平收敛,导致"非制度性歧视"随时间变化逐渐内化为特征差异,成为城乡收入分配不平等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户籍制度;工资歧视;收入不平等;农民工;共同富裕; 引用格式:梁盛凯,陈池波.从收入不平等走向共同富裕——中国城乡户籍“非制度性歧视”的分解与弥合[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2,44(03):1-15.DOI:10.13781/j.cnki.1007-9556.2022.03.001.
一、引言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合理,即通过初次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形成更加合理的分配秩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2021年公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了要将技能型劳动者、农民工等群体作为持续增加收入的重点人群。可见,让更多的农民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是未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彰显了党和政府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快速的城镇化过程,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农民工的身份在城镇中实现非农就业,并成为城镇劳动力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25亿人。劳动力的城乡迁移以及在部门、区域间的流动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释放了巨大的人口红利,为我国经济的长期中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群体却未能充分享受相应的经济红利(王春超、荆琛,2012)[1],甚至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遭受不平等的工资歧视(董熙,2014)[2],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幸福感及健康状况(杨晶等,2019;Cai et al.,2021)[3,4]。回顾农民工就业制度的来龙去脉,多数学者将农民工遭受的收入不平等定义为“户籍歧视”(蔡昉等,2001)[5],学界也倾向于将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歧视归纳为“政府歧视”(蔡昉,2008)[6]。上述结论意味着歧视农民工问题是户籍制度的伴生问题,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落户门槛的降低,户籍歧视应该会得到逐步消解。但是,我们需要正视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从宏观层面来看,尽管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全面落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在逐步提高,但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仍持续在高位运行并呈稳定态势(Luo et al.,2020;田雅娟、甄力,2020)[7,8]。与城镇相比,农村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界定标准更低(阮敬等,2021)[9]。微观实证经验表明,工资收入差距是户籍歧视的重要方面(Mukhopadhaya,2013)[10],城镇劳动力市场对农村户籍劳动者的歧视程度有所提高(吴贾等,2015)[11]。户籍歧视在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群体之间构筑起难以逾越的藩篱,对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空间正义价值追求产生强烈冲击,成为横亘在实现共同富裕以及经济社会均衡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那么,本应随户籍制度改革而消解的户籍歧视为何会长期存在且呈现增多的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城乡户籍歧视的市场均衡机制是什么?我国应采用何种手段有效消除城乡户籍歧视,以缓解其对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冲击,实现共同富裕?这些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利用中国流动人口监测微观数据(CMDS2017),系统考察了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农村户籍劳动力“非制度性歧视”问题以及市场均衡机制。本研究的边际贡献和创新点主要包括:(1)在理论上,本文基于企业雇佣视角,通过构建企业绩效最大化约束模型,推导出城镇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非制度性歧视”(以工资歧视为切入点)的市场均衡机制;(2)在研究样本选取上,本文通过严格控制群体的来源,剥离了“前市场歧视”因素的干扰;(3)在研究内容上,本文测度了城镇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强度,并进行了市场均衡机制的实证检验。
二、文献综述
农民工歧视问题由来已久,农民工受到的歧视主要包括工资歧视、福利歧视、就业机会歧视、“前市场歧视”。工资歧视作为农民工就业待遇的核心问题已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同工不同酬是农民工遭受工资歧视的表现形式之一。现有文献对农民工工资歧视问题的研究,聚焦于工资歧视的测度与演化。早期的学者在分析户籍歧视时,主要对比了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之间的工资差距,发现尽管在改革进程中城镇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的岗位进入隔离有所减少,但部门分割依然普遍存在(余向华、陈雨娟,2012)[12],农民工的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民工的户籍歧视有增无减(吴贾等,2015)[11],并且国有企业对农民工的歧视程度高于民营企业(常进雄、赵海涛,2016)[13]。对此,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城镇劳动力市场虽然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户籍歧视,但其已在逐步减少(孙婧芳,2017)[14]。总体而言,城镇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户籍歧视。学界虽然普遍认为户籍制度分割是产生农民工歧视的主要原因(吴珊珊、孟凡强,2019)[15],但其对户籍歧视的演化方向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既然诸多经验研究表明户籍因素是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遭受歧视的主要原因,那么工资差距能否随着户籍的变更而弥合呢?