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防建设

第三节 国防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近60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的中国之所以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主要是我国在政治上独立,经济上发展和国防的不断强大

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中国根据宪法、国防法和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国防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防活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

(一)国防领导体制的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可用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由内部系统下达,其须公开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则用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同年10月11日,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原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者,一律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如“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至1958年7月以前,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解放军总部曾实行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等八大总部的体制。

1958年7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率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称。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总部体制仍恢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三总部体制。

1975年和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国家未再设国防委员会。

1982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称: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二)国防领导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制定国防方面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之下,设有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装备工作。

二、国防建设成就

国防建设是国家为提高国防实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规与动员体制建设,国防教育,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运输、邮电、能源、水利、气象、航天等方面的建设等。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国防建设,在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下,我国在以上所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我国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9日的命令,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机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并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与此同时,取消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同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决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军委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作为军委的工作机关。为加强我军武器装备建设,1998年,中央军委增设了总装备部。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还设有负责各军种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和战备作战的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指挥机关,此外,直接隶属中央军委的还有军事科学院和国防大学等单位,以及负责指挥驻在各大战略区范围内的陆、海、空军部队和民兵的大军区领导机关。

从1982年起,党和国家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这种体制,既贯彻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又适应我军已成为国家主要成分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体现了党领导军队与国家领导军队的一致性。这种领导体制,便于运用国家机器来加强武装力量的建设,可以使党中央对军事工作的决策、指示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国家意志;以保证军队的最高领导权、指挥权高度集中统一。这种领导体制,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坚持了党领导军队的传统,体现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国之本的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在继续加强革命化建设的同时,尤其注重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人民解放军基本上是一支单一的以步兵为主的陆军,炮兵、装甲兵等技术兵种所占比例非常小,且海军、空军仅具雏形。经过近60年的艰苦努力,人民解放军实现了由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发展,不仅研制和装备了种类比较齐全的常规武器装备,而且拥有了具有一定威慑力的原子弹、氢弹等尖端武器装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解放军继续向着更高级的阶段迈进。根据高技术战争的特点和影响,开始把军事斗争准备的立足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面,军队建设正逐步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在发展武器装备方面,根据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努力发展高技术“撒手锏”;在改革调整体制编制方面,进一步压缩军队规模,在减少数量的同时,根据优先发展海、空军、二炮及加强技术兵种建设的原则,优化了诸军兵种的比例结构,完善合成体制,使军队体制编制更能适应联合作战的需要;在改革教育训练方面,为培养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战争知识,精通现代军事科学理论的高层次指挥人才,指挥院校增设了硕士生、博士生教育,部队训练加大了实战力度。

面向21世纪的人民解放军将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续优化编制体制,更新教育训练内容和手段,改善武器装备,加强质量建设,提高诸军兵种的合成化水平,向精兵、合成、高效的方向发展。可以预见,21世纪的人民解放军将能够昂扬面对任何挑战而不辱使命。

