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的标准与原则
对翻译标准与原则问题的探讨历来是中外翻译界的热点话题,在我国尤为显著。翻译标准或原则一直是翻译理论界的焦点问题,是翻译实践者不懈寻求的实践准绳,也是翻译批评家们衡量译文好坏的尺度。
至于“标准”与“原则”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合二为一的问题,正如刘重德先生(1998:14)所说:
“The so-called principles of translation and criteria of translation are actually the two sides of the same thing. The former lays emphasis on the translator, referring to what the translator should follow while translating, whereas the latter on the reader or critic, who may use the criteria to evaluate a translation.”(所谓的翻译标准和翻译原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侧重于译者,是指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而后者侧重于读者或批评家,他们可以利用某些标准来衡量一部译作的好坏。)
中西方关于翻译标准与原则的提法很多,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中国具有代表性的翻译标准与原则
根据罗新璋的总结,整部中国翻译理论可以用“案本—求信—神似—化境”四个概念加以概括(王克友,2008:6),而这恰恰是中国具有代表性的翻译的标准与原则发展演化的总结。
(一)佛经翻译时期的翻译标准与原则
支谦(约3世纪)在其《法句经序》中指出“佛言依其义不用饰,取其法不以严。其传经者,当令易晓,勿失厥义,是则为善。”这里支谦强调佛经翻译应采用直译的方法。整句话的意思是:“翻译佛言要传达其意,不用修饰,要严格根据佛法。译者翻译经文,要使经文易懂,不失其本意,这样的译文才是好的译文。”
道安(312-385,东晋)在公元328年所作的《摩诃钵罗若波罗蜜经钞序》提出了“五失本”、“三不易”的译学主张。其中“胡语尽倒而使从秦”为一失本;“胡经尚质,秦人好文,传可众心,非文不可”为二失本;三、四、五失本讲的是章法的删繁就简。“圣必因时,时俗有易,而删雅古,以适今时,一不易也”;“愚智天隔,圣或叵阶,乃欲以千岁之上微言,传使合百王之下未俗,二不易也”以及“释氏弟子尚且慎重造经,现由凡人传译更难”的三不易。道安的意思是,翻译佛经在五种情况下会失去本来面目,有三件事决定了译事是很不容易的,因此必须慎之又慎。
在道安看来,佛经翻译必须要“案本”,而何为“本”,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道安认为,翻译的目的正是因为人们不通异域之言,因而需要译者传达,使其通而晓之。由此看来,这个“本”指的是经文“大意”。然而,从道安的“五失本”的表达来看,“本”又可以说是包括了内容、形式及文体风格的。一“失”指经文形式的更改;二“失”指经文文体风格的改变;三、四、五失指经文内容的删简。可见,道安对“本”的理解远远超出了他的同代人,他在对翻译之“本”的阐释中不自觉地把内容、形式、风格和意义结合了起来,认为它们都是意义的组成部分。
玄奘(600-664,唐朝)是中国三大佛经翻译家之一。在佛经翻译过程中他提出“既须求真,又须喻俗”的翻译原则,即一方面要保持佛经的本义,另一方面又要通俗易懂,便于传播,换句话来说,“求真”是为了“存信”,而“喻俗”是为了向读者靠拢,增加可读性。
此外,他还提出“五不翻”的翻译原则。所谓“不翻”,并非指跳过原文省略不翻,而是指在目的语与源语之间不需要或不存在完全吻合的对应词,所以直接采用音译,而不采用意译。因此,“不翻”指的是“音译”。所谓“五种不翻”,指的是佛经由梵文翻译成汉文时,在五种情况下,应该采用“不翻”原则,即“音译”原则。这五项原则依次为:秘密故不翻、多含故不翻、此无故不翻、顺古故不翻、生善故不翻。“五种不翻”是玄奘译经理论的重心,也是他为“翻译”设立的法则。“五种不翻”译论不仅成为历代佛学翻译家遵循的准则,而且对中西文化交往语境下汉英/英汉翻译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启迪意义。
(二)严复(1854-1921,清朝)的翻译三原则
清代严复于1898年在其《天演论·译例言》中提出了“信、达、雅”的翻译标准。他指出:“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故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易》曰:“修辞立诚”。子曰:“辞达而已!”又曰:“言而无文,行之不远。”三者乃文章正轨,亦即为译事楷模。故信、达而外,求其尔雅。
“信”者,其实就是忠实于原意,不歪曲,不臆造,能够正确地从源语(source language)翻译到目的语(target language ),直至今日,“信”或“忠实”依然被视为翻译的首要原则。
“达”者,“通顺”也,应该扩大到句子、段落和文章层面,避免出现结构混乱、生搬硬套、逻辑不清的现象。
如:This song is the beginning of his fame.