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通过户籍变更获得居民身份的“农转非”居民群体虽然收入水平与农民工相比有所提高(郑冰岛、吴晓刚,2013)[16],但“农转非”群体的个人收入仍然比本地居民低10%以上,该差距有27.7%是户籍歧视所导致的(李云森,2016)[17],这说明户籍身份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实际上获得平等的机会(姚先国等,2016)[18]。进一步的研究显示,歧视程度随着分位数的变化呈现倒U形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于“外致型”的“农转非”群体而言,即使在户籍上实现了身份转换,其仍然面临人力资本劣势和就业歧视的双重压力(王鹏,2017)[19]。因此,与本地居民相比,“农转非”群体的贫困率更高(蒋和超,2017)[20]。从较长的时间维度来看,城镇融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农转非”群体与本地居民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杨汝岱、周靖详,2017)[21],户籍变更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工资歧视(许岩等,2020)[22],城镇劳动力市场可能还存在针对农村背景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
综上所述,学者们围绕户籍歧视展开的讨论仍然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是现有研究虽然证实了户籍歧视的存在,但在样本选择上没有区分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以及不同群体(“农转非”、本地居民、农民工)之间的歧视效应,无法明确户籍歧视的具体来源(是地域歧视、“制度性歧视”还是“非制度性歧视”,或是多重歧视的混合);二是现有研究在城乡户籍歧视的演化方向上未能取得一致性结论的原因在于,农民工群体可能受到“前市场歧视”因素的影响,即存在成长环境、教育质量等不可测量变量的随机干扰;三是统一户口所消除的制度性差异不能根本性地解决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这说明城镇劳动力市场可能存在针对农民工或具有农村背景的“农转非”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而“非制度性歧视”的程度如何、具有何种表现形式、如何导致歧视长期存在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论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当前城镇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农村劳动力“非制度性歧视”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歧视经济学最早是由Becker(1953)提出的,很多西方学者将歧视的本质看作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产物,是一种资源占有与分配的手段(Darity,2008;Akerlof et al.,2010)[23,24]。其中,工资歧视作为就业待遇的核心问题一直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户籍制度改革是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排头兵”,学界普遍认为农业转移人口遭受的工资歧视属于“制度性歧视”,具体表现为隐藏在城乡户籍背后的巨大政策福利差异(包括公共资源、就业机会、工资决定机制等)。不可否认的是,在20世纪末,这种由制度派生出来的就业不平等是农业转移人口受到工资歧视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户籍制度从形成发展阶段过渡到改革阶段,城乡就业政策趋于平等,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也逐渐覆盖流动人口。实践经验表明,农业户口转居民户口的条件不断放松,户籍身份转变的渠道逐渐增多,制度性阻碍基本消失。可以预见的是,工资歧视也应随着户籍分割制度的改革逐步得到消除。但现有研究表明,我国仍然存在双重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外来工人与本地工人的工资总体差异依然来源于工资中的不合理部分(王静等,2016)[25],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仍然是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且面临工资减损等不平等待遇。因此,以户籍为代表的“制度性歧视”并非简单地表现为就业制度的不平等,而是更鲜明地表现为长期户籍体制惯性所导致的经济社会资源、信息获取能力等人力资本积累的差异(姚先国等,2016)[26],也更直接地体现为户籍歧视所导致的城镇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失灵,即工资歧视的形成基础已由政府(管制)向市场(扭曲)延伸。可以说,工资歧视早已超出“制度性歧视”的范畴,而“非制度性歧视”(劳动力价格信号失灵的市场扭曲)极有可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1。
H1:城镇劳动力市场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
为了进一步勾勒出以上论断的逻辑链条,本文从市场用工主体(企业)招聘的角度,构建企业绩效最大化约束模型。假设劳动力市场存在农村户籍劳动力(本文的样本为农民工群体,下文统一以农民工群体指代农村户籍劳动力,用lr表示)和城镇户籍劳动力(本文的样本为“政策性农转非”群体,下文统一以“农转非”群体指代城镇户籍劳动力,用lc表示)两类劳动力群体,企业招聘这两类劳动力群体进行生产,总支出的预算为m,P1、P2分别表示农民工群体和“农转非”群体劳动力的使用价格(具体表示为工资),K表示资本,r表示资本的价格,α表示“农转非”群体的贡献度(产业份额、要素产出弹性)。根据国家计委测算的整体劳动力要素产出份额(约为0.2),本文构建的企业绩效最大化理论模型可以表述为:
企业绩效最大化问题可以通过构造拉格朗日函数来分析:
绩效最大化的条件为:
对上面三个方程求解,我们就可以得到劳动力需求函数:
由最终求解出来的劳动力需求函数可知,两类劳动力群体的需求函数是由要素贡献度(产出份额)α与劳动力价格P决定的,本文将进一步讨论城镇劳动力市场存在或不存在歧视情况下的劳动力需求变化。
(一)不存在歧视情况下的市场均衡
在不存在歧视的情况下,企业给予两类劳动力群体的报价相同,即P1=P2。
上式的经济学含义是,要素贡献率之比等于劳动力数量之比是企业获得最大绩效的解。因此,最终使企业绩效最大化的最优解是按群体劳动力数量比例(或随机)进行平等招聘,省去信息甄别成本,达到市场稳态均衡状态。
(二)存在歧视情况下的市场均衡
假如企业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歧视,那么两类劳动力的报价是不同的,此时P1<P2。