(三)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国防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近6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先进,建立起了包括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取得了一大批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我军现代化建设和切实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军事电子方面,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的新兴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指挥自动化、情报侦察、预警探测、电子对抗和通信等方面,为我军提供了各种新式装备和产品,进一步增强了部队侦察、通信、指挥和作战能力;在船舶工业方面,先后自行研制建造了核动力潜艇、常规潜艇、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导弹快艇等作战舰艇,以及各种辅助船舶和新型鱼雷、水雷、反水雷等新装备;在兵器工业方面,研制生产了一大批性能先进的坦克、装甲车辆、火炮、弹药、轻武器、军用光电器材和综合火控、指挥系统等新型武器装备,为我军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航空工业方面,已累计生产歼击机、轰炸机、直升机、运输机、教练机等60多个型号1万余架军用飞机,基本满足了海空军作战和飞行训练的需要;在航天科技工业方面,已拥有地地、地空、海空和空空导弹武器系统,运载火箭、各种应用卫星的研制发射和实验能力,在世界航天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核工业方面,我国不仅可以生产制造原子弹、氢弹,还掌握了核潜艇技术,形成了我国的核威慑力量,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我国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和优良作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从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提出“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这一基本指导方针之后,作为一支伟大战略力量的国防后备力量,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关心后备力量建设、各级军事机关狠抓后备力量建设、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后备力量建设的可喜局面。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一系列的调整改革,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一是实现了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走上了和平时期稳步发展的轨道。当前,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民兵工作要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指针。二是确立并实行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后备力量体系,并下大力重点抓了基干民兵队伍建设和预备役部队建设,加强了训练,更新了武器装备,使我国后备兵员的整体素质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三是注重了宏观指导,合理布局,边海防、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民兵工作得到加强。四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战支前、保卫边疆、发展生产、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五是健全了国防动员机构,为了保证国家在一旦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能很快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调动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应付战争的需要,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战争动员委员会,下设兵员动员、经济动员等四个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后备力量建设和动员工作。军队从总部机关到各军区、集团军、师团均设有动员机构或动员军官。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既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门,又是政府的兵役机关,是集后备力量建设与动员工作于一体的机构。六是加强了国防教育,恢复并加强了对大学、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在校学生的军训工作,使国防教育正逐步纳入到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之中,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国防政策

国防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所制定的关于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基本行动准则,是国家政策的组成部分。由国家依据其军事和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地理以及国际环境等条件制定。国家的一切国防活动,以及与国防有关的其他活动都必须以国防政策为依据。

(一)国防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国防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取决于不同时期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安全形势。2004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国防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制止分裂,促进统一,防备和抵抗侵略,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发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适应世界军事发展趋势的现代化国防,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持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争取较长时期的良好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

(二)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保持协调发展

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保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是国防建设适应新时期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国防建设一个长期的基本方针。

国防现代化需要国家雄厚的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国防现代化水平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关系到国家发展与强盛的大局。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军队要积极支持和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国防科技工业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战略方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立健全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推进资源优化重组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国防科技工业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适应国防需求的变化,在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连续适度增加国防费,提高军人待遇,改善武器装备,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中国在战略上实行积极防御、全民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立足于用现有武器装备作战,继承和发扬以劣胜优、以弱胜强的优良传统。适应国际战略形势和国家安全环境的变化,迎接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挑战,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充分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准备。

加强军队建设,提高军队建设质量,是实行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的保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主要是做到“八个坚持”:坚持走复合式、跨越式发展道路。适应世界军事发展的趋势,把信息化作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逐步实现由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转型。坚待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推动火力、机动力和信息能力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军队的威慑和实战能力。坚持实施科技强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战斗力,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坚持深化军队改革。根据现代战争形态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改革创新中谋发展、求突破。坚持创新发展军事理论,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建军和作战的规律;坚持加紧军事斗争准备。立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突出加强武器装备建设、联合作战能力建设和战场建设。坚持人民战争思想,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坚持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坚持学习和借鉴外军有益经验,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

(四)独立自主地建设现代化国防

中国的社会制度、对外政策、历史传统和自然地理环境等国情,决定了中国必须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独立自主,就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障国家的安全。事实证明,依赖别国,就有可能受制于人,招致国家利益受损、安全不保。中国国防政策的独立自主性表现在:坚持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不参加任何军事集团;坚持从国情出发,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和制定战略;坚持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国防,完善工业和国防科技体系,发展先进武器装备;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独立地处理一切对外军事事务。

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国防现代化发展道路。国防现代化有着丰富的内容,其中国防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关键,武装力量特别是军队的现代化是重点。实现国防现代化,要求国防科学技术要走在前列,不断提高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为武装力量的现代化提供先进的物资技术基础。同时,要抓好国防人才、国防体制、国防动员、国防理论、国防法制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防力量。

