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边境贸易的类型与方式

第二节 边境贸易的类型与方式

一、边境贸易的类型

我国地域辽阔,陆地边界漫长,东起辽宁省东港市境内的鸭绿江口,经北方向西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境内的北仑河口,在边境地区分布着许多边境贸易区。由于各个边境贸易区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贸易的对象不同,因而形成了以下不同类型的边境贸易:

(一)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规定金额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因此,边民互市贸易是为了照顾相邻两国沿边居民的传统习惯和生产、生活的需要,在相邻国家政府准许的接壤地区的指定地域所进行的规定商品限额内的商品交换形式。

边民互市贸易一种边境贸易的原始形态,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集市,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在划定的区域、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根据规定,边民互市贸易点是由边境地区所属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民互市点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并受当地海关的监督管理。(2)规定交易商品的种类或金额。在边民互市点交易的商品必须是国际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1998年的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于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三千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供交易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增多。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开展,对国外商品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因而,边民互市的规模得到了扩大,交易商品的种类多且数量不再受限制。(3)手续简便,易于成交。通过边民互市交易的商品,一般都是当地生产的,交易的商品不需要经过长途运输。交易的价格可以随行就市,交易的手续简便。

(二)边境小额贸易

是指在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地区内,具有边境贸易小额经营权的企业,通过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民间贸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一般实行以货易货。边境地区的具有边境贸易小额经营权的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不用外汇,而是以货物经过计价作为清偿工具。这种结算方式可以解决外汇不足的问题,也可以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2)交易额不受限制。边境小额贸易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比较正规。尽管称为小额贸易,但实际上国家对其交易额并没有限制。根据规定,边境地区企业开展边境工程承包业务带出的商品,除了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我国在国际多边协定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出口不受配额的限制。(3)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4)除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

(三)边境地方贸易

即两国边境地方政府根据贸易协定签订合同,由两国地方外贸或边境贸易管理机构指定企业在规定的交货品种范围内和指定经由口岸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贸易方式。我国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边境贸易区开展的边境贸易主要采取这种形式。

边境地方贸易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贸易方式多以年度协议、易货贸易、记账结算为主。(2)贸易商品的价格,是根据国家外贸商品价格而定,实行同货同价。对于国家外贸没有的商品,其价格则根据国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而定。(3)贸易双方相互给予减免关税和简化海关手续等优惠待遇。(4)由国家赋予边境省、自治区审批权力,边境省、自治区商务厅设专门机构负责经营与管理。

(四)边境技术合作贸易

边境技术合作贸易包括边境技术贸易、边境劳务合作、边境工程承包、边境合资经营、边境合作经营等形式。

1.边境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是边境地区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加快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带动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技术贸易即一国的技术拥有者,根据一定的交易条件,通过贸易方式,将其技术转让给另一国的技术需求方加以使用。

技术贸易的内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发明的专利。专利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独占性,一项专利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5—20年)受批准国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所有人同意,不得利用公布的专利文件任意使用该项发明(包括制造、使用和销售),否则构成侵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有技术是生产所必需的秘密技术情报,包括知识、经验、数据公式、配方、图纸、技术记录、操作手册、材料清单、样品样机等。专有技术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不具有独占性。商标是工商企业为了区别自己的商品和别人的商品,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否则构成侵权。此外,商标与专利权一样,也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但不同的是商标的期限可以申请延长。在实践中,商标使用权往往与技术结合在一起转让的。因此,从事生产、销售的边境地区企业,不仅可以利用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生产,还可以在使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上标注著名商标,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增加产品的销售和出口。

边境地区要通过技术贸易的方式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或通过技术贸易解决企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最主要、最常用的方式。即一国的技术拥有方允许另一国的技术需求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技术,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一种技术贸易形式。

许可证贸易的双方需要签订许可证协议,许可证协议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为实现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而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通过许可证贸易,技术需求方获得了某项技术的使用权。