上式的经济学含义是,假如市场存在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要素贡献率之比大于劳动力数量(劳动边际替代率)之比就是企业获得绩效最大化的解。假设企业的总产出用Y表示,MPLC和MPLr分别表示“农转非”和农民工群体的边际生产率,两类群体的要素贡献率分别表示为(MPLC×lc)/Y和(MPLr×lr)/Y,根据以上推导结果,企业可以利用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实现绩效最大化目标。互补效应意味着改变两类劳动力的比例(提高农民工群体比例),可以抵消工资歧视所带来的绩效损失,企业每招聘一个“农转非”劳动力损失的绩效为P2-P1,故需多招聘P2/(P2-P1)数量的农民工来抵消绩效损失。替代效应是指提高“农转非”劳动力群体的要素贡献率,其在企业生产中具体体现为对两类劳动力的偏向性岗位分配、技能培训等,以使两类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率与工资水平一致,价格歧视的损失要由企业自身生产率的提高来弥补,即实现“农转非”群体对农民工群体的绩效替代,效用之比等于价格之差,μlc/μlr=P2-P1。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经济学理论提出歧视是有成本的。歧视理论中最著名的Becker假说提出,基于市场竞争理论,没有歧视倾向的企业会以更低的价格雇佣具有同等生产能力的劳动者,而歧视性雇主会受到市场的惩罚。互补效应会增加管理成本,同工不同酬的长期存在会造成内部冲突,这种不平等的、忽视农民工个人需求的管理制度会诱发个人在工作中的负面情绪,降低工作的积极性。从长期来看,歧视性雇主要为歧视行为“买单”(王旭辉,2020)[27],更重要的是,同工不同酬的制度安排会导致非制度成本上升,影响企业利润。在劳动力竞争市场上,劳动生产率较高、流动约束性较低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充分流动择业,实现按要素获得相应报酬。本文将进一步描述存在歧视情况下的劳动力流动规律,以更好地刻画户籍歧视下的劳动力流动效应。
劳动力市场可以划分为规范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WC0、WL0分别表示规范劳动力市场、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相应的劳动力市场需求为LC0、LL0,W1、W2为可能的歧视价格。当歧视价格为W2时,由于W2>WL0,接受价格歧视者(一般为低人力资本的农民工群体)将继续留在规范劳动力市场,而歧视厌恶者一般为拥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农民工,部分劳动力(工资减损幅度更大)将转移到次级劳动力市场。当歧视价格为W1时,由于W1<WL0,受歧视的劳动力将向次级劳动力市场转移就业或自愿失业,与歧视价格W2相比,歧视价格为W1时劳动力向次级劳动力市场转移的效应更强。但是,无论歧视价格是W1还是W2,其都会增加次级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导致供给曲线向右移动,进而降低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价格(W3),在劳动力自由流动效应的叠加下,企业的互补效应会被削弱,即遭受工资歧视且生产率较高的农民工将向次级劳动力市场流动,追求更高的劳动报酬。因此,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和“农转非”群体的特征差异被流动效应所平均,而“农转非”群体在两个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分布或者生产率更高的劳动力向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集聚,都会使替代效应进一步增强。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2。
H2: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与“农转非”群体不存在显著的特征差异。
为了使替代效应发挥作用,企业有动机优先为“农转非”群体提供更便利、更有效的人力资本投入,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上通过采取一系列隐性的异质性手段(如岗位异质性、与“农转非”群体签订劳动合同等),将户籍工资歧视隐藏在部门分割、岗位分割下形成的事实上的市场分割中,由此导致户籍工资歧视长期存在,进而为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推波助澜。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3。
H3:次级劳动力市场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均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遭受的“非制度性歧视”更严重。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的解释,人力资本投资的经济效益产出依附于劳动力,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员工人力资本积累的必要条件。因此,岗位稳定性与劳动报酬水平显著正相关(谌晓舟等,2020)[28],保持“农转非”群体的就业稳定性既是企业人力资本投资获得稳定、有效回报的前提,更是企业实行工资歧视、获得绩效补偿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地,人力资本投资(特别是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对生产率的影响既具有水平效应(整体提高“农转非”群体的劳动生产率),也具有增长效应(人力资本具有规模效应和知识溢出效应,随着工作经验的增加,人力资本的生产率增长速度会加速收敛至更高水平)。图2显示,初期两类劳动力群体的工资差异主要来源于工资歧视,而随着户籍变更期限的延长,“农转非”与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差异会发生分化并呈扩大的趋势,工资歧视逐步内化为特征差异,工资歧视的比例下降,特征差异的比例上升并成为主要的差距来源。因此,这种起源于制度分割的“非制度性歧视”极有可能随时间的变化内化为特征差异,成为收入不平等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基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说4。
H4:工资差异随时间变化不断扩大,一部分工资差异由“非制度性歧视”转化为特征差异,成为工资歧视在均衡处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四、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调查的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CMDS2017)。根据研究目的,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1)鉴于研究主题是户籍工资歧视,为了保证除户籍以外其他因素的一致性,本文以具有农业户口转居民户口经历(“政策性农转非”)的流动居民为处理组,以农业户籍的流动农民工为对照组,同时删除其他户口性质的样本;(2)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农民工的户籍工资歧视,即研究对象是通过务工获得收入的群体,故将就业身份为雇主和自营劳动者的样本删除,只保留雇员身份的样本;(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本文只保留年龄在16~60岁(含)的样本;(4)删除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经过一系列的处理,本文最终获得49 025个样本。
(二)变量界定
1.小时工资。本文主要研究户籍歧视,体现在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差异方面,故将因变量界定为务工人员的小时工资(元)。由于调查问卷没有直接涉及小时工资,参考常进雄(2016)[13]的做法,本文用每周工作小时数乘以4周作为劳动者每月工作小时数,用每月工资收入除以月工作小时数即可得到小时工资。本文对小时工资变量进行了5%的缩尾处理,以保证数据的平滑性。