(五)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

在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中,继承和发扬人民战争的优良传统,坚决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坚持军民结合、全民自卫的原则。在武装力量建设方面,重视民兵和预备役的建设,搞好学生军训,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在国防斗争中,发挥民兵和广大群众的威力,在边防、海防前线建立起军、警、民结合的联防体系,并重视发挥民兵在平时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公民的国防教育,强化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法规,健全国防动员机制,加强国防动员演练,保证一旦发生战争,能够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实行全民自卫。国防工业和科技的发展,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的原则。在经济发展规划、工业生产布局、大型工程施工、科技教育事业、交通邮电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都要积极贯彻国防要求,实现寓国防人才于民,寓国防科技于民,寓国防物资于民,把国防事业植根于人民群众社会实践的沃土之中。

(六)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人民解放军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目标,深化改革,锐意创新,加强质量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努力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中国军队坚持把控制数量、优化结构、理顺关系、提高质量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基本方针。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已经完成三次大规模裁军,共裁减军队员额170万,军队总规模将保持在200万人左右。通过裁军,改善了官兵编配比例,完善了领导指挥体制,优化了军兵种结构,深化了联勤保障体制改革,调整了院校体制编制,加强了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建设。坚持把信息化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按照应用主导、创新求实、人才为本、跨越发展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了信息化建设的研究和实践。坚持把武器装备作为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依托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适应国家安全需要,不断加快武器装备现代化进程。坚持加快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力争经过一二十年的努力,拥有一支懂得信息化战争指挥和信息化军队建设的指挥军官队伍,一支善于对军队建设和作战问题出谋划策的参谋队伍,一支能够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创新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的科学家队伍,一支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的技术专家队伍,一支能够熟练掌握手中武器装备的士官队伍。

(七)加强国际安全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中国坚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与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致力于推动各种形式的国际安全对话与合作。注重加强同有关国家在安全与防务领域的双边及多边战略磋商和对话,促进了相互信任、交流与协作。注重加强地区安全合作。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奉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积极推动亚太地区安全对话合作机制的建设。注重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主张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注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主张联合国维和行动应切实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维和行动原则。中国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改革,希望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的维和能力。注重加强军事交流,努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军事外交格局。

(八)积极参与军控、裁军和防扩散

中国反对军备竞赛,主张根据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军备控制和裁军。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及防扩散所做的努力。

中国重视防扩散问题,奉行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别国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政策,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积极参与国际社会解决有关防扩散问题的外交努力。2003年12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已建立起一整套涵盖核、生、化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控制法规体系,采用了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保证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清单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则等国际通行的出口管制措施,明确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中国的防扩散控制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中国积极发展与有关多边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并申请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中国注意加强与有关国家的防扩散出口控制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

中国致力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国支持国际社会就核裁军问题展开实质性讨论,主张国际社会尽快采取行动,谈判缔结一项防止外太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的国际法律文书,确保外太空的和平利用。中国主张在多边军控机制内讨论和处理“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放射性武器”以及“遵守国际裁军、军控与防扩散条约”等问题。

中国认真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一贯主张维护条约的权威性,努力促进条约的普遍性。中国支持和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活动。中国是五个核武器国家中第一个完成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所需国内法律程序的国家。中国政府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支持条约尽快生效。中国认真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项义务。

中国积极参与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活动。支持联合国在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方面的决定并发挥主导作用,重视并认真落实联合国小武器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支持谈判缔结“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的国际文书,并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谈判工作。

四、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所拥有的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中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这种“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符合我国的国情、军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新形势下完成国防使命的必然要求。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的新型人民军队,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为中国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的工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和平劳动的钢铁长城。1989年11月,邓小平会见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全体同志时在讲话中高度简明地概括了人民解放军的性质:“我确信,我们的军队能够始终不渝地坚持自己的性质。这个性质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