许可证的种类多,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独占许可证、普通许可证、排他许可证、分许可证、交叉许可证几种。独占许可证即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许可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享有独占实施权的许可证协议。普通许可证即许可方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后,许可方自己仍然有权使用该项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而且也有权将该项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给其他被许可方使用。排他许可证即在规定地域内,许可方将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后,自己仍然有权使用该项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分许可证即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同意后,将通过主许可证协议获得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给其他人使用而签订的许可证协议。交叉许可证即许可证贸易的双方,将各自拥有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相互交换,许可给对方使用而签订的许可证协议。

在实际贸易中,采取哪种类型的许可证,主要取决于边境地区的市场容量、技术的性质、贸易双方的意图。若边境地区市场容量小,采取独占许可证较适宜。因为如果在市场容量不大的情况下采取普通许可证,除了使用费过高外,还会造成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收益减少。若边境地区市场规模大、消费需求旺盛,则适宜采取普通许可证。一方面技术使用费低,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对产品有大量、稳定的需求,即使存在若干个被许可人之间的竞争,也不会影响产品的销售和许可方的收益。因此,我国的技术引进中采用普通许可证引进技术的占大多数。若边境地区企业与外商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共同研究开发项目,则采取交叉许可证较适宜。因为交叉许可证的双方,既是技术买卖关系,同时也是技术合作关系。

(2)技术服务

即技术服务方应技术需求方的请求,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生产中的某个技术问题,包括工厂的设计、布局、设备清单、生产或工艺资料等。双方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确定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法与步骤、服务的期限,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服务结束后,技术需求方向服务方支付服务费。

技术服务是服务方用自己掌握的技术与知识为需求方解决生产中技术问题,所涉及的仅仅是生产中的某个方面,所以内容比较单一。而且是由服务方用技术与劳动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所以技术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

边境地区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需要解决时,可以采取技术服务方式。这种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尤其是被发展中国家较多地采用。因为这种技术贸易针对性强,收效好。通过技术服务,技术需求方可以利用服务方丰富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较快地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可以既快又省地建立起生产设施,并有效地进行生产和开辟市场。

(3)技术咨询和服务

即咨询人在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工程建造等方面需要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其向咨询公司提出咨询和服务要求。咨询公司利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向咨询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咨询费。

在西方发达国家,咨询公司的地位被企业广泛认可。因为咨询公司业务范围广,既可以负责某个单项技术项目的调查研究或提供某个具体的技术方案,又可以为整个大型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核算工程成本、工程的基本设计、招标和投标、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指导经营和管理等内容。而且往往能够为企业提供最佳和最经济的方案,使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西部边境地区在生产、建造和引进大型工程技术项目时,可以充分利用咨询公司的资源优势,利用他们提供的最佳的技术方案取得较好的效果。

2.边境工程承包

即边境地区的工程建筑企业(承包商)通过国际通行的招标或接受委托等方式,与兴办一项工程项目的毗邻国家的政府机构、厂商、企业(业主或发包人)签订合同,以提供自己的技术、资本、劳动、管理、设备、材料等,按境外工程业主的要求,为其营造工程项目或从事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并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支付条件向业主收取费用的一种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

边境工程承包分为总包、分包、二包。总包是由一个承包商将一个工程项目全部承担下来,由其对业主负全部责任,所签订的合同为总包合同。这是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使用最多的方式。分包是业主将将整个工程项目分成若干个子项目或几个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商,各承包商对业主负责。业主与各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

二包是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将自己所包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承包商,其他承包商承包的部分称为二包。二包商对总承包商或分包商负责,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二包合同。

边境工程项目从业主提出建设意图开始,直到项目结束要经过规划、设计、招标、施工、试车和试生产几个阶段。边境工程承包的内容主要包括:(1)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所要达到的规格、标准、生产能力等要进行初步设计。在合同签订后,承包商要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提供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管理技术。(3)供应机械设备、原材料及能源。既可以由业主供应,也可以由承包商供应,或双方分别供应一部分。(4)承包商对业主派出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5)派遣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施工。(6)业主向承包商提供建设资金。(7)业主对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做工,经检验、试验、试生产后,认为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并表示满意,验收即为合格。

边境工程承包的业务范围很广,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如工、农、商业和服务业的项目,各种民用项目,甚至包括军事和高科技领域。总的来看,我国企业到境外开展工程承包起步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边境地区的工程承包企业也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走出国门开展工程承包业务,以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外汇收入;同时,结合工程承包,带动本地区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出口;通过与国外联合承包或分包项目,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提高派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通过人员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3.边境劳务合作