2.户籍。本文将“政策性农转非”的样本赋值为1,代表城镇户籍流动人口群体,将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样本赋值为0,代表农民工流动人口群体。
3.工作经验。借鉴经典文献的做法,本文用年龄减去受教育年限再减6年得到工作经验,同时对受教育年限加6后小于16的样本用年龄减去16计算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小于0的直接用0代替其赋值(孟凡强等,2019)[29]。
4.其他控制变量。本文对影响收入的个人特征、流动特征、父母经历、职业、产业、地区等因素进行了控制,其中的个人特征变量包括教育、性别、婚姻、政治面貌、民族、健康水平。由于所有样本均为外出务工样本,本文将流动范围也纳入控制变量,以进一步控制政府公共服务异质性所带来的估计偏差。父母的经历对家庭成员有着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对于流动人口来说,父母的流动经历可以为子女提供就业信息与支持。因此,本文将父母的流动经历也作为控制变量之一。
由表1的数据对比分析可知,在严格控制了样本来源后,农民工与“农转非”群体的个人特征呈现出相对的一致性,其差异主要体现在教育水平、工作经验、职业分布方面。具体而言,“农转非”群体的教育水平为普遍接受过高中教育,而农民工群体的教育水平为普遍接受过小学教育。与之相对应,“农转非”群体的平均工作经验要比农民工少2.74年。在职业分布方面,“农转非”群体成为管理者及办事员的比例达到5.83%,而农民工群体的这一比例仅为1.60%,但“农转非”群体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比例低于农民工群体。
(三)实证策略
在当前的户籍政策指导下,我国同时存在农业、非农业、农业转居民(“农转非”)、非农业转居民、居民、其他等多种户口类型。现有文献在开展城乡收入差距及户籍歧视问题研究时,多是对比农业户口群体与城镇居民户口群体、“农转非”群体与城镇居民群体之间的差异。可以肯定的是,不同的户口类型除了户口获得途径不一致外,其隐藏在户籍背后的“前市场歧视”可能是产生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Demurger et al.,2009),这种“前市场歧视”下的收入差距在20世纪70年代后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王智勇,2012)。此外,就业经历、生活环境、社会关系等引致“前市场歧视”的基础因素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分解户籍工资歧视时的样本选取是获得准确估计结果的关键。本文根据是否为本地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分组,并对本地人口与流动人口或者本地人口之间的样本进行比较,得到由三部分组成的工资差异:一是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非制度性歧视”;二是户籍制度背后的就业制度、公共资源差异所引致的工资差异,即“制度性歧视”;三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地域歧视。此时,工资歧视的真正来源是无法区分的,因为流动人口属于外来人口,其在城镇中享受的制度性就业政策基本一致。如果我们在流动人口之间进行比较,则有利于剥离“制度性歧视”及地域歧视,得到较为“纯净”的“非制度性歧视”效应。在考察流动人口时,由于外来人口的样本特征差异会导致估计结果有偏,我们还需要对流动人口的来源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流动人口的来源可以分为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即农民工)、“农转非”居民流动人口。将城镇居民流动人口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农转非”流动人口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人力资本差异等“前市场歧视”所导致的户籍工资歧视依然存在,这种歧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特征差异(更多的是人力资本差异)所导致的工资歧视,因此,流动人口的来源背景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控制。本文选取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农民工)和“农转非”流动人口作为对比样本,并且对“农转非”流动人口样本只选择通过征地和户口改革两种途径获得居民户口的“农转非”居民群体,构建同质劳动力市场,组建研究样本池(通过征地、户口改革两种途径实现户籍更换的被称为“政策性农转非”,通过升学、招工、参军、转干等途径实现户籍更换的被称为“选择性农转非”)。其原因在于,农村出身的人实现户籍更换的过程可能存在较严重的样本自选择问题,由于跨越户籍制度障碍获得居民户口的能力不同,通过自选择“农转非”的这部分群体往往是农村社会中的“精英”,其自身的能力禀赋存在显著差异,这会影响我们对户籍制度社会分层后果的估计,并且其可能是产生工资差异的重要原因。“政策性农转非”仅仅是因征地、户口改革等外在因素被动成为居民户口,这部分“农转非”群体与农民工群体有着相似的出身背景和生活环境,并且都会受到“前市场歧视”的影响,他们的差别仅仅是“政策性农转非”群体披上了居民户籍的外衣,故将这两部分群体作为样本进行比较,可以剥离“制度性歧视”,也更能消除个人禀赋差异和“前市场歧视”所带来的自选择偏差,从而得到“纯净”的“非制度性歧视”效应。
(四)经验性分析框架
1.Bootstrap自我抽样增广样本统计。Bootstrap是一种通过估计统计量方差进行区间估计的统计方法,它可以解决小样本统计精度问题。其基本思想是,通过重复多次的有放回抽样获得经验样本,并在求出平均值的置信区间后获得每个经验样本的计算平均值,再利用分位数计算获得置信区间,在有足够样本且重复多次有放回抽样统计后,Bootstrap抽样就可以无偏接近总体分布,保证估计结果无偏。由于样本对象中的“政策性农转非”群体受限于政策实施的特殊性,其样本量少于农民工群体,本文在进行分析之前利用Bootstrap对这两类群体的均方根误差(RMSE)进行标准误分析(RMSE表示预测值与观测值之间残差的样本标准差,RMSE越小,说明群体数据的测量精度越高),以判断两类群体的可比性。RMSE的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m是实际观测样本,xi是第i个实例的所有特征值的向量,yi是期待该实例的输出值。
2.分位数回归。分位数回归不会依赖“正态性分布”等假定,能够在考虑个体异质性的基础上识别分布差异,从而获得更多的结构性认知。因此,本文在进行工资分解之前利用分位数回归分析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与“农转非”群体工资形成机制的系统性差异,揭示工资效应的分布情况。分位数回归方程如下:
其中:Yi为小时工资,Hi为户籍变量(虚拟变量,“农转非”群体赋值为1,农民工群体赋值为0),Xi为因素向量(包括年龄、性别、婚姻、民族、健康水平、流动范围、父母流动经历、职业、产业、地域等变量);上标T表示分位数(本文估计了0.25、0.5、0.75分位数上的工资分布);εi为残差项,代表个人偏好等无法测量的变量;QTεi指残差变量ε的T分位数,其对应的分位数回归系数可利用下式求出:
ρT(u)为检验函数,I(.)为示性函数。
3.Oaxaca-Blinder分解。本文采用OaxacaBlinder分解对户籍工资歧视进行分析,首先估计各个群体的工资方程,即使用如下扩展的明瑟方程(Mincer,1974)估计工资收入:
其中,h代表不同户籍的劳动力群体(b和w分别表示农民工和“政策性农转非”居民户籍),Y表示某种户籍人口小时工资收入,Xh为个体教育与工作经验特征向量,Mh为个体其他特征向量(包括年龄、性别、婚姻、民族、健康水平、流动范围、父母流动经历、职业、产业、地域),通过线性回归即可得到不同群体的估计收入。
得到系数估计值之后,本文进一步分解两类群体之间的估计收入差异。工资估计值的差异可以表示为:
