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黄老帛书》执道、循理、审时、守度的理性思维

第二节 《黄老帛书》执道、循理、审时、守度的理性思维

一、何谓“执道”?

所谓的“执道”,就是指只有在认识并且掌握了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性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以大局为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然后“为天下正”。所以,《黄老帛书》叙述说:“故唯执(道)者,能上明于天之反,而中达君臣之半(畔),富密察于万物之所始终,而弗为主,故能至素至精,悎(浩)弥无刑(形),然后可以为天下正。”(《经法·道法》)这就是说,“执道者”只有明白“天道极而反”的基本法则,清楚了解“君道”与“臣道”的区分,周密地观察事物的变化及其过程,不抱先入为主之见,才能使思想更开阔,认识更深刻,进而使自己所把握的是非界限更准确。因此,这里说的“执道”,就是抓住事物根本。《黄老帛书》说:“正者,事之根也。执道循理,必从本始。”(《经法·四度》)也就是说,所谓的“正”,就是要抓住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因此,所谓的“执道”,就是要具体地为观察客观对象制定出纲领性的指导原则。

《黄老帛书》认为,“执道”的关键是审定“形名”。此所谓“刑(形)名已定,逆顺有立(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是故万举不失理,论天下而无遗策”(《经法·论约》)。在这里,《黄老帛书》似乎已经为人们提供了一条十分重要的理论原则,这就是人们只要认识并且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够依据事物转化的一定条件办事而不会违背客观规律,即不强办不能之事做到万举不失理;在制订计划、方案和谈论天下事时,也不会出现重大的遗失。这里说的“天地之恒道”,就是指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能密切地注意依据一定条件向相反的方面转化的辩证法则(“极而反”)认真地做必须做的事情,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这里,《黄老帛书》试图用“天稽环周”,“时反以为几”,“赢绌变化,后将反施”等词句来表达这种辩证法则的基本内容。

二、何谓“循理”?

所谓的“循理”,就是依据“道”的总原则去求索天下万物各不相同的道理,这显然与韩非“缘道理以从事”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黄老帛书》叙述说:“物各合于道者,胃(谓)之理;理之所在,胃(谓)之顺。物有不合于道者,胃(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胃(谓)之逆。顺逆各自命也,则存亡兴坏可知。”(《经法·论约》)这里所说的“理”,显然就是指道的具体化。这与韩非“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的观点也是一致的。在《黄老帛书》看来,“道”与“理”合,则说明“理”符合于客观规律,就叫做“顺”,“顺”则事成;如果“理”不符合“道”,就说明“理”不符合客观规律,就叫做“逆”,“逆”则事不成。既然在人们行为之前就已经知道了“顺”与“逆”,因而事物变化的前途即存亡兴衰,已经在意料之中,所以,“执道”、“循理”本身就能够提高人们行为的自觉性,其反面当然就是人们行为的盲目性,两者之间泾渭分明。与此同时,《黄老帛书》还特别强调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它在分析当时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顺、逆情况时,还提出了所谓“四度”的问题,亦即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君与臣、贤与不肖、动与静、生与杀四者的顺逆关系。《黄老帛书》认为,这种“审知四度,可以定天下,可以安一国”。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君与臣易位”、“贤与不肖并立”、“动与静不时”、“生与杀不当”之类的异常情况,进而招致“身危为僇(戮)”、“国危破亡”的“重大祸殃”(《经法·四度》)。

然而,如何施为方可“执道循理”呢?《黄老帛书》认为,只有立法,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对此,它还开宗明义地提出了“道生法”的观点。它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经法·道法》)这就是说,“法”的根据就是客观规律之“道”,因此,它要求立法者必须根据规律制定法律,并且“自引以绳”,即要求立法者要把法作为准绳来规范自己。韩非的“以道为法,以法为本”,以及这里的“自引为绳”,“生法而弗敢犯”,“法立而弗敢废”,等等,都是说的这个意思。换句话说,国家一旦立了法,就要求所有的人都不能犯法;如有违法,就必须追究。法律一旦形成,就不能轻易废除;如有必要,也必须依法而行。事实上,《黄老帛书》已经把社会所立之法视为客观的准则(亦即主观的东西的“对象化”),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把人们主观的要求转化为客观的行为准则。

除此以外,《黄老帛书》也提出了“法度”这一哲学范畴,并且力图借以建立和解释封建制条件下的法权制度。《黄老帛书》指出:“法度者,正(政)之至也。而(能)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能)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经法·君正》)在这里,《黄老帛书》已经把建立国家统一的“法度”,以及“精公无私”的态度去执行这种“法度”视为封建制国家最基本的国策,这不仅对于巩固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是一大贡献,即使在今天对我们也具有比较广泛的启发意义。

三、何谓“审时”?