劳务也可以称为劳动服务,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向需求该种劳动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活劳动。

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劳务的国际流动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边境劳务合作主要指边境地区劳动力的输出,即边境地区的各类技术和其他劳务,到境外为相邻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生产性或服务性劳动服务,并索取报酬的活动。

边境劳务输出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通过边境工程承包,派出劳务人员参加生产活动。这是劳务输出最早的、最常见的方式。(2)通过向境外投资,建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派出一部分经营管理型和技术型劳务人员。(3)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向境外派出医生、护士、教师、教练、厨师、家政服务,以及从事体育、文化、艺术、服务等方面的劳务人员。

开展边境地区劳务合作,需要签订国际劳务合同,以对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进行劳务合作,对于劳务输出方来说,报价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报价中,首先要计算劳务成本。劳务成本包括国内开支和国外开支两部分。核算劳务成本时,一般以合同期一年为基础,先计算出每月开支标准,然后再计算出年开支标准。在确定了劳务成本后,还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劳务成本与利润之和构成报价的基础。报价的确定要随行就市,灵活掌握。要根据国别、地区及项目的不同计算价格。若报价偏高,则会失去合作的机会。若报价偏低,则会无利可图。

我国边境地区应根据境外市场的需求和本地区劳动力的供给情况,有组织地安排劳务输出。通过边境劳务合作,解决边境地区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了外汇收入。同时,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于外派劳务人员个人来说,可以增加收入,使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4.边境合资、合作经营

边境合资经营是边境地区的投资者与相邻国家的投资者共同出资,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经本国政府批准成立一个新的独立法人地位的合营实体,合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盈亏。边境合资经营具有几个主要特点:(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投资者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在东道国建立一个法人型实体。根据我国的规定,中方投资者是企业、公司或经济组织,但不能是个人。而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公司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2)是以货币计算各方的投资者投资的股权和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边境合资经营企业实行有限责任。投资者对企业所负的责任以自己的投资额为限,企业仅以本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

边境合作经营是边境地区的投资者与相邻国家的投资者按各自的法人地位参加合作经营,通过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方式建立合营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利润分配办法。边境合作经营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投资各方以法人身份共同签订合同,建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型的,也可以是非法人型的。法人型合作经营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通过董事会进行管理。而非法人型合作经营企业由于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投资各方投入的资产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投资各方投入的资产归各投资者所有。(2)各方的投资不以货币形式折算为投资股金,不以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根据各方的投资情况和意愿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的比例。

可见,边境合资经营与边境合作经营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区别:(1)边境合资经营建立的企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营实体,企业的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边境合作经营建立的企业可以是法人型的,也可以是非法人型的。非法人型企业的管理可以由双方派代表组成一个管理机构共同管理,也可以委托一方进行管理。(2)边境合资经营投资者的投资一律以货币为单位计算各自的投资额和股权比例,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而边境合作经营投资者的投资不是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而是根据各方的投资情况和意愿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的比例以及承担的责任。(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合资经营的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而不能是个人。外方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而合作经营的中方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在开展边境合资经营、边境合作经营时,一般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合营项目,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并初步确定该项目的内容、投资规模和投资额。将项目建议书报请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2)通过咨询代理机构或通过对外公布合作项目的方式选择合作伙伴。要选择那些资信好、资金实力强、经营水平及技术水平高,同时具有较强推销能力的外商作为合作对象。(3)项目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合营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对合营的具体问题进行商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4)项目获准后,合营各方进行谈判,并签订有关的法律文件。(5)将签订的书面文件上报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审批。(6)审批部门颁发批准书后,合营企业凭此批准书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合资、合作经营是我国边境地区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合营时,外国合作者一般是以技术、资金、设备、培训人员等方式投资,而我方一般以原材料、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资。因此,对于我方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地利用外商提供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通过培训,学习和掌握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实现扩大出口的目的。我国边境地区的企业在与外商开展合营时,一方面要加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另一方面要在对一些问题进行仔细、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营的条件。例如,在开展合资经营时,资金是一个关键问题。合资经营企业的资金由注册资金和借入资本两部分构成。由于合资经营企业负有限责任,注册资金越大,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就越大;注册资金越小,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就越小。而且合资经营中的合作各方是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的。因此,如何确定适当的注册资金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当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需资金不足时,就需要借入资金。由于借入资金大部分是由中国银行借入或担保,一旦出现风险,外国投资者只承担注册资金部分,大部分风险将由我方承担。此外,借入资金多会导致企业税前利息支出增加,缴纳的所得税减少。因此,我方在计算企业投资总额时,一定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考虑。再如,在确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时,若外方是以货币投资,则必须以外汇现金投入,且该外汇现金不能存在任何抵押或担保。当外方以机器设备投资时,该设备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的,且符合合资经营企业生产需要的。当外方以技术投资时,要注意技术的使用年限等等。只有经过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合营项目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边境贸易的主要方式