对上式进行转换可以得到:
上式中,农民工与“农转非”群体的工资差距被分解为两个部分:是工资差距的构成效应,反映农民工和“农转非”两类群体禀赋差异所导致的工资差异,其被称为可解释部分;是工资差距的结构效应,其中,表达式可以估计“农转非”居民从歧视性工资体系中获得的工资溢价部分,表达式可以估计农民工在歧视性工资体系中遭受的工资减损。式中的最后部分表示未观察到的因素对两类群体工资差距的影响。以上除可解释部分外的两个部分构成不可解释部分,代表这部分工资差距是对不同群体的区别对待。为了解决基准问题,本文在进行Oaxaca-Blinder分解时,构建了加权平均的指数基准,以避免“无歧视工资结构”所导致的估计结果有偏问题。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样本分布对比———基于Bootstrap抽样统计
为了验证“农非转”群体和农民工群体数据分布的可靠性及可比性,本文利用Bootstrap抽样统计对均方根误差(RMSE)进行抽样检验。从表2给出的100次、500次、1 000次、2 000次抽样统计结果来看,在不同的抽样次数下,系数均保持不变,均方根误差(RMSE)和置信区间也没有发生大的变动,而且都通过了1%显著性水平的检验。以上结果说明,尽管“政策性农转非”样本量少于农民工群体样本量,但两类群体的样本都能无偏接近总体分布,从而保证了两类群体的可比性。
(二)工资决定机制的系统性差异———基于分组的QR分析
本文将样本按户籍分为农民工和“农转非”两组进行分位数回归,以分析两类户籍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决定机制,结果如表3所示。
1.教育因素的影响差异。教育水平作为人力资本的基本体现,是影响工资收入的重要因素。农民工群体的教育水平在不同的分位数上均显著为正,且其影响系数远大于“农转非”群体的影响系数,随着分位数的提高,教育水平的边际影响呈上升趋势,在高收入水平劳动力市场,教育的回报率更高,而“农转非”群体的教育水平在所有收入分位数上均不显著,说明农民工群体提升自身教育程度的收入激励更大,教育对两类群体的工资效应存在明显差异。
2.工作经验的影响差异。农民工群体和“农转非”群体的工作经验系数在两类群体所有收入分位数上(“农转非”群体在75%分位数上不显著)均为负,且通过了1%显著性水平的检验。描述性统计分析的数据显示,超过90%的农民工在城镇中的次级劳动力市场成为商业服务人员、生产运输人员及无固定职业者,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工厂成为雇员,由于工作技能要求较低、可替代性较高,工作经验的积累对提高工人相对劳动价格的作用有限,且随着产业迭代升级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普及,中低技能工人面临较大的压力(康茜、林光华,2021)。“农转非”群体从事管理员、办事员等高收入职业的比例显著高于农民工群体,这与“农转非”群体75%分位数上的不显著相对应。可见,工资水平不仅与工作年限相关,较强的适应能力以及与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产业技能更是影响工资水平的关键。
3.部门性质的影响差异。表3的结果显示,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在25%和50%收入分位数上,农民工群体为公有制部门提供劳动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进入该部门的激励也更大,但对于“农转非”群体而言,公有制部门变量并不显著。整体来看,农民工群体在公有制部门能够获得比私有制部门更高的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进入公有制部门的激励更大,而“农转非”群体在公有制部门和私有制部门获得的收入并无显著差异。这种系数和显著性的差异说明,我国既存在显著的户籍分割,也存在较明显的部门分割,且部门分割隐藏在户籍分割之下,这两者是相互影响的。
4.职业性质的影响差异。职业性质对两类群体收入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在所有收入分位数上,其岗位属于管理者及办事员、商业服务人员、生产运输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系数均为正且非常显著,农民工进入以上岗位的激励也非常大,但对于“农转非”群体而言,其成为管理者及办事员、商业服务人员、生产运输人员的收入激励并不显著,成为专业技术人员也仅在25%收入分位数上显著为正,而在中高收入层次上系数并不显著。上述结果意味着,农民工群体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而“农转非”群体的市场化程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其仅体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即“农转非”群体在不同职业上的工资分布更加平滑,在“农转非”群体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农民工群体的前提下,这恰恰说明不同岗位上的“农转非”群体要比农民工群体更有收入优势,即岗位工资决定方面也存在较明显的户籍分割。
5.其他因素的影响差异。在两类群体各年度的分位点上,个人年龄越大,收入越高。已婚及父母的流动经验对两类群体均具有工资溢价效应,男性的收入显著高于女性,女性受到了工资歧视,这与王美艳(2005)得出的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分割的结论一致。进一步的对比分析显示,收入水平越高,女性受到的工资歧视程度也越高。农民工群体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收入激励更大,而“农转非”群体并无显著差异。此外,政治面貌、健康水平、地区变量对工资的影响效应也存在一定的户籍之别。
为了验证分位数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利用传统线性回归对不同群体进行了全样本回归对比分析,结果列示于表3中。可以看出,线性回归结果与分位数回归结果的显著性趋势基本一致,不同分位点回归系数的正负号与线性回归的结果完全一致,而且分位数回归由于使用残差绝对值的加权平均作为最小化的目标函数弱化了极端值的影响,揭示了不同分位点上回归分布函数的异质性,说明结果是稳健的。总之,尽管农民工与“农转非”群体具有相似的人力资本背景,但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仍然存在显著的系统性差异,并且这种系统性差异下隐藏的职业分割、部门分割、教育回报分割与户籍歧视交织在一起,同工不同酬体现在劳动力市场的方方面面,这种歧视往往披着“市场经济”的合理外衣并且通过一系列异质性手段达到市场均衡,导致工资歧视的来源更难被识别,其已成为工资歧视长期存在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与理论分析中的部门分割预期一致。
(三)工资的分解与分析———基于OaxacaBlinder分解
前文通过分位数回归考察了农民工和“农转非”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不同工资决定机制,那么,不同的工资决定机制会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后果?有多少差异是来源于“非制度性歧视”的?本文采用Oaxaca-Blinder分解估计农民工群体工资歧视的总体强度,结果如表4所示。