所谓的“审时”,就是指要在准确地掌握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关键时刻,必须抓住时机,促进事物及时地发生质变,或者解决实际问题。《黄老帛书》说:“圣人不巧,时反是守”(《十大经·观》),“圣人之功,时为之庸”(《十大经·兵容》)。这就是说,在时机不成熟的时候,圣人一般都只取“守势”,绝对不会采取断然措施;然而一旦时机成熟,圣人就会不失时机地争取主动。在《黄老帛书》看来,事物转化的时机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圣人取得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主动地掌握和利用时机,而不是靠臆想去猜测时机何时到来。这就是所谓的“其未来也,无之;其已来,如之”。前者所讲的是不要轻举妄动,而后者则是强调要主动地把握时机。正如《黄老帛书》所说:“不刦(专)己,不豫(预)谋,不为得,不辞福,因天之则。”(《十大经·称》)“王者不以幸(悻)治国,治国固有前道。”(《十大经·前道》)这就是说,既然已经把握住了最关键的时机,就绝对不应该放弃已经到来之福(“不辞福”),而是必须在遵循客观规律这个自然法则(“因天之则”)的前提下,尽一切可能保证或者促成所为之事得以成功。这里讲的所谓“前道”,其实就是指要全面地了解天时、地利与人事。《黄老帛书》认为,“治国”有“治国之道”,君王根本不能以侥幸治国。也只有当君王已经全面地了解了天时、地利和人事以后,才能够真正地做到“时天时,与之皆断。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十大经·观》)。“时若可行,亟应勿言。(时)若未可,涂其门,勿见其端。”(《十大经·称》)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要“审时而动,见机而作,果断行事”。否则,就会“失时”。这里说的所谓“失时”,就是放弃了机会,至少是放弃了主动权。《黄老帛书》还这样阐述说:“明明至微,时反以为几。天道环(周),于人反为之客,争(静)作得时,天地与之。争不衰,时静不静,国家不定。可作不作,天稽环周,人反为之(客)。静作得时,天地与之;静作失时,天地夺之。”(《十大经·姓争》)这里说的所谓“几”,就是指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转折的“契机”。这种“契机”虽然是特指事物处在矛盾转化的关键时刻,并且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存在着,但是却极不明显,因而叫做“明明至微”。所谓的“静作得时”,就是指人类如果掌握了事物在其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实现转变的最佳时机,他们就可以使客观的“天道”为自己所为的事业利用,“天道”也就因此而成为人类所支配之“客”,亦即成为人类认识和改造的客体(“于人反为之客”)。反过来,如果人们在现实社会的人际关系中仍然处于那种“互不相让,争夺不止”的状态,“时”在当静止的时候不能静止,“事”在可作之时也不能作,他们就会在“天道环周”的“规律性”面前“静作失时”,倘若如此,当然就没有任何办法去把握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最佳时机。与此相联系,凡是受到这种关系制约的人们也就自然而然地要成为“天道”所支配的客体,亦即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被动地位。可以这样说,《黄老帛书》的这些分析,既填补了古代朴素的唯物辩证法在时机问题上的空白,也丰富和发展了古代朴素的唯物辩证法。

四、何谓“守度”?

所谓“守度”,就是指要把握事物运动、变化的量度,即在数量关系上把握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守度”是观察事物变化、掌握事物发展时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里,《黄老帛书》还专门阐述了“度”的概念,特别是强调了“守度”,即说明事物“处于度之内”的重要性,并且得出“过极失当,天将降殃”的论断。

在《黄老帛书》看来,那种只是把希望寄托于所谓“度之外”的侥幸心理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如果人们只是一味地在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度”之外去打主意,企图以此寻求一种所谓“意想不到”(亦即“意料之外”)的结果,这当然就只能造成“功必不成,祸必反(自及)”的结果。因为,事物都只有“处于度之内”,并且“静而不移”,才有可能“已诺必信”(《经法·明理》)。毫无疑问,《黄老帛书》在这里说的所谓“度”,其实就是指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确实处于某种确定不移的数量标准。而在当时全国统一的度量衡标准中,这个统一度量衡的数量标准的问题,又确实是封建制条件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所以,《黄老帛书》才非常确切地将其归纳起来并且表述为:“八度者,用之稽也。”在这里所谓的“八度”,其实就是指规、矩、绳直、水平、尺寸、权衡、斗石等等。事实上,在现实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也只有对这些全国统一的度量衡的数量关系确定一个统一的“度”之后,才能够真正做到“轻重不爽”、“少多有数”,才可以实现“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经法·道法》)。

毫无疑问,自然界中具体的物质形态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都应该有自己特定数量关系的“度”。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现实问题。对于老百姓来说,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有“恒度”;对于政府来说,无论是减赋还是敛财,都应该有一个客观上的可能和法律上允许的“度”,如果是“变恒过度”,或者是“过极失当”,就会使事情走向自己的反面,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对此,《黄老帛书》告诫当时的统治者说:“黄金珠玉臧(藏)积,怨之本也。女乐玩好燔材(蕃财),乱之基也。守怨之本,养乱之基,虽有圣人,不能为谋。”(《经法·四度》)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官僚”或者“吏员”(两者合称国家的官吏)对于黄金珠宝玉器的积累太过,必然会引起人民大众的怨声载道,而陶醉于女色、音乐、玩好,实际上已经开始了国家的混乱。如果不及时改正,即使有雄才大略的圣人在世,也难以做到由乱到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