(一)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是边境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践中有直接易货和综合易货两种形式。

直接易货即狭义的易货贸易。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直接以货易货。这种贸易方式中,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实行等额交易。在交易中,可以是一种商品易其他几种商品,或用几种商品易其他几种商品,双方不需要支付货币。

综合易货即广义的易货贸易。交易双方用一种商品交换另一种商品时,货款逐笔平衡;当双方用几种商品互相交换时,货款分别结算,最后进行综合平衡。在综合易货方式下,进口与出口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完成。

综合易货可以通过两国政府之间签订清算协定来进行。即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账户。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里向对方出口商品与从对方进口商品的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最终签订易货协定书。在规定的时期内,各自的贸易单位与对方签订进出口合同,进行商品交易。货物交付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结汇,并将交易额记载在对方国家在本国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由双方银行在约定的期限进行结算。

此外,综合易货还可以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即交易双方首先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事项,然后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并规定双方先后开立的信用证必须同时生效。在采取对开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货款逐笔平衡。

易货贸易方式在边境地区使用广泛。因为这种贸易方式不使用现汇,既可以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也有利于节约外汇,扩大贸易;可以互通有无,实现进出口的平衡;可以通过以进带出,推动商品的出口。但是,这种贸易方式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易货贸易取决于对方对商品的直接需求,可供商品的种类有限。(2)双方的进出口要直接保持平衡,贸易规模受到限制。(3)货物计价通过政府间谈判决定,而不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交换比例不太合理。

(二)补偿贸易

是一种与信贷相结合的商品购销方式。即买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卖方进口技术、机器设备,然后用商品或劳务支付技术、机器设备的价款和利息。这种贸易方式较多地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在补偿贸易中,引进技术、设备的一方在约定期限内以产品、资源或劳务作价来分期清偿价款,就是以信贷方式结算设备、技术的费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补偿贸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产品返销。即引进技术、设备的一方,用该设备、技术生产的产品来偿付技术、设备的价款和利息。(2)间接补偿。即引进技术、设备的一方,不用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来偿付技术、设备的价款和利息,而是用其他商品来作价偿付。(3)劳务补偿。这是一种与加工装配贸易结合起来的做法。即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甚至提供加工装配所需要的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零部件等,引进技术、设备的一方进行装配生产,成品交付外商,技术、设备的价款和利息在交付成品的加工费中扣除。(4)综合性补偿。即对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部分用其生产的产品补偿,部分用其他产品补偿,甚至部分用货币补偿。

补偿贸易是我国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方式之一,对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边境地区可以通过这种贸易方式,从发达国家进口先进的技术、设备,更新技术和改进管理,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另外,由于外国公司承担了补偿贸易产品的销售义务,因而非常关心补偿产品的生产和质量。为了使技术、设备的引进方掌握先进的技术,外国公司会给予指导和帮助。因而,采取这种贸易方式,有利于我们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以保证产品的质量。(2)国际市场的竞争激烈,要想使本国、本地区的产品进入某一市场,建立完善和稳定的销售渠道并非容易之事。但通过补偿贸易补偿出口的产品是利用外国公司已有的销售渠道,而且补偿贸易双方一般都建立了较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保证我们的产品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3)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通过补偿贸易一方面可以带动机器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抑制通货膨胀,减缓经济衰退对社会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原料、零部件的供应来源。因此,许多补偿贸易在清偿了技术设备货款后,国外的卖方还继续承担销售义务,这有利于边境地区安排长期出口计划。(4)由于补偿贸易支付的主要手段不是货币,而是直接产品、间接产品或劳务,因而可以通过承接一些加工装配业务,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同时,扩大产品的出口规模。(5)有利于边境地区与外国公司建立长期的技术、贸易合作关系,带动边境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开展补偿贸易时,我国边境地区的企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补偿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免日后发生争议。(2)确定补偿产品的价格时,要参考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而定。对于交货期较长的补偿产品,规定其价格可以根据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3)在安排贷款偿还期时,要考虑补偿贸易的规模、性质、贸易的方式、国际市场的变化等因素,经双方协商而定。