总体而言,农民工群体的平均小时工资为17.196元,而“农转非”群体的平均小时工资为21.552元,收入差距达到25.32%。其中,可解释部分的比例为46.75%~47.84%,而不可解释部分的比例为52.16%~53.25%。将不同的个人变量以及职业、产业、所在地区特征纳入模型后,模型结果基本不变,即结果十分稳健。这说明当前的城镇劳动力市场确实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实证结果与理论预期一致,从而验证了研究假说1。进一步的分析显示,在可解释部分中,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是最主要的工资差异贡献,工作经验的劳动报酬率差异远大于教育水平,尽管“农转非”群体的工作年限整体低于农民工群体,但工作经验成为重要的特征差异来源,说明教育水平与工作经验可能存在“协同效应”,较高的教育水平可以强化工作经验的作用,推动劳动生产率向更高水平收敛。在不可解释部分中,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歧视主要来源于民族、流动范围、职业及地区因素,这进一步说明当前的“非制度性歧视”隐蔽在职业分割及地域歧视之下。
(四)工资分解的异质性———基于两部门的比较
已有研究表明户籍歧视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差异,那么“非制度性歧视”在不同部门之间是否同样存在异质性呢?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本文将样本划分为公有制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等、社团/民办组织)和私有制部门(股份/联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其他单位等),根据不同的部门对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歧视进行分解。从表5的结果来看,公有制部门的整体工资水平高于私有制部门,无论是公有制部门还是私有制部门都存在“非制度性歧视”,是工资差异的主要来源,而且总体工资差异、可解释部分、不可解释部分的贡献率相差不大。总体而言,“非制度性歧视”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同部门中显著存在,呈现“非制度性歧视”、市场扭曲和部门分割等多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局面。
(五)户籍歧视的市场均衡———歧视手段与演化
1.户籍歧视的手段:劳动力市场的隐性分割。当前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主要体现为劳动力价格信号失灵所导致的市场扭曲。理论分析表明,异质性雇佣关系是引致市场扭曲、形成新的工资决定机制的重要前提,这意味着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对两类群体的工资歧视,而雇佣关系不稳定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可以通过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市场均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同工同酬仅仅是以同属于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其他“农转非”群体为参照的局部均衡,从更大的劳动力市场范围来看,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平均收入仍然低于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
根据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以及国际劳动组织(ILO)的相关定义,本文参考张娟和郝勇(2021)的做法,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雇主的样本)和次级劳动力市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雇主的样本),并分别分解其工资差异。结果显示,在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关系更为稳定的规范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和“农转非”群体的平均工资均显著高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次级劳动力市场,而且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工资差异远大于次级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分析工资差距来源可以发现,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全部不可解释部分稍大于次级劳动力市场,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差异为正,且不显著(就平均值而言,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回报甚至高于“农转非”群体),工资差异全部来源于不可解释部分(贡献率达到113.05%),不可解释部分掩盖了部分特征差异,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差异来源于特征差异(52.92%)及不可解释部分(47.08%)。该结果的经济学含义是,次级劳动力市场不存在显著的特征差异,而规范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均存在对农民工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且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非制度性歧视”更为严重,这就验证了本文的研究假说2和假说3。显然,在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薪酬,但同工同酬的目标尚未实现,特征差异与“非制度性歧视”叠加在一起,而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尽管局部均衡已经实现,但均衡点并不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上,而是偏向左上方的公平优先且位于生产可能性曲线内部,从而损失了部分经济效率。以上分析表明,异质性雇佣关系是隐藏户籍工资歧视的重要手段。
2.户籍歧视的扩大化———“非制度性歧视”的内化过程。既然城镇劳动力市场存在对农民工的“非制度性歧视”,那么这种歧视在时间维度上有何规律?到底是何种因素导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本文根据城镇户口的获取时间划分样本,分别估计不同时期“农转非”与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差异以及“非制度性歧视”效应。结果显示,无论是在短期还是在中长期内,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小时工资绝对差从中期到长期存在较大幅度的扩大。从歧视来源来看,可解释部分的贡献率随着户籍变更年限的增加从39.47%提高到50.09%,而不可解释部分的贡献率随着户籍变更年限的增加从60.53%下降到49.91%,工资差距持续扩大主要源于不可解释部分(工资歧视)转变成可解释部分(特征差异),即呈现出“非制度性歧视”内化的过程。进一步分解工资差异来源可以发现,短期内不可解释部分的贡献率高达60.53%,而且教育与工作经验是可解释和不可解释部分的主要来源,但中长期内的教育水平与工作经验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这两者并不是“非制度性歧视”的主要来源。与此相对应,可解释部分教育回报率的解释力度有所提升。总之,随着户籍变更年限的增加,“农转非”与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差异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这两类群体的工资差异源于“非制度性歧视”转变为特征差异,经过长时间的人力资本差异积累后,教育的劳动报酬率的提高将不可解释部分逐步内化为可解释部分,这也解释了“非制度性歧视”的市场扭曲所引致的工资歧视一旦形成,将难以在短期内消解,并且可能通过具有歧视性的企业“绩效补偿机制”传导并增强市场扭曲效应,成为工资歧视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由此,本文的研究假说4得到验证。
