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 种姓制度和婆罗门教

材料2 种姓制度和婆罗门教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的一种等级制度,它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在印度表现得特别森严、复杂和持久。“种姓”一词是印度梵语“瓦尔那”[2]的汉译。

印度的种姓制度是随着印度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和阶级分化而产生的。前2000年代中期,入侵印度的印欧语部落是白种人,他们自称雅利安瓦尔那,意为高贵者,而把被征服的黑肤色的土著居民称作达萨[3]瓦尔那。这种以肤色区分社会地位的高低是最初的种姓萌芽。前1000年,随着雅利安人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其内部逐渐产生不同职业分工,形成不同社会集团、不同阶级和阶层。奴隶主贵族借助于宗教和法律将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固定下来,最终形成了社会等级制度,即所谓种姓制度。

按照种姓制度,全体社会成员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婆罗门,属祭司贵族,掌握神权;第二等级刹帝利,属统治阶级,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等级吠啥,是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组成的普通村社成员;第四等级首陀罗,以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为主,绝大多数是奴隶、杂工和仆役。后来在种姓之外还有大批“不可接触者”,他们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处境更为悲惨,是最受歧视和压迫的“贱民”。从大的等级区分讲,印度有四个种姓,实际上经过长期演变,种姓和亚种姓多达3000个以上。

不同种姓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和生活方式各有区别,其基本特征:一是职业世袭,各等级的职业固定不变;二是各等级实行严格内婚制,不同等级不能通婚。此外,四个种姓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特别是前三者与首陀罗之间界限最为森严,甚至不能并坐、共餐。

种姓制度在印度传承几千年,无疑是造成社会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1950年印度政府宣布废除种姓制度,但其残余仍然存在。

婆罗门教 早期吠陀时代,雅利安人以《梨俱吠陀》为中心,形成了吠陀教,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的祭祀。及至后期吠陀时代,为适应时代变化吠陀教约于公元前7世纪间演化成婆罗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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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至高无上之神梵天

婆罗门教因崇拜婆罗贺摩而得名,以《吠陀》为经典,信奉多神,其中有三个主神:婆罗贺摩,意译“梵天”,为创造之神;毗湿奴,意译“遍入天”,为守护之神;湿婆,意译“大自在天”,为毁灭之神,又是舞蹈之神。三者分别代表宇宙的创造、守护和毁坏三个方面。婆罗门教主张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其教义有二:第一,梵我一如。婆罗门教认为作为世界最高实在的“梵”,和人的本质(灵魂,我)是同一的,只要人能摈弃社会生活,抑制贪欲,那就可以亲证梵我同一,获得解救,达到最高理想境界。第二,业报轮回,所谓善恶有因果,人生有轮回。为了摆脱轮回,必须从事艰苦卓绝的修行,即苦行、布施、正行、不杀生、禁欲等等。这些思想后来为佛教所吸收。

婆罗门教是和种姓制度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婆罗门教以宗教理论和法规使种姓制度神圣化。他们宣称“梵天”用自己的口、双手、双腿与双脚相应地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与首陀罗。婆罗门出于梵天最高尚部分,理应至上。他们还按照业报轮回的说教,要求各个等级必须遵守应有的行为规范(法),强化种姓制度,使之得以长期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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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罗门教在形成后的400年中得到很大发展,到公元前6~前5世纪佛教兴起后便日渐衰落。孔雀王朝定佛教为国教,婆罗门教更加衰落,这一情况持续到3世纪。4世纪笈多王朝崛起,王朝的15个君王都信奉和扶植婆罗门教,把它定为国教,婆罗门教才又得以复兴。

在笈多王朝时代,婆罗门教吸收佛教、耆那教部分教义,并融合民间信仰,神学理论开始系统化。它宣称:“梵”是最高存在,梵无形无性,超越时空,也不受因果所限;梵天、毗湿奴、湿婆三大主神是梵的三个不同方面,创造、守护、毁灭三种职能是梵的三种力量,各地神祗是它在不同场合的显现。同时创立教派,建立教团、寺庙,树立神像,设置圣地。9世纪初,再经商羯罗的改革,最终完成了向印度教的转化。

印度教和婆罗门教一样,不是由某个教主所创立的思想体系,而是在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宗教信仰、哲学伦理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等的综合。婆罗门教是印度古代宗教之一,印度教则是从中世纪初期流行到现代的传统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