(三)租赁贸易

即租赁公司按照契约规定将资本货物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规定付给出租人一定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对出租的设备拥有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和受益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自用。

租赁贸易具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两重性质。在租赁贸易中,租赁公司通过出租设备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了信贷便利;而承租人获得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就相当于获得购买租赁设备资金的信贷。所以,租赁贸易是企业上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进行设备与技术的更新、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创汇力具有重要作用。

租赁贸易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适用的情况有所不同。(1)融资租赁。即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机器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如果承租人需要长期使用大型的、价格高的机器设备时,可采用这种方式。(2)经营租赁。即租赁公司既要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标的物,还要提供对租赁标的物的专项技术服务。这种方式适合那些购买金额大、技术更新快、通用性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资本货物的租赁。

在以上两种租赁方式下,派生出以下几种方式:(1)维修租赁。即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向承租人提供各种服务条件。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运输工具的租赁。(2)杠杆租赁。即出租人购买出租设备时,只需自筹20%~40%的资金,其余的80%~60%的资金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获得。借款是以出租的设备、收取租金的权利、租赁合同为担保的。这种方式适合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的资本物的租赁。(3)转租租赁。即承租人将租来的标的物再转租给别人使用。一些融资技术不发达的租赁公司往往采取这种方式。(4)回租租赁。即机器设备拥有者先将机器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租赁该机器设备。当企业要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其他投资而缺乏资金时,可以采取这种租赁方式。(5)综合租赁。即将租赁贸易与补偿贸易、加工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结合起来。这种方式对承租人来说,既获得了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又解决了支付租金困难的问题。

我国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边境贸易与外商订立国际租赁合同,以获取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在开展国际租赁贸易时,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的设备名称、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型号、规格、数量、设备的技术性能、设备的交付时间、交货地点由谁交货承租人的验收权、租金的计算与支付等内容,以保证我方的利益。

(四)对外加工装配

即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按照对方要求的质量、规格、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成品,交付对方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我方按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收取加工费。这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三种形式:(1)来料加工。即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或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一定的设备,我方按照对方提出的产品品质、规格、款式等要求进行加工生产,成品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对方销售,我方按规定收取约定的加工费。这类业务只要掌握一定的加工技术即可,但生产周期短,经济效益不高。(2)来样生产。即外商提供产品规格和款式要求,或提供图样、实物样品,我方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成品交付对方,我方收取原材料费和加工费。(3)来件装配。即外商提供产品装配所需的零部件、主件、元器件以及其他中间产品,必要时提供装配用的设备及技术,我方根据对方要求进行产品装配,成品交付对方,我方收取一定的装配费。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一种较好的方式。在该业务中,我方不需要承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销售风险,而且还可以从中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外汇收入。此外,通过来件装配业务,我方可以进口一些国内供应不足或暂时不能供应的原材料与零部件,可以扩大出口资源、发挥生产潜力,并能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提高我们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动权在外商手中,外商根据国际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情况,要求我方替其加工装配相关的产品。当国际市场上某种产品旺销时,外商要求加工的数量大,我方的加工时间紧。当这种产品市场滞销时,外商就借故推诿,延迟来料时间,甚至对加工装配产品百般挑剔而不予接受。导致我方处于被动地位。因此,西部地区边境地区在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在签订外加工装配业务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时间。明确外商未按时提供来料、来件,造成生产中断,我方所受的损失由对方承担。(2)在合同中规定成品的品质,以防止外商故意刁难。(3)根据我方的技术力量、工人的熟练程度核算原材料消耗定额和残次品率,然后经双方协商共同确定,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4)确定合理的加工费标准。在确定加工费标准时,既要考虑实际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际市场劳务价格。具体应考虑我国的生产率与国外的差距、加工产品的实际成本、成品的运费和保险费等因素。为了使得我方的加工费具有竞争力,订立的标准要略低于国际市场劳务费的水平。