(六)稳健性检验:倾向得分匹配(PSM)
尽管本文在进行Oaxaca-Blinder分解时,通过构建加权平均的指数基准避免“无歧视工资结构”所导致的估计结果有偏问题,但加权法仍然可能低估歧视效应(Fortin et al.,2011)。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模型设定偏差、多重共线性等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本文进行了PSM匹配。PSM倾向得分匹配有K近邻匹配、一对一匹配、一对多匹配等匹配方法,考虑到样本池中的“政策性农转非”群体样本量小于农民工群体样本量,采用一对一匹配方法将会使控制组失去较多的观测值,本文采用一对多匹配方法进行估计,同时采用其他匹配方法进行估计结果对比。表8的PSM估计结果显示,无论是总体差异还是异质性回归,两类群体的工资差异都是显著存在的,并且匹配前的工资差异程度与前文通过Oaxaca-Blinder分解得到的总体工资差异完全一致,而匹配后的ATT效应与前文通过Oaxaca-Blinder分解得到的全部不可解释差异部分也基本一致,这说明Oaxaca-Blinder分解的基准问题对本文的研究结果影响不大,分解结果是稳健的。
六、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人口大规模向城镇迁移深刻地影响着城镇劳动力市场结构,加剧了城镇社会格局的分化。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收入不平等为显著特征的户籍歧视长期存在并有扩大化趋势。在我国进入第二个“一百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段,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成为新阶段收入分配领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消除城乡户籍歧视成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的民生诉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不同部门对农村户籍劳动者的“非制度性歧视”仍普遍存在,其已成为户籍歧视的重要来源。基于此,本文对当前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制度性歧视”进行了测度,系统研究了其形成机理以及市场均衡机制,并得出三个主要结论。(1)总体而言,即使在保持控制样本来源一致的前提下,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转非”群体与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决定机制仍然存在系统性差异,主要体现为职业分割、教育报酬率差异以及部门分割,户籍歧视与这些系统性差异交织在一起变得更加隐蔽。(2)工资分解结果显示,农民工群体受到的“非制度性歧视”强度为52.16%,其已成为城乡户籍歧视的重要来源。教育和工作经验是特征差异的主要来源,而“非制度性歧视”主要来源于包括流动范围、职业、就业地区等在内的个人就业经历,呈现出显著的“市场歧视”特征。与已有研究提出的城乡户籍“制度性歧视”在公有制部门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不同,本文的研究显示,“非制度性歧视”在公有制部门和私有制部门中均普遍存在且差异不大。(3)从“非制度性歧视”的市场均衡机制来看,异质性雇佣关系是对农民工群体产生“非制度性歧视”的重要前提,表现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差异达到次级劳动力市场的两倍以上,劳动合同签订成为企业实行价格歧视的重要手段。时间维度下户籍歧视的演化规律是,随着时间的变化,总体工资差距在持续扩大,可解释部分的贡献率逐渐提高,成为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而“非制度性歧视”的贡献率逐渐下降,即“非制度性歧视”已内化为特征差异,成为收入不平等无法弥合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总体工资差距从短期内的每小时工资3.499元扩大到长期内的5.066元,可解释部分的贡献率从39.47%提高到50.09%,而不可解释部分的贡献率从60.53%下降到49.91%。
(二)理论启示与政策含义
第一,与已有研究提出的当前市场可能存在对农村户籍人口的“非制度性歧视”相比,本文的研究进一步揭示了农村户籍劳动者工资歧视的来源,测度了当前城镇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群体的“非制度性歧视”强度,这些经验证据不仅可以深化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而且可以为未来的户籍制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第二,与“制度性歧视”不同,“非制度性歧视”来源于但不局限于户籍,个体的流动和就业经历也是市场歧视产生的重要依据,这对于我们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探索弥合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第三,本文从企业的视角推导出绩效补偿机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城乡户籍歧视长期存在的市场均衡条件、手段及演化规律,并利用微观数据进行了验证,为消除户籍歧视提供了决策参考。虽然工资歧视起源于户籍分割,但户籍制度改革是否真正起到作用取决于劳动力能否在劳动力市场上保持有效的自由流动。我国在加快清除户籍歧视制度性根源的同时,应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加强内部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别是抑制市场主体以劳动合同为手段的异质性雇佣关系对劳动力的筛选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隐性分割作用,破除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户籍歧视的固化制度安排,推进就业体制转轨,以实现城镇化过程中的价值空间正义追求和共同富裕。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囿于“政策性农转非”个体连续性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在实证分析中采用了横截面数据,未能从更全面(包括个人人力资本的积累过程)的角度进行剖析。因此,本文对城镇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非制度性歧视”的来源及成因分析仍不够深入,今后应进一步收集相关数据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王春超,荆琛.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对经济产出的贡献与收益分享[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2):144-153.