A:这首歌是他的名声的开始。
B:这首歌是他的成名作。
译文A和B分别将“the beginning of his fame”翻译成“他的名声的开始”和“他的成名作”,若从字面看来,译文A更加忠实于原文,然而,汉语中很少会出现这样的表达,因此译文A就显得过于僵化,读来不够自然,很难得到读者的认可;与之相比,译文B显得自然通俗,避免了翻译腔,符合中文读者的表达习惯,因此更容易得到读者认可。
“达”是“信”的进一步,要是意思与原文不对应,再通顺也没有意义。所以,唯有忠实了原意,然后才能去考虑通顺。通顺的过程其实就是语言的再组织,而合理“再组织”的实现就要求译者能够熟练运用母语或者“目的语”了。许渊冲(1984:4-5)主张“翻译既要防止机械搬运的形式主义,也要反对想当然的自由主义……如果“忠实”和“通顺”发生矛盾,那应该把忠实于原文内容放第一位,把通顺的译文形式放第二位,把忠实于原文的形式放第三位。”
“雅”者,即严复所说的“尔雅”“古雅”。这一标准在现代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要求译文的风格要与原文的风格保持一致,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以优雅、文雅、高雅为准绳。例如若将“It happens in Hilton.”翻译成“盛世聚首,尽在希尔顿”可谓佳作;而将“The Merry Widow”译成稍显世俗的《风流寡妇》似乎比高雅的《风流遗孀》更能吸引眼球;将“Damned!Go to hell!”译成“该死!见鬼去吧!”也不会因为言语粗俗而遭读者唾弃,相反,若是弄出个文绉绉的之乎者也,反倒是对原文的不忠实。
虽然“翻译没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刘绍铭,1999:21),但是严复的翻译三原则在译界翻译标准中一直占据核心位置,后人在此基础上对这三个原则进行了继承、批判和发展。
林语堂在《论翻译》中提出的“忠实、通顺、美”的标准,实则是对严复标准的继承与拓展。他用“美的标准”代替了严复“雅”的标准,认为译文必须忠实于原文之“字神句气”与“言外之意”。在《文学翻译十讲》(1984)中,刘重德提出了信、达、切“三位一体”的翻译标准。刘重德教授用“切”取代了严复的“雅”,因为他认为“雅”即所谓的“文雅”,而翻译不能拘泥于一种风格,应该实事求是,译作要“切合”原作的风格。“切”是个中性词,适合于不同的风格,这一标准吸取了严复三原则的合理成分,补充了其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了翻译的标准。
(三)五四以后的翻译原则与标准
“五四”是我国近代翻译的分水岭(张培基,2009:4)。五四以后,白话文代替了文言文,东西方各国优秀作品,开始由我国翻译史上的先驱如鲁迅、瞿秋白等前辈介绍进来,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翻译财富,具有“五四”特色的翻译标准也应运而生;现当代翻译学者们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各抒己见,进一步丰富了翻译的标准和原则的内涵。
1. 鲁迅(1881-1936)的“信顺”说
对于翻译标准,鲁迅主张“信顺”兼顾,在《题未定草(二)》中他说:“凡是翻译,必须兼顾着两面,一当然力求其解,一则保存着原作的丰姿。”针对过分意译而“牛头不对马嘴”的胡译、乱译,他提出了“宁信而不顺”的原则,认为对异国语言文化的翻译,就要翻出异国情调。不完全中国化的译本“不但在输入新的内容,也在输入新的表现法”。瞿秋白赞成鲁迅的翻译准则,他还曾提出“翻译——除去能介绍原来的内容,给中国读者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我们创造出新的中国的现代语言。”
在这一时期,出现了“直译”与“意译”争论的一个小高潮,而直译与意译之争在本质上是围绕着翻译原则进行的激烈讨论。直译是把忠实于原文内容放第一位,把忠实于原文的形式放第二位,把通顺的译文形式放第三位的翻译方法。意译却是忠实于原文内容放第一位,把通顺的译文形式放第二位,而不拘泥于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许渊冲,1984:6)。
许渊冲(同上,7)认为,如果译文和原文相同的形式能表达相同的内容,一般可以直译。如果译文和原文相同的形式不能表达相同的内容,一般可以意译。如果外国语言的表达形式比本国语更精确,更有力时,可以直译,吸收外国的新鲜用语。鲁迅主张“信至上”的直译或“归化”,追求译文的“洋气”是“五四”这样一个特殊时期的产物,旨在“帮助我们创造出新的中国的现代语言”。
2. 傅雷(1908-1996)的“神似”论
20世纪50年代初期,傅雷在《〈高老头〉(重译本)》序中指出:“以效果而论,翻译应像临画一样,所求的不在形似,而是神似。”他认为翻译任何作品,首先要将原作(连同思想、感情、气氛、情调等)化为我有,方能动笔。这正说明翻译的第一步——“理解”的重要性,没有对原文透彻的理解,就难以“表达”出神似的译作,也就得不到忠实的译文。
但是,对原作绝对的理解确实是很难实现的,康德从哲学的角度论证了这一观点:可以将翻译中的原文看作一种“物自体”或“自在之物”,译者代表了人的认识能力,而对原文的理解则相当于现象,产生的译文相当于知识。物自体不可知,因此对文本绝对理解和翻译都是不可能的。(王克友,2008:25)
3. 钱钟书(1910-1998)的“化境”论
1980年《读书》第二期发表了《钱钟书先生的〈旧文四篇〉》,文中说到:钱先生认为:“文学翻译的最高标准是‘化’。把作品从一国文字转变成另一国文字,既不能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留原有的风味,那就算得入于‘化境’。”(许渊冲,1984:27)
“化境”即把原作翻译过来后,文字虽然换了,可原文的思想、感情、风格都不留痕迹地在译入语中传达出来,恰似原作的“投胎转世”:躯体换了一个,而精神依然故我。这一化境说与其说是翻译的最高标准,不如说是翻译的最高境界,是翻译可达到的理想状态。
当然,中国译界翻译的标准远不止这些,而且受20世纪80年代西方翻译的“文化转向”和“结构主义”“后殖民主义”等的影响,翻译的传统标准受到冲击,但基本上主流的翻译标准还是遵循“忠实至上”的原则(这里的忠实,可以首先理解为对原文“意义”的忠实,其次是“形式”的忠实)。