(五)包销

包销即出口商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或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包销与一般采用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在包销方式下,出口商与包销商通过签订包销协议确定相对长期和稳定的购销关系。

在包销协议中,出口商与包销商必须就以下一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1)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和地点。(2)包销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关系。(3)包销商品的范围,即包销商品的种类、规格、牌号等。(4)包销的地区,即允许包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5)包销商品的数量或金额。(6)包销的期限。(7)包销商行使专卖和专买的权利。专卖权即出口商将规定的商品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专买权即包销商承担向出口商购买该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方购买的义务。(8)作价办法。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一次性作价,即包销商品的价格不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另一种是在规定期限内对包销商品分批作价。(9)宣传、市场报道和商标保护。由于出口商与包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并不实际涉足包销地区的实际业务,但他非常关心开拓国外市场。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尤其是期限较长的包销协议中,都要规定包销商对包销商品的宣传责任,同时规定其要为出口商提供有关的市场报道。此外,包销商在销售时往往要使用出口商的商标、牌号,因而就有可能产生商标的注册及侵权行为,因此要规定包销商对商标的保护责任。

包销方式通过签订协议,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的关系。由于其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就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舟共济,利益共享。对于包销商来说,可以利用专营权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域内推销包销的商品。由于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包销商会积极想办法销售商品,获取较高的利润。对于出口商来说,给予包销商专营权,可以调动包销商经营的积极性,利用包销商的销售渠道实现巩固和扩大市场的目的,并能对市场销售制定全面系统的规划和目标。同时,减少多头经营产生的自相竞争的弊端。但如果不当地使用包销方式,也会带来一些风险。例如,包销商经营能力差,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最低限额;或包销商凭借专营权控制市场、垄断价格。这些都会对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边境贸易可以通过包销的方式进行。在采取包销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选择好包销商。要选择那些与我方友好、资信好,有一定经营能力的进口商,以扩大销售、扩大市场。如果不重视选择包销商,贸然签订协议并授予专营权,必然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2)适当地确定包销商品的种类、数量与金额。确定包销商品的种类、数量及金额时,要考虑包销商的规模及能力、出口商的经销意图、货源供应情况、市场的容量等因素。包销商品的品种和规格不宜太多,即使是同类但不同型号的商品,也不可全包,否则会造成包销商控制市场的风险,或出现“包而不销”、“包而少销”的现象。(3)明确规定包销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包销协议的顺利履行。

(六)代理

国际市场上有多种代理商,如销售代理,运输代理,广告代理,保险代理等等。销售代理是推动边境地区企业产品出口的方式之一。

销售代理即出口企业(即委托人)在国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指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为其推销商品服务。

代理有三种方式(1)总代理。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不仅有权独家代销指定的商品,还有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处理其他事务的权利。(2)独家代理。即代理人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开展代理协议中规定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给予代理人在规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3)普通代理。即在同一代理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为其推销商品服务。代理人没有专营权,在完成推销任务后收取佣金。

通过代理方式出口商品,必须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协议要明确以下问题:(1)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与受托关系。(2)指定代理的商品。(3)指定代理的地区。(4)最低成交数量(5)佣金的支付。即规定计算佣金的基础、佣金率、索取佣金的时间、支付佣金的办法等。(6)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其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居间介绍生意,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其不管交易中的盈亏,在完成规定的任务后收取佣金。此外,代理人还要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市场情报、进行广告宣传。(7)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8)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问题。

在代理方式下,由于通过协议确定了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关系,调动了代理商经营的积极性,双方能更好地进行合作。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代理商的销售渠道出口商品,并能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减少日常事务工作,节约费用支出。