我军的性质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我军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党为了实现自己的纲领、路线和奋斗目标,领导和创立了自己的军队,并始终按照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来改造和教育军队,使其成为一支新型的人民军队。其主要标志是: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了政治工作制度,把革命的政治工作作为军队的生命线;发扬勇敢战斗、不怕牺牲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具有一往无前、压倒一切敌人、战胜一切困难的革命英雄主义气概;坚持和运用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这些都是我军性质的具体反映。

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三者是完全一致的。三者的一致性,归根到底,统一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质上,统一在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党、国家、军队为之奋斗的目标所在。人民解放军将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

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宗旨

军队的宗旨指的是军队建设的根本目的和主张,它是由军队的性质决定的。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建军的根本思想,这在我军创立初期就有明确的规定。南昌起义的政治纲领中提出,“实行土地革命,废除苛捐杂税,维护工农利益”。秋收起义部队命名为工农革命军,标志着这支军队是为工农求解放的队伍。1929年红四军的布告宣布,“红军宗旨,民权革命”。古田会议决议强调指出,红军必须彻底纠正雇佣思想、小团体主义、享乐主义等非无产阶级思想,树立为人民打仗,为人民建立革命政权的无产阶级思想。1945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对我军的宗旨作了明确的科学概括,“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这个军队的唯一宗旨”。这一宗旨深刻地表明我军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子弟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国战无不胜的力量源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又是我军得到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在战火纷飞的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我军都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利益,始终保持着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所以,广大人民群众总是千方百计地从精神上、物质上鼓励和支援自己的军队,并且涌现出许许多多舍生忘死、含辛茹苦、全心全意支持人民解放军的英雄模范人物。几十年来,我军正是由于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援,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是为人民求解放、求发展的事业。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以是否符合人民利益作为一切言论和行动的最高标准,是共产党人及其所领导的军队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人民解放军一系列重要的建军方针原则,例如: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教育部队,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建立强有力的革命的政治工作等,都是由这个宗旨决定的,又都是贯彻实行这个宗旨的重要内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人民军队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力量。牢记这一宗旨,始终不渝地贯彻实现这一宗旨,人民解放军就能够永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官兵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认真履行党和国家赋予军队的历史使命,不仅成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钢铁长城,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3.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军的神圣职责。

保卫祖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人民当家做主新时代的到来,我军成为人民民主专权的柱石,其根本职能由夺取政权、解放祖国,转变为巩固国防、保卫祖国。这一根本职能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要求全军官兵必须把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任何敌人的挑衅和侵略,担负起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神圣使命,当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把战争强加于我们头上时,我们不畏任何强敌,一声令下,部队能够立即出动,坚决消灭一切敢于来犯之敌。另一方面,在尚无外敌入侵的情况下,加强部队建设,提高战备水平,保持一定的威慑力量,进而遏制或推迟战争。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仍将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进行,我军保卫祖国的根本职能不能变,战斗队思想不能变,教育训练的战略地位不能变。每一个同志都应牢固树立保卫祖国的根本职能意识,百倍警惕地为祖国站好岗、放好哨。军队的职能意识越牢、战备水平越强,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制约和威慑作用就越大,国家的安全、稳定就越靠得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安全环境就越有保障。这是党、国家和人民对我军的期望和根本要求。