[2]董熙.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民工工资歧视状况与解决路径[J].经济体制改革,2014(6):77-81.
[3]杨晶,孙飞,申云.收入不平等会剥夺农民幸福感吗---基于社会资本调节效应的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9,41(7):1-13.
[4]Cai W C,Deng Y J,Zhang H Y,et al.Does Income Inequality Impair Health?Evidence from Rural China[J].AgricultureBasel,2021,11(3):203.
[5]蔡昉,都阳,王美艳.户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保护[J].经济研究,2001(12):41-49,91.
[6]蔡昉.劳动力市场转型和发育的中国经验[J].中国发展观察,2008(9):15-17.
[7]Luo C L,Li S,Sicular T.The Long-Term Evolution of National Income Inequality and Rural Poverty in China[J].China Economic Review,2020(62):101465.
[8]田雅娟,甄力.迈向共同富裕:收入视角下的演进分析[J].统计学报,2020,1(5):61-68.
[9]阮敬,王继田,刘雅楠.中等收入群体与橄榄型收入格局的结构演化---基于推动共同富裕的研究背景[J].统计学报,2021,2(1):1-15.
[10]Mukhopadhaya P.Trends in Income Inequality in China:The Effects of Various Sources of Income[J].Journal of the Asia Pacific Economy,2013,18(2):304-317.
[11]吴贾,姚先国,张俊森.城乡户籍歧视是否趋于止步---来自改革进程中的经验证据:1989-2011[J].经济研究,2015,50(11):148-160.
[12]余向华,陈雪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户籍分割效应及其变迁---工资差异与机会差异双重视角下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12,47(12):97-110.
[13]常进雄,赵海涛.所有制性质对农村户籍劳动力与城镇户籍劳动力工资差距的影响研究[J].经济学(季刊),2016,15(2):627-646.
[14]孙婧芳.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户籍歧视的变化:农民工的就业与工资[J].经济研究,2017,52(8):171-186.
[15]吴珊珊,孟凡强.农民工歧视与反歧视问题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9(4):99-111.
[16]郑冰岛,吴晓刚.户口、“农转非”与中国城市居民中的收入不平等[J].社会学研究,2013,28(1):160-181,244.
[17]李云森.统一户口、劳动力市场歧视与城镇居民收入差异---基于Oaxaca-Blinder分解的实证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6(3):17-29.
[18]姚先国,叶环宝,钱雪亚,等.公民身份与机会平等:基于“农转非”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6(8):50-59.
[19]王鹏.“农转非”、人力资本回报与收入不平等---基于分位数回归分解的方法[J].社会,2017,37(5):217-241.
[20]蒋和超.城镇化过程中农转非居民的贫困消减[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1):75-85.
[21]杨汝岱,周靖祥.户籍转变与身份融合:来自CFPS的证据[J].消费经济,2017,33(1):18-30.
[22]许岩,付小鹏,宋瑛.“市民化”之后:户籍变更能否消除工资歧视[J].农业技术经济,2020(8):82-100.
[23]Darity W.Stratification Economics:Context Versus Culture and the Reparations Controversy[J].University of Kansas Law Review,2008,57(4):795-811.
[24]Akerlof G A,Kranton R E.Identity Economics:How Our Identities Shape Our Work,Wages,and Well-being[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0.
[25]王静,张卓,武舜臣.双重分割视角下城市劳动力市场工资差异比较分析---基于2013年八城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J].南开经济研究,2016(2):25-40.
[26]姚先国,叶环宝,钱雪亚.人力资本与居住证:新制度下的城乡差异观察[J].广东社会科学,2016(2):5-11.
[27]王旭辉.劳动力市场歧视成本究竟谁买单?[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1):45-52.
[28]谌晓舟,王树椿,谌新民.就业稳定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基于广东顺德的调研数据[J].劳动经济评论,2020,13(2):233-252.
[29]孟凡强,万海远,吴珊珊.所有制分割、户籍歧视与代际城乡工资差异[J].当代财经,2019(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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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经-早读分享》是由《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总第22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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