在边境贸易中采用代理方式出口商品时,应注意:(1)选择好代理商。选择的代理商必须在代理地区消费者中具有良好的声誉与信誉,具有健全的销售机构和广阔的销售网络。没有代理其他厂商的同类商品,积极推销代理商品。(2)在确定代理方式时,不要选择外商作为总代理,而是指派本国驻外商务机构担任。对于独家代理权限的规定不要太大,以防止其利用权力谋取私力。(3)在代理协议中要订立预防性条款,以便于在代理商代理不力时及时采取措施。如规定代理商若在一定期限内未完成推销任务,委托人有权撤销其代理专营权。

(七)寄售

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即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寄售业务是根据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寄售协议进行的。在寄售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代销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寄售业务,寄售商品出售前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代销人出售商品后,一般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买主收取货款,处理争议甚至起诉;寄售货物出售之前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有权监督代销人执行协议的情况。(2)寄售商品的价格。可以采取规定最低价格、随行就市、销售前征求寄售人意见三种规定方式。(3)佣金的支付。(4)代销人的主要义务。(5)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边境地区的企业可以采取寄售方式出口商品。因为在寄售贸易方式下,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然后由代销人在寄售地根据寄售协议的规定销售商品。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成交。另外,由于寄售商品出售前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有利于委托人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决定销售方案。但在使用这种贸易方式时,对委托人来说存在着一定的不利之处:(1)寄售货物在出售之前,包括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增加了委托人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的周转。(2)在寄售业务中,代销人一般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当地的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货款。因此采取寄售方式时,委托人的货款回收慢。如果代销人信誉不佳,委托人有可能钱、货两空。所以,以寄售方式出口时,一定要注意了解代销人资信以及寄售地的情况,同时通过签订严密的寄售协议保证自身的利益。

(八)展卖

展卖即利用博览会和展览会及其他交易会形式,对商品实行展销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

展卖是最古老的交易方式之一。其特点是把出口商品的展览和推销有机地结合起来,边展边销,以销为主。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展示本国的科技成果,扩大产品的销售;有利于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

边境地区在采用展销方式出口商品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选择好展销商品。采取展销方式是为了展示新的科技成果以及看样订货,因而所选择的商品应当能体现新的科技成就,且质量上乘、竞争力强。(2)确定适当的展卖时机。展卖的时间一般要与展卖商品的销售季节一致。另外,要注意不要与其他地方举行的类似展览会的时间相冲突。(3)确定适合的展卖地点。在选择展卖地点时,一方面应选择市场潜力较大,交易比较集中的中心地带开展展卖活动;另一方面要选择交通、通讯、旅馆、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方,以使参加展卖活动的客商能享受到便捷的服务。(4)加大宣传的力度。要吸引更多的客户参加展卖活动,就必须借助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同时,通过对展台和展品的布置、印制宣传画册和图文并茂的说明性小册子加强宣传的效果。

(九)招标与投标

招标与投标是边境地区企业与周边国家开展经济合作的途径之一。

招标是由发包人(业主)就拟购买货物或拟建工程项目的内容、要求和投标人的资格等提出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最优者成交商品,或选择一家资信好、经验丰富、报盘低的投标人来承担所兴办的工程项目。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认真研究、精确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价格,争取中标的过程。

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共宣传媒介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均可加投标。非公开招标是指不在报刊登招标通知,也不泛向国外发出招标邀请,而只是向几家信誉好、关系好的公司发出通知,但招标仍在竞争中进行。

招标与投标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成立招标机构。对于交易金额大或工程规模大的项目,一般都组织招标委员会专门负责招标事宜。(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商品或兴建工程的各项条件,是招标人据以招标的基础,也是投标人报价的直接依据。(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好后,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宣传媒介发布招标公告。(4)编制报价文件。拟参加投标者在认真分析和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编制报价文件。(5)递送标书。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标书送交指定的招标机构。(6)开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所有投标书启封。(7)评标。招标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比较,选出中标候选人。(8)定标。经过评标和谈判,最终选定一个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9)签订合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最低标价大大超过国际市场水平,或所有投标书内容均与招标要求不符,或参与国际竞争性招标人数太少而不能选定中标人时,也可以拒绝全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