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祖国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密不可分。作为人民的军队,保卫祖国是与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融为一体的。目前,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它仍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时还表现得相当激烈。极少数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同国际敌对势力遥相呼应,相互勾结,对社会主义中国进行“西化”、“分化”,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一小撮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蠢蠢欲动,煽动民族纠纷,干着分裂祖国的种种勾当。我国改革开放,需要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做到,当敌对势力阴谋制造动乱和暴乱,妄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时,要旗帜鲜明,坚决斗争,保卫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保卫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伟大成果;当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煽动民族分裂、制造骚乱或叛乱时,要紧紧依靠各族人民,勇敢地站在斗争第一线,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当一小撮坏人采取暴力手段威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时,要不畏强暴,挺身而出,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人民解放军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保卫者,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战争年代,在天天有敌情的情况下,部队采取“武装掩护”、“化装伴耕”、“抢种抢收”等形式,尽心尽力地帮助人民劳动。和平建设时期,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事业,是宪法赋予我军的又一重要职责,也是我军宗旨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后,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自觉支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更是人民军队应尽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军队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建设,共投入4亿多个劳动日,出动机械车辆2500万台次,参加和支援国家的铁路、公路、地铁、码头、机场以及通信光缆等大型重点工程1万多项。据统计,近20年来,人民解放军共参加抢险救灾10万多次,出动官兵2300多万人次,机械车辆100多万台次,飞机、舰艇1.5万余架(艘)次,抢救遇险群众1000多万人,抢运各类物资2亿多吨。总部规定,全军每人每年义务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劳动时间,平均不得少于10天。每一个同志都应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农业生产、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植树造林等,广泛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为祖国繁荣昌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立新功。

中国人民解放军始终致力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的正义事业,是一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强力量。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老挝王国等政府的请求,先后派出部队进行抗美援朝、援越抗法、援越抗美和援老抗美的斗争,帮助这些国家的人民赢得了救国战争的胜利。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这些光辉业绩,在世界人民保卫和平斗争的史册上万古流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崭新的面貌,更加积极地参与了多边军事外交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派出成建制的工程兵部队,赴柬埔寨参加了联合国组织的维和行动,充分发挥了中国军队在处理国际军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编队还多次跨洋出访,增进了中国与亚洲、美洲和大洋洲国家军队和人民的友谊,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军队建立了联系。积极活跃的对外军事交往,促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同世界各国军队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走向国际社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军队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形象,在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4.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统一编制为战时能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而组建起来的部队。它是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提高储备兵员质量的好办法,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分为陆军、海军、空军基地和兵种预备役部队。其师、团已列入军队建制序列,授有番号、军旗,实行统一编制,按地区编组。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动员后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的任务是:努力提高部队的军政素质,不断增强现代条件下快速动员和作战能力;切实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由军区、省军区、军兵种按照总参谋部制定的训练大纲组织实施。训练目的是使预备役军官和士兵掌握必备的技术、战术技能,提高部队快速动员和整体执行任务的能力,做到一声令下,能收得拢,拉得出,会打仗。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支部队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50年9月,为保证武装力量更好地履行对内职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陆军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此后,公安部队的领导体制、隶属关系和名称几经变更。1982年6月,将看押劳改犯、守护地方重要目标和警卫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以及驻华使领馆的人民解放军部队,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成立。1985年1月,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的水电、交通、黄金部队列入武警部队系列。1987年8月,武装森林警察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执行边境武装警卫任务、边境检查勤务、安全勤务、海上巡逻勤务来维护国家政权和尊严;通过预防和镇压敌对势力的破坏,应付各种紧急意外情况,维护社会治安任务;通过执行警卫任务、守卫勤务、消防工作、反恐怖活动,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总部、总队(师)、支队(团)三级领导机关。各级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领导指挥机关,领导管理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下辖若干师和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各总队分设初级指挥学校;总队以下根据行政区划和任务需要,设若干个支队;支队按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成。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其任务不同可分为:内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双重领导的部队。

(三)中国民兵

中国民兵是由不脱产的人民群众组成的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后备力量。

全国的民兵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

民兵的主要任务是:在军事机关的领导下,战时担负配合常备军作战、独立作战、为常备军作战提供战斗勤务保障以及补充兵员等任务,平时担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2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征集服现役者外,均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25岁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

中国民兵的编组,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民兵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分别编组。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城市街道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民兵的基本组建单位。民兵的训练,原则上由县级行政区内的人武部组织民兵在军事训练基地集中进行。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训练目的是: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我国民兵现编有应急分队和高炮、高机、便携式防空导弹、地炮、通信、防化、工兵、侦察等专业技术分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