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是国防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准备和实施战争的重要措施,是打赢战争的基础环节,是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有效措施,是支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国防动员概述
(一)国防动员的概念
国防动员,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所采取的措施。也称战争动员,简称动员。
国防动员的主体是国家,动员的对象是人力、物力、财力,活动过程是社会管理体制的“平战转换”,将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实施手段为战时紧急管理,颁布战时法令和政策,限制公民和组织的部分权利,通过管制、征用、征召等手段改变社会资源的使用方向,目的是直接为战争服务。
(二)国防动员的类型
国防动员按动员的规模、方式和时序,可分为局部动员与总动员;秘密动员与公开动员;应急动员和持续动员。
1.局部动员和总动员。局部动员,是指国家安全受到局部威胁,在部分地区范围内,或部分领域和部门进行的动员。它具有规模小、时间短、相对独立的特点。进行局部动员时,国家在总体上仍实行和平建设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如我国在对越自卫反击战时所进行的动员,就属于局部动员的一种形式。总动员,亦称全面动员,是指在国家发生全面战争的情况下,将整个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一切领域纳入战时体制,集中统一地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总动员通常是在国家确已发现全面战争征候或大规模全面战争已经爆发,需要举国迎敌的情况下被迫并公开实施的动员。如中国的抗日战争动员、前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抵抗德国侵略的战争动员,都属于总动员的类型。
2.秘密动员和公开动员。秘密动员,是在各种伪装措施掩护下,隐蔽实施的动员。其目的,军事上在于出敌不意,向敌发起突然袭击或避免暴露己方的行动企图;政治上是为了避免给敌人以发动战争的口实。在战争史上,通过秘密动员而后发动突然袭击的成功战例不胜枚举。二战苏德战争爆发前,德国以执行“海狮计划”为名对英国佯动,并与苏联签订贸易协定,有效地迷惑了苏联,掩护了战前的动员,使其“闪击”收到了巨大的作战效益。公开动员,是公开发布动员令,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实施的动员,通常在战争即将爆发前或爆发后进行。公开动员,传播快捷,覆盖范围广,政治号召力强,是快速动员、争取主动的有效动员方式之一。
3.应急动员和持续动员。应急动员,是在战争临近或遭敌突然袭击的情况下紧急进行的动员,其目的是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与战争相适应的作战力量。应急动员通常包括临战动员和战争初期动员。临战动员是指在战争一触即发的情况下进行的动员;战争初期动员是指战争爆发后在较短时间内所进行的动员。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的突发性、突变性不断增强,战争进程大大缩短,争取时间对战争胜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应急动员将成为现代条件下国防动员的主要方式。持续动员,是在战争初期动员后所进行的中、后期动员。持续动员的目的在于不断保持和增强军队的作战实力。如在海湾战争中,美国总统布什曾三次签署行政命令或授权国防部征召预备役人员服现役,并动用后备部队,以保证“沙漠盾牌”和“沙漠风暴”行动,其中,后两次动员就带有持续动员的性质。
二、国防动员的主要内容
从理论上说,国防动员的主要内容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和政治动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各国均是根据自身国情立法,关于国防动员的法律规制各有特色。下面主要介绍我国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
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国防动员活动,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实力,进一步增强国防动员平战转换能力,促进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内容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
(一)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
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国防动员法》根据宪法及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做了规定。
一是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二是规定在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国防动员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四是规定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平时进行国防动员准备的重要内容和战时实施快速有效动员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平战转换、提高动员能力。为此,《国防动员法》将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作为国防动员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予以确立。
一是规定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三是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四是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这些规定为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物资动员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国防动员法》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一是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二是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三是民用资源征用制度。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寓国防动员潜力于国家经济实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国防动员能力。
(四)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国防动员法》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二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这些规定为加强预备役人员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
《国防动员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二是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三是对国防勤务的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国防动员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并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做了规定;四是关于征用民用资源的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五是奖惩制度的规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的公民和组织予以惩处。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利于激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和义务。
(六)特别措施
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国防动员法》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国防动员法》同时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这些规定,完善了国防动员的措施和手段,对保障战时动员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七)国防动员体系与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相互衔接
国防动员体系和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体系。国防动员体系对应的是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的情况,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对应的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两个体系应当相互衔接。战时应战是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是国防动员功能的拓展。提高应对各种危机和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防动员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国防动员系统有一支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各种专业保障力量为骨干的队伍,有一定规模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可以在平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的应急作用,在用兵中练兵、强兵,实现“应急使用”与“应战准备”相互促进。为此,《国防动员法》在总则中规定,国防动员体系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相衔接。在第三章又规定,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八)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
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防动员法》的第十一章专门对相关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二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三是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思考题:
1.什么是国防?国防的主体有哪些?
2.新中国国防建设取得哪些成就?
3.简述中国人民武装力量的基本构成。
4.我国公民有哪些国防义务?
5.《国防动员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