在“忠实”基础上的“通顺”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标准,是影响译文可读性的重要因素,而对原文风格的再现则成为较高层次的翻译准则了。根据刘重德的观点,严格意义上的忠实其实是翻译三原则的泛化之说,是在内容、语言和风格上的全面忠实。也就是说,“忠实”是翻译原则的核心,是翻译标准的概括。
二、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翻译标准和原则
西方翻译的主流标准与中国“不谋而合”,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奈达的“对等原则”以及纽马克的“文本中心论”。
(一)泰特勒(Alexander Fraser Tytler, 1747-1841):翻译的三条基本原则
18世纪末,英国爱丁堡大学教授泰特勒在他的“Essay on the Principles of Translation”(1971)(《论翻译的原则》)中系统地提出了进行翻译和评判翻译的三条基本原则:
(1) A translation should give a complete transcript of the ideas of the original work.(译文应该完全传达原文的意思。)
(2) The style and manner of writing should be of the same character as that of the original.(译文的风格和笔调应与原文的一致。)
(3) A translation should have all the ease of the original composition.(译文应像原文一样流畅。)
不难看出,泰特勒的三原则与严复的“信达雅”有着很大的相似性,而且其影响也非常深远,后来也同样成为诸多翻译家遵循的信条,对19世纪至20世纪的翻译理论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尤金·奈达(Eugene A.Nida, 1914-2011):形式对等(formal equivalence)和动态对等(dynamic equivalence)/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
美国著名翻译理论家奈达在1964年出版的《翻译科学探索》(Towards a Science of Translating)一书中从语言和翻译的基本原理出发提出了形式对等(formal equivalence)和动态对等(dynamic equivalence)。奈达对动态对等的定义是:
“Dynamic equivalence is defined as a translation principle according to which a translator seeks to translate the meaning of the original in such a way that the TL wording will trigger the same impact on the TL audience as the original wording did upon the ST audience.(Eugene A. Nida, 1982:4)”
奈达强调,动态对等注重的是原文意义的再现,根据这一原则,译者追求译文接受者对译作的反应与原文接受者对原作的反应基本相同的效果,这一对等是“和原语信息最接近的、自然的对等”。在与查尔斯·泰伯(C·R·Taber)合著的《翻译理论与实践》(Transl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1969)一书中,奈达将“动态对等”改成“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认为翻译意味着交流,强调读者反应,判断译文的好坏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应的词义、语法和修辞手段的对比上,而应关注译文读者对译文有何种程度的理解。
(三)纽马克(Peter Newmark, 1916-2011):文本中心论
英国著名翻译理论家纽马克在其著作《翻译教程》(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2001)提出了翻译的“文本中心论”。他在德国语言功能理论基础上根据语言的三大功能把翻译文本分为表达型(expressive)、传递型(informative)和诉求型(vocative)。
纽马克(2001:39)指出,“根据Bühler所说,语言的三大主要功能分别是:表达,信息传递(他称之为‘再现’)以及呼告(呼吁)。这三大功能也是人类使用语言的三大主要意图……这三大功能分别强调译者对于原作者,事实和读者的忠实。”
纽马克用以下图表展现了语言功能、文本类型的关系:
Function Expressive Informative Vocative
功能 表达 传递 呼告
Core Writer Truth Readership
核心 作者 事实 读者
Author’s status Sacred Anonymous Anonymous
作者地位 神圣 无名 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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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mark, 2001: 40)
文本中心论认为,不同类型的文本应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最为合理的翻译方法是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两种。在纽马克(2001:47)看来,只有这两种翻译方法实现了翻译的两大目标:准确和精练。总体而言,语义翻译强调忠实于原作者,适用于表达类文本,而交际翻译强调忠实于译文读者,适用于呼告型文本,在遵循忠实原则的基础上,加入了文本类型的因素,实际上是强调对原文本风格上的最大忠实。
综上所述,西方译界主张的三原则,“对等”以及以文本为中心的翻译标准都将忠实置于首位,综合考虑了译文的意义、风格等因素,与中国译界的翻译标准基本是一致的。而翻译标准形式上的多样化有利于创造活跃的翻译氛围。